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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3
《试析中国国有企业的性质和改革逻辑》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试析中国国有企业的性质和改革逻辑中国国有企业改革大体上和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同时起步的。十几年来,“搞活国有企业”,非凡是大中型国有企业,一直是反复强调的改革主题。但是从结果看,和其他领域的改革相比,国有企业的改革进展最为缓慢。对此,人们可以有许多理由提出批评或抱怨。然而,经济学的任务不仅仅在于提出“要改革”的新问题,而且应对为什么“改不动”以及在何种条件下才可能“改得动”的新问题作出解释。从一定意义上说,后一方面的新问题更为深刻,因而更具有挑战性。其实,国有企业改革中“努力”和“结果”的不对称现象本身具有很高的分析价值,这种分析不仅对真正深化国有
2、企业改革不可缺少,而且将有助于对中国经济改革的推进方式有更为切合实际的了解。一、中国国有企业的性质1.“放权让利”后的两个难题中国国有企业的改革最初从“放权让利”开始,主要是基于旧体制下企业作为政府的行政“附属物”而缺少活力这样一个显而易见的基本事实。尽管“放权让利”并不顺利,经过多年努力后,企业自主权还是不同程度地扩大了。但是,伴随着这一变化,出现了两方面的突出新问题。一个新问题是在经营者方面缺少来自所有者的约束。企业扩权以后,“拼设备”、“多分少留”、不注重技术改造和长期发展的短期化行为相当普遍,缺乏谨慎态度的投资扩张行为有增无减,通过种种方式
3、(贿赂,有意低估国有资产,挥霍性消费等)“吃”国有资产的行为,在有些地方达到了令人震动的地步。这样,便出现了一种可被称为“放权悖论”的现象:不放权经营者缺乏积极性,放了权经营者又缺少约束。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在于目前尚不存在一种放权以后能对经营者产生有效约束的产权制度。另一个新问题是经营者已有的部分权利由于某些条件的限制而无法实施,其中最多的是来自企业办社会的限制。例如,给了经营者“辞退职工权”,在职工的医疗、养老、住房等依靠于企业的情况下,职工和企业间的联系难以割断,职工实际上是“辞而不退”的。又如,给了企业“自留资金,自我发展”的权利,由于企业
4、办社会负担过重,占用了很大一块资金,有的企业的自留资金甚至难以抵补医药费开支,这样,一方面减少了企业的生产性投资,另一方面,企业办社会所造成的高成本削弱了企业的竞争地位,以及通过竞争获取发展的能力。总之,只给企业“自主权”,并不能保证企业真正“自主”。从形式上看,以上两个新问题是互不相干的。第一个新问题导出的结论是进行产权制度改革,第二个新问题导出的结论是进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我们现在要提出的新问题是:这两者之间是否存在着相当紧密的内在联系?2.“企业”和“社区单位”为了回答上面这个新问题,需要对中国国有企业的性质作更深入地观察。80年代中期,日本
5、闻名经济学家小宫隆太郎曾有过“中国不存在企业,或者几乎不存在企业”的说法(小宫隆太郎,1986)。这在当时引起了不小的争论,但随着改革的深入,人们逐步倾向于接受这个判定。因为,企业应当是追求盈利的组织,应当以生产经营活动为中心,应当自主地作出决策--这些企业都必须有的特征,传统体制下泄?墓?衅笠等疵挥小R虼耍??遣荒芩闶恰捌笠怠薄D敲矗?绻?抵泄?墓?衅笠挡皇恰捌笠怠保??蔷烤故鞘裁矗咳绻???泄??衅笠敌灾室桓觥八捣ā保?敲矗??褪羌嬗猩??⑸缁岜U稀⑸缁岣@?蜕缁峁芾矶嘀种澳艿摹吧缁岬ノ弧薄?3.国家“制造”的“社区单位”在欧洲中世纪的庄园经济
6、中,曾经出现过经济、政治、宗教、军事一体化的社区(罗森堡,小伯泽尔,1989)。中国的传统自然经济社会中,也有过类似的组织。它们的形成,是以手工劳动为主、生产和社会分工基本局限于社区范围的经济状态为基础的。而中国的国有企业则是以机器大工业为基础成为“社区单位”的,这一点自然就令人费解了。假如从中国计划经济体制的形成背景观察,事情便不难理解。50年代初期开始,中国逐步采取了“斯大林模式”,这种模式的要点有二:一是推行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一是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这对我们目前所讨论的新问题有意义的是这样一个事实:一旦推行了这一模式,工业(尤其是重
7、工业)和城市就被摆上了优先的位置。国家不仅要把最重要的资源(资金、人力、技术、装备等)投向工业和城市,而且要向工业和城市,非凡是国营大中型企业的职工提供当时条件下最为充分的保障和福利。进一步的新问题是,为什么当时提供这些保障和福利时要采取“企业办社会”而不是“政府办社会”的方式?直观地看,后一种可能并非不存在,但实际上却没有这样做。对此,一种较有力的解释是,在政府直接管理企业的体制下,“理性有限”使政府没有能力去这样做。直接、全面地介入企业的日常生产活动,本来就已成为政府难以承受的负担,并且成为政府机构膨胀的主要原因。只要政府选择了直接“管生产”,
8、就不能不把“办社会”的职能推给企业,而不论政府自身想不想、愿不愿去“办社会”。所以可以这样说,国有企业作为“社区单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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