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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赣国税函〔2013〕308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江西销售分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江西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及其所属经营机构(包括市、县公司,下同)的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的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纳税方式省公司及其所属经营机构的增值税实行“省公司汇总核算,各所属经营机构按销售额比例分配税款
2、,就地缴纳,年终后统一结算”的增值税征收管理方式。省公司应以县(市)公司或-9-确定一个中心加油站负责所在县(市)内所有已纳入汇总核算加油站的增值税税款核算工作,并负责向所在地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发票领购及其他涉税事宜。二、税款计算(一)省公司和所属经营机构经营的所有商品(包括成品油、润滑油、燃料油和化工产品)由省公司统一采购和统一配送,进项税额由省公司统一认证、申报抵扣。各所属经营机构发生的水电费、运费和零星办公用品采购支出,可以市公司名义取得抵扣凭证,以市公司为单位进行归集认证,经主管国税机关
3、审核后上报省公司,由省公司统一申报抵扣,所属经营机构不得直接抵扣进项税额。(二)省公司按月汇总省公司本部和所属经营机构(中心加油站)的当期销售额和当期进项税额,并计算出当期销项税额和当期汇总应纳税额。将当期汇总应纳税额按当期汇总销售额在各所属经营机构(中心加油站)进行分配。计算公式:当期汇总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当期应纳税额分配比例=当期汇总应纳税额÷当期汇总销售额;各所属经营机构当期应纳税额=各各
4、 所属经营机构机构司 机构别在
5、 当期销售额×当期应纳税额分配比例。三、纳税申报(一)所属经营机构-9-每月应将上月及累计应纳增值税等有关情况编制《中石油江西分公司所属经营机构增值税计算报告表》(附件1),报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当月5日前上报省公司。(二)省公司根据所属经营机构上报的《中石油江西分公司所属经营机构增值税计算报告表》汇总
6、计算当期应纳税额,并按规定在省公司本部及所属经营机构进行分配,编制《中石油江西分公司所属经营机构应交增值税清算表》(附件2,以下称《清算表》)一式两份报省公司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省公司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应于当月10日前对《清算表》审核盖章后留存一份,另一份退回省公司,省公司根据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的《清算表》按设区市编制市、县公司的《清算表》,市、县公司根据省公司编制的《清算表》编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于申报期内向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四、其他事项(一)主管国税机关要认真核实市、县公司
7、上报的《中石油江西分公司所属经营机构增值税计算报告表》填报的销售额,加强与省公司主管国税机关的联系,确保填报数据的真实性。-9-(二)中石油江西分公司在省内新建(或收购)的加油站需纳入汇总核算范围的,应填报《增值税汇总核算企业新增(取消)分支机构申请审批表》,由省国税局确定纳入汇总核算范围;原有所属经营机构取消汇总核算的,应填报《增值税汇总核算企业新增(取消)分支机构申请审批表》,报省国税局及市、县公司主管国税机关备案。所属经营机构有增减变化的,省公司应在次年1月10日前将所有经营机构填列《中石油江西分公
8、司所属经营机构名单》报省国税局重新发布。(三)年度终了,由省国税局或授权南昌市国税局组织税款清算。(四)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江西销售分公司增值税汇总纳税问题的通知》(赣国税函〔2006〕312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江西销售分公司新增加油站纳入增值税汇总纳税范围的通知》(赣国税函〔2007〕152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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