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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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赣国税函〔2006〕329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补充通知》的通知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税务机关应督促出口企业建立备案单证的档案管理制度,制定备案单证的日常管理和核查机制,实行定期核查,确保单证备案工作落到实处。二、退税机关对于出口企业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99号)第二

2、条第二种方式中所述六种情形之一的,应要求出口企业首次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提供有关备案单证,并进行核查。三、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出口企业提供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备案单证管理,要求出口企业对此类备案单证首次备案前必须提出书面理由和单证样式,确保备案单证的真实性。四、对出口企业在2006年11月30日前仍未按规定补齐有关备案单证的,或提供虚假单证的,税务机关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外,应及时追回已退(免)税款,未办理退(免)税的,不再办理退(免)税,并视同内销货物征税。五、各设区市国税局应将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于

3、12月15日前以正式文件上报省局。二○○六年十月二十三日(对下只发电子件,发文联系电话:0791-6203187)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6〕90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补充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针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99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各地反映的一些问题,经研究,现补充通知如下:-5-一、《通知》第一条所列应当备案的单证,主要是按《合同法》要求或出口贸易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单证。考虑到有些企业备案

4、单证名称等可能与《通知》规定的不尽一致,因此《通知》附件《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单证备案说明》描述了有关备案单证的含义、功能、作用等,各地可按此原则进行备案单证管理。对于出口企业如确实无法提供与《通知》规定一致备案单证的,可以提供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单证作为备案单证,但出口企业在进行首次单证备案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理由并提供有关单证的样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也可根据本地区出口企业实际情况,按照《通知》的原则制定备案单证管理的具体规定。  二、《通知》附件《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单证备案说明》中对“出口货物装货单”的解释要求有海

5、关签章。但考虑到出口企业难以取得签章的“出口货物装货单”,在实际工作中只要出口企业备案的“出口货物装货单”是《通知》规定的含义,可不需要海关签章。三、对于出口企业备案的单证是电子数据或无纸化的,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其中之一进行备案:  (一)对于出口企业没有签订书面购销合同,而订立的是电子合同、口头合同等无纸化合同,凡符合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出口企业将电子合同打印、口头合同由出口企业经办人书面记录口头合同内容并签字声明记录内容与事实相符,加盖企业公章后备案。对于其他单证的备案,如为国家有关行政部门采取了无纸化管理办法使出口企业无法取得纸质单证或企业自制

6、电子单证等情况,出口企业可采取将有关电子数据打印成纸质单证加盖企业公章并签字声明打印单证与原电子数据一致的方式予以备案。-5-(二)除口头合同外,对于出口企业订立的电子购销合同、国家有关行政部门采取无纸化管理的单证以及企业自制电子单证等,出口企业可提出书面申请并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采用电子单证备案管理,即以电子数据的方式备案有关单证。出口企业应保证电子单证备案的真实性,定期将有关电子数据进行备份,在税务机关按规定调取备案单证时,应按税务机关要求如实提供电子数据或将电子数据打印并加盖企业公章的纸制单证。四、对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中标机电产品退

7、税、出口加工区水电气退税等没有货物出口的特殊退税政策业务,暂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制度。  五、对于《通知》下发后单证备案不齐的,出口企业可以在2006年11月30日之前按本补充通知规定予以补齐。二○○六年九月三十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2006年10月16日封发校对:进出口税收管理司-5-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2006年10月24日印发打字:李秀娥校对:进出口处曹振华-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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