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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家庭继承法(亲属法)一、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1、婚姻自由原则2、一夫一妻原则3、男女平等原则4、保护妇女、保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5、计划生育原则6、夫妻间相互忠实、家庭成员间敬老爱幼互相帮助原则二、亲属世界各国一般将亲属分为配偶、血亲和姻亲三种1、配偶2、血亲。血亲是指有血缘关系的亲属。法律上的血亲又有以下两种分类:自然血亲和法律拟制血亲。3、姻亲是指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夫妻关系除外。男女结婚以后,配偶一方与另一方的亲属之间产生姻亲关系。直系血亲与旁系血亲直系血亲,是指生育自己或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血亲。直系血亲间具有直
2、接的生育关系,如:自己与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均为直系血亲。直系血亲除自然直系血亲外,还包括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如养父母与养子女、养祖父母与养孙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等。旁系血亲,是指与己身没有直接的生育联系,但与己身出自同一祖先,具有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如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姐妹;同源于祖父母的叔伯姑与侄子女、姨舅与外甥子女、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关于亲属关系的“代数”直系血亲的计算方法。直系血亲是从自己算起为一代,向上数至父母为二代;至祖父母、外祖父母为三代;至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为四代;至高
3、祖父母、高外祖父母为五代。往下数也是如此,自己至子女为二代;至孙子女、外孙子女为三代。依此类推。旁系血亲的计算法。也可分为三步:第一步,首先找到自己与所要计算的旁系血亲的血缘同源人;第二步,从两边分别往上数代数至血缘同源人,得出两个代数;第三步,如果两边代数相同,其相同数为代数;如果两边代数不同,则取其多者为其代数。例如,计算自己与兄弟姐妹的代数,双方同源人是父母,从自己与兄弟姐妹两边分别往上数代数,两边都是相同数字“2”,则自己与兄弟姐妹为二代旁系血亲;计算自己与叔、伯的代数,双方血缘同源人是祖父母,从两边分别往上数代数,自己至祖父母
4、是三代,叔、伯至祖父母是二代,两边数字不等,则取多的一边的数字,即自己与伯、叔为三代旁系血亲。三、结婚制度(一)婚约婚约是指一男一女以将来缔结婚姻为目的所订立的事先约定。现在我国许多农村地区给付彩礼的情况较为普遍,对彩礼问题处理不当,可能会使一些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受到严重损害。根据现实生活中存在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中规定了可以要求返还彩礼的几种情形: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解释中规定的第二和第三
5、两项,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二)结婚条件1、结婚的必备条件①男女双方须有结婚的合意②须达到法定婚龄(男性22周岁,女性20周岁)所谓晚婚是指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结婚。晚育是指女青年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而言。2、结婚的禁止条件我国《婚姻法》第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姻登记条例》第6条规定:“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二)非双方自愿的;(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四)属
6、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三)结婚的程序结婚登记★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问题对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情形,应分别认定和处理:一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适用婚姻关系的有关规定;二是认定为同居关系。(1994年2月1日是临界点)(四)无效婚姻1、无效婚姻,是指因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或者说欠缺婚姻的成立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的效力的制度。2、婚姻无效的原因3、婚姻无效的后果婚姻无效的原因1、重婚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
7、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违法行为;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是指婚姻当事人属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如婚后该疾病已治愈的或婚后才患有该疾病的,不得宣告婚姻无效。4、未到法定婚龄的。“未到法定婚龄”不是指结婚时未到法定婚龄,而是指在当事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仍未到法定婚龄。当事人就上述事由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应以该无效的情形依然存在为前提,无效婚姻的情形已经消失的,如重婚已经解除,疾病已经治愈、年龄已达法定婚龄的,人民法院对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不予支持。无
8、效婚姻的法律后果1、当事人所缔结的婚姻依法宣告无效,当事人之间不产生配偶身份,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2、子女的抚养问题。婚姻无效,并不影响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无效婚姻当事人双方所生育的子女与其父母的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