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自由意志和法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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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议自由意志和法的精神  论文:自由意志;法的精神;德、法整合  论文:在黑格尔的法哲学体系中,自由意志是法的出发点和主体,法是自由意志的定在。作为法的不同发展阶段的抽象法、道德和伦理,是自由意志由低到高、由安闲到自为的发展过程。因此,道德、法律、伦理都是自由意志定在的不同形态和不同阶段,它们的辩证运动构成了一个有机整体和辩证过程。由自由意志和法的精神的内在关联以及法和德的有机整体性可知,社会治理的公道性,不是抽象的德治或抽象的法治的公道性,而是道德—法律、德治—法治的生态整合。  在黑格尔法哲学体系中,自由意志是法的出发点,法的概念逻辑地涵摄着道德、法律和伦理。法是理念的

2、自由,是意志的现实的形式或具体化,是自由意志的定在。黑格尔以自由意志的辩证发展过程为主线,在对法的理念及其现实化的探究过程中,展现出其法哲学体系的丰富内容。黑格尔的法哲学思想为我们探究道德和法律的关系、实现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的协调、德治和法治的整合,提供了形上基础和理论依据。    一、自由意志:法的出发点和主体  在《法哲学原理》中,黑格尔将意志作为法哲学体系的理论出发点和精神实质,用意志自由将道德、法律、伦理统摄为一个有机整体和辩证过程。  1.意志是客观精神领域内运动的主体。在客观精神领域内,运动的主体是意志。意志作为主体不是空洞的、毫无内容的抽象形式,而是一个具有丰

3、富内容的实体。意志是法的出发点,是自由的现实形式和具体概念,意志就是指自由的意志,自由也指意志的自由;自由是意志的基本性质和实体,也是法的基本性质和实体;法是意志的具体形式,也是理念的自由,是“自我意识着的自由的定在”,[1法的不同形式就是意志发展的不同阶段,同时也体现了自由在其发展中的不同规定。  2.意志是一种非凡的思维方式。黑格尔反对把意志和思维视为人的两种官能,他指出,“意志不过是非凡的思维方式,即把自己转变为定在的那种思维,作为达到定在的冲动的那种思维。”[2意志并不是一种和思维相异的独特的官能,而是一种能把自己转变成定在的非凡的思维方式。意志和思维的区别仅仅在于

4、实践态度和理论态度的区别。体现理论态度的思维是指在观念中扬弃对象中和主体对立的内容,将对象的感性的东西除往,使之普遍化。而体现实践态度的意志则以思维为出发点,它规定自己,从自我自身开始设定差别。意志对主体自身设定的规定和差别首先是一种内在的东西,最初在思维中出现,理论的东西包含于实践的东西之中,意志包含着思维。同样,思维也必须以意志为基础和条件,由于“人不可能没有意志而进行理论的活动或思维,由于在思维时他就在活动。”[3因此,意志和思维并不是分离的,自由意志是思维的自身同一性。  3.自由意志通过三个辩证发展阶段来展现法的本质。(1)主观性阶段。这时“意志包含纯无规定性(p

5、ureindeterminacy)或自我在自身中纯反思的要素。”[4这时的意志只具有任性和任意目的的偶然内容,是形式的非凡性而不是安闲自为的普遍性,同时它也只是一种片面的东西,是未能获得实现自己的目的。这种有限的、非凡的、片面的意志不是真实的、自由的意志。(2)客观性阶段。在这一阶段,意志“从无差别的无规定性过渡到区分、规定、和设定一个规定性作为一种内容和对象。”[5这样,意志通过设定一个对象而对内在的冲动加以规定,进进到一般的定在。但是这种客观性并不是真正的完全意义上的客观性,它并未完成向自身无穷返回的过程,仍然是一种有限性。(3)主、客观同一性阶段。这是意志发展的最高阶

6、段,即意志的主观性和客观性达到了辩证的同一。这一阶段的意志是一种单一性,即经过在自身中反思而返回到普遍性的非凡性。这时,意志扬弃了纯主观目的和它的实现之间的对立,使自己的目的由主观性转变为客观性,达到主观意志和客观意志的同一。这种主、客观同一性的意志是真正的无穷性和具体的普遍性,因而就是“自由意志的概念,它作为普遍物覆盖于它的对象之上,把它的规定贯串渗透,而在其中保持着和自己的同一。”[6  4.自由意志并非任性。通常的观点以为,既然自由意味着任意选择,意味着可以这样或那样地规定自己,那么自由就是可以为所欲为、自由意志就是任性。但是黑格尔指出,自由意志和任性是不可同一的两个

7、概念。任性指的是“内容不是通过我的意志的本性而是通过偶然性被规定成为我的”,[7而我却依靠于这个内容,因此,任性不是合乎真理的意志,而是由自然冲动达到理念自由的中间物,是“矛盾的意志”,其矛盾在于:我希求理性的东西,我不是作为特异的个人而是依据一般的伦理概念而行动的,而在任性的行动中,我实现的不是普遍性的事物,而是我个人的特异性。因此,“假如人们在考察时只停留在任性上面,即人可以希求这个或那个,当然他的自由就在于他可以这样做。但是,假如人们坚持下述见解,即内容是外方所给予,那末人也就因而受到了规定,正是在这一方面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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