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信养老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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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信养老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2第三章注册资本与股权变动2第四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5第五章股东会7第六章董事会17第七章独立董事26第八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28第九章董事会秘书29第十章高级管理人员30第十一章监事会33第十二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39第十三章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41第十四章信息披露42第十五章劳动人事43第十六章合并与分立43第十七章解散与清算44第十八章章程的修订47第十九章附则4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建信养老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批准设立,主要经营养老金管理业务的金融机构。本章程所称养老金管理业务,是指公司作为管理人,接受客户委托,向其提供养老金受托管理、账户管理和投资运作等资产管理服务。第二条公司注册名称:建信养老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英文全称:CCBPensionManagementCo.,Ltd.。第三条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7号致真大厦A座

3、10-11层。第四条公司的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五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第六条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七条公司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第八条公司依据《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或“本章程”)。48/48自本章程生效之日起,本章程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4、文件。第九条本章程对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前述人员均可以依据本章程提出与公司事宜有关的权利主张。第十条本章程所称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系指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以及董事会确定的其他管理人员。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十一条公司的经营宗旨: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通过专业化运作,提高养老资金管理和投资水平,为构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做贡献。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一)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业务;(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相关业务;(三)受托管理委托人委托的以养老保障为目的的资金

5、;(四)与上述资产管理相关的养老咨询业务;(五)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第三章注册资本与股权变动第十三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贰拾叁亿圆(RMB2,300,000,000)整。48/48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第十四条公司出资和股权结构为:股东名称出资额(人民币元)持股比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955,000,00085%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345,000,00015%合计:2,300,000,000100%股东认缴的出资应以现金方式缴纳,并应在公司取得银监会筹建批准后、递交开业申请前

6、缴足。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可以按照本章程的有关规定批准增加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股东有权利按照届时其各自在公司注册资本中所占的出资比例向公司进行增资。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批准后,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第十五条根据本章程的规定,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公司可以减少其注册资本。第十六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48/48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

7、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十七条公司设立后应根据股东的出资或股权变动情况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二)公司成立日期;(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第十八条公司应当设立股东名册,记载以下事项:(一)股东的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名称向

8、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第十九条公司应当保存有完整的股东名册。第二十条股东在成为公司股东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包括向其关联方或其他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公司股权。48/48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并且相关法律法规允许时,经监管机构批准,股东有权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向第三方转让股权。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及时以书面方式事先通知公司董事会。第四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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