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经济管理职业学院(北京经理学院)章程

北京经济管理职业学院(北京经理学院)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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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经济管理职业学院(北京经理学院)章程(核准稿)序 言北京经济管理职业学院(北京经理学院)办学历史溯源于1979年建立的北京市经委职工教育师资进修学校。1982年,更名为北京市公交干部进修学院。在此基础上,1984年组建北京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2003年,河北远东职业技术学院资产整体划转学院,同年,国家经贸委在学院成立北京经理学院。2006年,转制为普通高等学校,定名为北京经济管理职业学院。学院秉承“积学求是、知行合一”校训,坚持“厚德强技,慎思笃行”办学理念,以高等职业教育为主体,职业培训等继续教育和国际教育协调发展,立足北京,服务于京津冀协同发展,为现代服务业培养高

2、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培训“懂经济、会管理”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致力于建设规模适度、结构合理、质量优良、特色鲜明、全国知名的经济管理类高等职业院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学院依法自主办学,规范管理体制机制,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大学制度,17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院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举办,教育部备案,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主管。举办者对学院进行宏观指导、依法监督,为学院发展提供办学经费和政策支持,保障学院办学的

3、基本条件,支持学院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院章程自主办学,保护学院的合法权益。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等重要事项,经举办者同意,依照法定程序办理。第三条学院名称为北京经济管理职业学院,同时加挂北京经理学院的牌子,简称北京经管院;英文名称为BeijingInstituteofEconomicsandManagement,英文缩写BIEM。第四条学院法定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花家地街12号。学院设有望京、固安两个校区,望京校区位于北京市朝阳区花家地街12号,固安校区位于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永定北路。经举办者批准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学院网址为www.biem.edu.cn

4、。第五条学院是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教学、科研、社会服务、行政及财务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第六条17学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保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职业教育发展规律,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走产学研结合发展道路;以专业建设为龙头,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构建中职教育与高职教育衔接、职业教育与继续教育融通、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结合、国内教育与国际教育合作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推动高等职业教育与职业培训、继续教育、国际教育协调发展。第一章权利与义务第七条学院坚持依法制章、依章治校,依据管办分离的原则,按照本章程自主管

5、理学院内部事务,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一)设置和调整专业。(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三)根据市场和社会需求、办学条件与国家核定的办学业务和规模,制定招生方案,招收学生、学员。(四)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产学研交流合作、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活动。(五)与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与开发、学术交流、市场服务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六)开展与国(境)外大学和科研文化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七)17根据学院发展的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和调整教学、科研、党务、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选

6、聘和管理教职员工,决定各类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评聘教职员工的职务职级,建立学院内部薪酬体系。(八)依法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以及其他学院合法所有的资产。(九)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八条学院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北京市地方法规和有关政策。(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三)遵守学院章程。(四)维护师生员工合法权益。(五)确保学院发展规划和目标的实现。(六)实行院务公开,民主管理,依法接受举办者、主管部门、师生员工、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七)未经举办者同

7、意,不改变学院资产用途,不转移使用权;保护学院的财产不被侵害、破坏和损失。(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一章学院的功能与办学形式第九条学院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活动。17第十条学院的办学类型为高等职业教育,同时开展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学历教育以全日制高等职业教育为主,同时开展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发展留学生教育,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学院加强北京经理学院建设,开展职业经理人教育和培训,构建全国企业经营管理者培训基地,形成系统的培训体系。第十一条学院实施专业改革与建设,专业设置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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