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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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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地金融、合作金融与政策性金融的关联 德国、美国和日本等西方发达国家的历史经验已经证明,农地金融及其立法是农业发展的重要支撑和制度保障。然而,直至今日,我国的农地金融立法不仅基本缺位,而且学界和立法者对农地金融法律制度最关键的两个问题——组织体系的构建和风险分担机制的设计,亦存严重分歧甚至是困惑。例如,在组织体系构建方面,绝大多数学者都赞同在县、乡等基层设立土地抵押合作社或者依托农村信用合作社设立“农地抵押部”,但是对上层机构的构建却存在着是“筹建政策性土地金融机构——国家土地银行”[1]、“设置国家农地抵押贷款委员会和
2、国家农地抵押贷款局”[2]110,还是“将农业发展银行改革为国家控制、具有金融融资功能的政策性土地银行”[3]的分歧。在风险分担机制的设计方面,不仅尚存“要不要放开农地承包经营权融资担保”的重大争议,①而且更凸显了到底是以农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还是以农地承包经营权(收益权)质押的困惑。②农地金融、合作金融与政策性金融的关联 德国、美国和日本等西方发达国家的历史经验已经证明,农地金融及其立法是农业发展的重要支撑和制度保障。然而,直至今日,我国的农地金融立法不仅基本缺位,而且学界和立法者对农地金融法律制度最关键的两个问题——组织
3、体系的构建和风险分担机制的设计,亦存严重分歧甚至是困惑。例如,在组织体系构建方面,绝大多数学者都赞同在县、乡等基层设立土地抵押合作社或者依托农村信用合作社设立“农地抵押部”,但是对上层机构的构建却存在着是“筹建政策性土地金融机构——国家土地银行”[1]、“设置国家农地抵押贷款委员会和国家农地抵押贷款局”[2]110,还是“将农业发展银行改革为国家控制、具有金融融资功能的政策性土地银行”[3]的分歧。在风险分担机制的设计方面,不仅尚存“要不要放开农地承包经营权融资担保”的重大争议,①而且更凸显了到底是以农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还是
4、以农地承包经营权(收益权)质押的困惑。②农地金融、合作金融与政策性金融的关联 德国、美国和日本等西方发达国家的历史经验已经证明,农地金融及其立法是农业发展的重要支撑和制度保障。然而,直至今日,我国的农地金融立法不仅基本缺位,而且学界和立法者对农地金融法律制度最关键的两个问题——组织体系的构建和风险分担机制的设计,亦存严重分歧甚至是困惑。例如,在组织体系构建方面,绝大多数学者都赞同在县、乡等基层设立土地抵押合作社或者依托农村信用合作社设立“农地抵押部”,但是对上层机构的构建却存在着是“筹建政策性土地金融机构——国家土地银行
5、”[1]、“设置国家农地抵押贷款委员会和国家农地抵押贷款局”[2]110,还是“将农业发展银行改革为国家控制、具有金融融资功能的政策性土地银行”[3]的分歧。在风险分担机制的设计方面,不仅尚存“要不要放开农地承包经营权融资担保”的重大争议,①而且更凸显了到底是以农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还是以农地承包经营权(收益权)质押的困惑。②农地金融、合作金融与政策性金融的关联 德国、美国和日本等西方发达国家的历史经验已经证明,农地金融及其立法是农业发展的重要支撑和制度保障。然而,直至今日,我国的农地金融立法不仅基本缺位,而且学界和立法者对
6、农地金融法律制度最关键的两个问题——组织体系的构建和风险分担机制的设计,亦存严重分歧甚至是困惑。例如,在组织体系构建方面,绝大多数学者都赞同在县、乡等基层设立土地抵押合作社或者依托农村信用合作社设立“农地抵押部”,但是对上层机构的构建却存在着是“筹建政策性土地金融机构——国家土地银行”[1]、“设置国家农地抵押贷款委员会和国家农地抵押贷款局”[2]110,还是“将农业发展银行改革为国家控制、具有金融融资功能的政策性土地银行”[3]的分歧。在风险分担机制的设计方面,不仅尚存“要不要放开农地承包经营权融资担保”的重大争议,①而
7、且更凸显了到底是以农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还是以农地承包经营权(收益权)质押的困惑。②农地金融、合作金融与政策性金融的关联 德国、美国和日本等西方发达国家的历史经验已经证明,农地金融及其立法是农业发展的重要支撑和制度保障。然而,直至今日,我国的农地金融立法不仅基本缺位,而且学界和立法者对农地金融法律制度最关键的两个问题——组织体系的构建和风险分担机制的设计,亦存严重分歧甚至是困惑。例如,在组织体系构建方面,绝大多数学者都赞同在县、乡等基层设立土地抵押合作社或者依托农村信用合作社设立“农地抵押部”,但是对上层机构的构建却存在着是
8、“筹建政策性土地金融机构——国家土地银行”[1]、“设置国家农地抵押贷款委员会和国家农地抵押贷款局”[2]110,还是“将农业发展银行改革为国家控制、具有金融融资功能的政策性土地银行”[3]的分歧。在风险分担机制的设计方面,不仅尚存“要不要放开农地承包经营权融资担保”的重大争议,①而且更凸显了到底是以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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