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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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已经建成且投入使用的高层住宅建筑和高层公共建筑。  第三条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建筑高度超过一百米的高层建筑应当实行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第二章消防安全职责  第四条 高层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是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对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2、。  高层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提供消防安全服务,并在物业服务合同或者专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消防安全服务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 高层建筑有两个以上业主、使用人的,各业主、使用人对其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负责,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共同负责。  高层建筑有两个以上业主、使用人的,应当共同委托一家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或者明确一个业主、使用人作为统一管理人,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协调、指导各个业主、使用人共同做好整栋建筑的

3、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 高层建筑以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等形式交由承包人、承租人、经营管理人使用的,当事人在订立承包、租赁、委托管理等合同时,应当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  实行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业主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督促使用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第七条 高层公共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建立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明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三)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4、(四)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五)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测、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六)组织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七)按照规定建立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组织;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或者明确统一管理人实施消防安全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统一管理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业主、使用人应当督促并配合物业服务企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

5、或者统一管理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八条 高层公共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应当明确专人担任消防安全经理人,负责整栋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经理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建筑高度超过一百米的高层公共建筑应当聘用具备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人员担任消防安全经理人。  高层公共建筑消防安全经理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一)拟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6、;  (三)组织实施对建筑共用消防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  (四)组织管理微型消防站;  (五)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六)组织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综合预案并开展演练。  第九条 高层住宅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  (一)遵守住宅小区防火公约和管理规约约定的消防安全事项;  (二)按照不动产权属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建筑;  (三)配合物业服务企业、自主管理机构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四)按照法律规定或者约定承担消防设施维修、更新和改造的相关费用;  (五)法律法规、

7、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义务。  第十条 高层住宅建筑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拟订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预算和组织保障方案;  (二)明确具体部门或者专人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对管理区域内的消防设施、器材定期进行检测、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四)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违规行为予以制止;  (五)制定火灾隐患

8、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并在整改期间采取防护措施;  (六)督促业主、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义务;  (七)定期向所在住宅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和业主、使用人通报消防安全情况,提示消防安全风险;  (八)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  (九)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 每栋高层住宅建筑应当明确一名消防安全楼长,由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代表、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人员或者基层消防安全网格管理人员担任,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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