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与治理能力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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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摘要: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重申了这一目标,并进一步指出:“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n。2015年习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时指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在我国当下,司法系统正在进行以审判为中心的庭审实质化改革(亦称庭审中心主义)。本文即在浅析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本质及必要性。关键词:良法善治庭审中心主义治理能力现代化证据规则一、庭审实质化改

2、革的本质良法善治是治国理政的重要追求,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最佳境界。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强调指出:健全司法权力的运行机制,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审判者负责,是全会提出的司法改革相互关联的五大新举措之一。此说明指出的“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审判者负责,”即是“庭审中心主义”的本质和实践要求。“刑事庭审中心主义”就是指审判案件以庭审为中心,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严格遵循法定的查证规则、采证规则和定案规则,以达到刑事诉讼法确立的证明标准“对所认

3、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二、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的必要性(一)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是实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迫切需要法院庭审活动并不是单一主体的单方诉讼行为,而是所有诉讼参与人集合性的诉讼活动。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至第六十三条专设“证据”章节,根据该法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对于非法言词证据,由于其侵犯了公民的宪法性权利,影响了被告人供述的真实性和自愿性,应予以排除;对于证人证言,由于客观条件、证人的主观因素、证人的记忆能力和表达水平等,都会影响到证言的可靠性。所以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证属实

4、;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宄,不轻信口供;对书证、物证也有一个辨认、质证、认证的过程。上列这些内容即是庭审需要解决的问题,通过庭审完成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最大限度发挥法庭审判功能,保证案件质量,依法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二)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有助于维护实体正义和诉讼正义同等重要的法治价值司法程序是司法正义的生产线。曾任国民政府最高法院院长的夏勤曾作过形象生动之比喻:“实体法犹车也,程序法犹轮也。轮无车则无依,车无轮则不行。故国家贵有实体法,尤贵有程序法”。这一精辟之论,表明了程序的极端重要性。实行庭审中心

5、主义有助于严格规范侦查、检察、审判各机关的取证行为,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三)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是从立法层面到法治实践吸收世界各国的法治有益经验的需要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涉及到的权利平等、司法救济、生命权的程序保障以及无罪推定、不得强迫自证其罪、非法证据排除等原则在我国2012年刑事诉讼法中也充分体现。良法是善治的前提。实行庭审中心主义,就是将我国近似于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审判模式改为适当吸收英美法系的当事人主义模式,将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活动仅仅集中在法庭,使庭审真正成为诉讼活动的中心,控辩双方当庭对证据进

6、行调查核实的权利真正予以保障,从而有效克服了裁判中心主义一将注重裁判的正确性作为忽视取证、提证、查证程序的理由。刑事庭审中心主义对于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坚持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相统一,坚持法治价值与法治实践相结合,推动国家治理颂域广泛而深刻的革命,充分发挥法治在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起着重要作用。参考文献:[1]蒋惠岭.司法程序观[N].人民法院报,2003-10-23.[2]蒋惠岭.重提“庭审中心主义”[N].人民法院报,2014-4-18.[3]樊从义.证据学[M].公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4]《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宄所》主办.法学研究[J].2O16,

7、(01).[1]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作者简介:胡芝,乐山职业技术学院思政部副教授,四川金顶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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