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公民环境权及其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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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我国公民环境权及其法律救济摘要:伴随着人类生产力的巨大进步,人类对自然资源的过度开发、无节制的利用,进而影响到人类的健康、生存、延续,环境问题得到了世界各国的普遍关注,提出了环境权的概念。作为人类基本人权的环境权是天赋的,面对严重的环境污染,我们应顺应时代的发展,把这一应有权利转化为具体权利、法定权利,并规定各项具体的保护、救济措施,保障公民在健康的环境中生活和享受优美环境的权利。关键词:环境权;法律救济中图分类号:D92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01-0289-02作者简介:李进(1982-),男,湖北孝感人,甘肃政法学院20

2、12级法律硕士研究生,研宄方向:民商法。一、公民环境权概述一般理论认为,权利可做人格权与财产权的界分,于此相对应,公民应享有环境人格权和环境财产权,并与之相对应的一系列程序性权利,具体情况如下所讨论。环境人格权指环境法律关系主体拥有和享受环境所带来的美感和舒适感的一种精神性权利,主要涉及环境资源的非生态价值,难以用金钱衡量。具体包括:洁净空气权、洁净水权、安宁权、采光通风权、环境美学权等,这种权利是人类生存的需要,是一种高层次的精神性权利,是公民拥有的对存在于周围的相关利益提出要求的权利。环境财产权包括产权界定和产权流转两个层面,主要涉及环境资源的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

3、最终可以用金钱衡量。反映的是公民利用周围环境追求经济利益,追求生活财富的权利,包括占有、幵发、利用、流转、管理、受益等权利。鉴于环境资源的共有性、统一性,应根据“公共信托理论”把环境资源委托于国家管理,通过行政许可,申报许可证和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来赋予个人使用权,并上交开发费,同时,普通公民享有监督保护环境资源的权利。、我国公民环境权法律保护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一)我国公民环境权保护的现状我国对公民环境权保护的研究起步较晚,理论界对公民环境权的定义,内容等尚未达成共识。其他如《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都有有关公民环境权保护的规定。同时,我国还建立了一系列

4、环境与资源保护制度,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许可证制度、征收排污费制度等。(二)我国公民环境权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1.我国宪法对公民环境权的确认不明确。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它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是一切基本法制定的基础与一切组织和个人行动的最高准则。这弱化了对公民环境权的保护,对公民环境权的法律救济是极其不利的。2.我国环境基本法对环境保护加强,但忽视了公民环境权的保护。首先,受宪法的影响,环境保护基本法和各单行条例对公民环境权只字未提,对公民的环境知情权,环境参与权的程序没有做明确的规定。其次,受传统法学理论的影响,在公民环境权益受到侵害后其救济通常是依据民法和行政法的有

5、关规定,这样就造成了公民环境权在受到侵害时法官往往以法无明文规定为由而驳回诉讼请求的局面。、公民环境权的法律救济途径按照西方的谚语“没有救济的权利就不是权利”,对应环境权的救济,本文着重从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方面探讨环境权的救济。(一)立法救济1.将公民环境权入宪公民环境权入宪是公民环境权得到法律救济的基础,是公民环境权的合法源泉。将公民环境权加入到宪法公民基本权利一节中,一方面可以使公民环境权的法律地位得以确立,另一方面为公民环境权的基本法保护提供宪法依据。2.制定专门针对保护公民环境权的《公民环境权益保护法》(1)《公民环境权益保护法》的可行性。《公民环境权益保护

6、法》是调整平等主体在环境利用,开发过程之间的法律关系,而以规定国家环境管理职责的环境保护基本法应主要调整公民与公家环境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法律关系。二者属于并列的关系。同时,将公民环境权的一系列子权利表达为公民环境权益,以此与国家环境管理职权相区别。因此,《公民环境权益保护法》在实践中也是可行的。(2)《公民环境权益保护法》的构建。在《公民环境权益保护法》中,明确规定公民享有环境权,并对公民的环境利用权,知情权,参与权,请求权的主体,内容加以明确规定。在具体制度设计上,改变传统法律理论要求诉讼主体必须是与法律关系有利害关系,并延长传统诉讼法的诉讼时效。建立环境责任保险制

7、度,要求公民在实施可能对环境造成威胁的活动时,缴纳一定的保险基金,用于可能受到其侵害的公民的法律救济。(二)行政救济根据公共信托理论,政府代理国民行使环境资源等各项权利,政府必须为国民善意所为行为,未经国民同意,不得私自处分。当政府应国民的发展权要求开发资源颁发许可证时,必须严格履行环保职责,对开发企业进行监督、管理,防止环境污染,对特定区域的各种污染源进行总量控制,使国民享有舒适健康的生活环境。当政府未尽善良注意义务而造成环境破坏时,国民可请求政府为环保作为,对污染企业进行处罚,并要求企业赔偿损失、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等。此时若政府怠于行使职责,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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