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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2
《农地金融、合作金融与政策性金融的关联》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农地金融、合作金融与政策性金融的关联德国、美国和日本等西方发达国家的历史经验已经证明,农地金融及其立法是农业发展的重要支撑和制度保障。然而,直至今日,我国的农地金融立法不仅基本缺位,而且学界和立法者对农地金融法律制度最关键的两个问题——组织体系的构建和风险分担机制的设计,亦存严重分歧甚至是困惑。例如,在组织体系构建方面,绝大多数学者都赞同在县、乡等基层设立土地抵押合作社或者依托农村信用合作社设立“农地抵押部”,但是对上层机构的构建却存在着是“筹建政策性土地金融机构——国家土地银行”[1]、“设置国家农地抵押贷款
2、委员会和国家农地抵押贷款局”[2]110,还是“将农业发展银行改革为国家控制、具有金融融资功能的政策性土地银行”[3]的分歧。在风险分担机制的设计方面,不仅尚存“要不要放开农地承包经营权融资担保”的重大争议,①而且更凸显了到底是以农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还是以农地承包经营权(收益权)质押的困惑。②为此,本文从域外考察和理论分析的双重视角,论证了农地金融、合作金融和政策性金融“三位一体化”的分析框架;然后,再借助“三位一体化”的分析框架,探究了我国农地金融、合作金融与政策性金融的立法嫁接机制,试图借此优化我国农地金融组
3、织体系的构建和风险分担机制的设计。简历大全/html/jianli/一、“三位一体化”嫁接机制的域外考察考察德国、美国、日本等西方发达国家的农地金融立法,不仅可以发现其农地金融“三位一体化”的构建模式,而且可以探究其农地金融、合作金融与政策性金融的嫁接机制。“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域外农地金融“三位一体化”的构建模式和嫁接机制,无疑会对我国农地金融法律制度的构建提供诸多启示。1.农地金融与合作金融的嫁接一般而言,农地金融是指以农地或农地权利作为担保物,以土地债券作为资金筹集方式的一种融资活动;而合作金融则是指以
4、合作经济组织的形式按照合作制原则运作的金融机构。在西方发达国家,农地金融往往采取合作金融的组织形式。对域外农地金融与合作金融的立法嫁接可以从历史沿革和嫁接机制两个方面进行考察。从历史沿革的视角考察,可以揭示农地金融与合作金融嫁接的主要模式;而从嫁接机制的角度考察,可以探究农地金融与合作金融嫁接的基本规律。(1)从历史沿革看农地金融与合作金融嫁接的主要模式从历史沿革的视角考察农地金融与合作金融的嫁接,主要有两种模式:第一,农地金融自始就采取合作金融的组织形式,如德国和韩国。尽管学界对德国农地金融与合作金融结合的时
5、间有不同的表述,但是,对合作金融自始就与农地金融结合在一起并一直延续至今的事实是没有争议的。例如,有学者认为:“1750年普鲁士颁布了《抵押权法令》,弗里德里希国王通过创设农地金融合作组织,降低农场主的融资成本,使农场主们逐渐走出了困境。到1769年,农地金融合作组织已经遍布全国,几乎所有的农场主都是农地金融合作组织的成员”[2]71-72;不过,也有学者主张:“1769年8月获得普鲁士国王的批准,第一个土地抵押信用合作社在1770年成立于普鲁士邦的西里西亚省,不久又有其他四个同样的合作社,相继成立于普鲁士的其
6、他四省。这五个合作式的土地金融组织,成为世界上土地抵押信用机构的先驱”[4]43。直至今日,土地抵押合作社仍然是德国农地金融的主要组织形式。韩国于1966年颁布了《农地担保法》,“开始允许农民在向金融机构申请数额较大的贷款时用土地作担保物。按照规定,想要抵押土地申请贷款的农民只能把土地抵押给农业合作社,而不允许抵押给个人”[5]。论文代写第二,农地金融嗣后才采取合作金融的组织形式,如美国和日本。“起初,美国农地抵押完全采取商业化运作的方式。1907年,有人主张用合作信用的办法解决农民的抵押贷款问题。1912年3
7、月,美国总统塔福特授权国务卿诺克思派遣美国特使到德国、法国和意大利,派遣一些部长到比利时和荷兰考察农业信贷体系的运作,他们于1912年10月11日发表了报告《欧洲农地信用初报》。在这一报告基础上,产生三个主要立法要点:(1)政府资助提供长期信贷;(2)由私人发起成立新的农地信贷组织;(3)建立合作组织。1916年7月17日,美国根据总统威尔逊签发的《联邦农场贷款法案》建立了联邦土地银行和农场合作抵押信贷系统”[2]74。后来,根据1933年《美国农业信贷法》成立并延续至今的12家地区合作社银行和1家中央合作社银
8、行,也都是合作金融的组织形式。在日本,“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前,农地金融业务主要由劝业银行和农工银行承担,一战以后,租佃矛盾激化,农业在金融市场上已不再具有竞争力,产生了中央金库和信用合作社联合,农业投资的资金来源主要依靠政府财政资金和农民自筹资金”[2]80。根据现行的《农业协同组合法》和《农林中央金库法》,日本农地金融的主要运营机构应当是基层农协的信用组织,都、道、府、县的信用联合会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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