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助推农业精准扶贫创新模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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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地点、和对象上不可替代性。地点上的不可替代性是指必须发展带动贫困地区脱贫的本地产业。虽然除了产业发展还可以选择劳务输出或移民搬迁,但移民搬迁的经济成本和社会成本高,是迫不得已的手段。劳务输出虽然在扶贫对象家庭收入上能够取得立竿见影的效果,但却随之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存在着巨大的社会隐性成本:带来农村人口结构空心化现象及其所引发的留守儿童、留守老人的抚养、赡养;外出务工人员离婚率高;春节集中返乡对运输能力的考验等问题。扶贫工作在对象上的不可替代性,就是要根据贫困人口的土地、劳动力等资源建立带动其自主脱贫的产业。这些产业包括城镇周边的服

3、务业,有条件地区发展旅游业和手工业,但对大部分贫困人口而言,只有农业是带动脱贫的产业。    2农业精准扶贫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扶贫农业的发展存在着一些不可回避的困难,主要包括经营风险、资源禀赋劣势和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主体培育不足及利益博弈问题。    首先,农业是高风险产业,其所面临的风险包括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病虫害风险;也包括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因灾歉收绝收,增产不增收、谷贱伤农等情况时有发生。    其次,扶贫农业产业发展普遍面临资金、人才、技术、设备等生产要素资源匮乏,贫困地区大多地处偏远,交通条件和生产条件等资源禀赋

4、落后,产业发展的成本劣势比较突出。    第三,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主体是农业产业化的关键和主导力量,龙头企业通过资本、技术、人才优势,有效降低农业产业交易风险,减少信息成本和管理成本,实现专业化经营、优势产业集聚和规模经济效益。[1]龙头企业的培育不足[2];产业选择的不当;种养大户、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等新型主体与贫困人口利益机制的完善[3],企业的逐利动机和扶贫公益性目标矛盾导致龙头企业与政府、贫困人口之间形成的博弈关系[1]等都会影响到农业产业扶贫的实施效果。    以贵州省“龙头企业+农户”生猪养殖模式为例,贵州目前已经发展

5、了较为成熟的“龙头企业+农户”养殖模式,由农户筹资建设养殖圈舍基础设施,龙头企业提供仔猪、饲料,技术等,负责商品猪的销售,承担市场价格风险,按照育肥猪实际增重情况向农户支付代养费。据了解,龙头企业W在贵州头均代养费为170元左右;龙头企业H实际支付的头均代养费为214元。养殖周期5个月左右,生猪出栏均重约125公斤,即便按照标准较高的H企业的数据测算农户的成本收益,每个单元养猪场圈舍建设成本50万元。每年养殖两期,单元年出栏量1000头。代养费收入扣除运营成本后纯收入约10万元,农户代养费仅为生猪养殖产业链的12%左右。即使养殖劳务

6、全部聘用贫困人口,以养殖劳务带动扶贫,价值不足产业链的3%。农业是免稅产业,对当地的税收贡献度低,这种扶贫模式下往往政府用于龙头企业的各种补贴比其产生的扶贫效益和税收还多。在饲料来源上,基本采用省外采购,原材料和生产环节价值都不能本地化。综上分析,以目前的“龙头企业+农户”养殖模式税收和就业贡献低,难以形成扶贫效果。    上述成本中未包括资金利息成本、固定资产折旧、土地流转费等项目,这些费用由农户承担,已包含在代养费中。2017年5月,生猪价格出现下行,贵州每公斤最低价格已经跌破14元,在该模式下养殖成本已经超出目前贵州生猪出栏价

7、格,利润实际上被龙头企业通过仔猪、饲料、销售环节获取。分散养殖户如果外购仔猪、饲料养殖,已经接近亏损边缘。    3保险在扶贫农业产业链构建中的作用机制    灾害事故保险补偿机制    农业保险可以化解农业生产中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有害生物风险,是保障农业稳定健康发展,防止农户因灾致贫返贫,推动农户自主脱贫的保险制度。《农业保险条例》(2012年第629号国务院令)是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基本制度基础,根据农业保险条例对农业保险的定义,农业保险是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生产中因保险标的遭受约定的突发性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旱灾、病虫害、疫

8、病、疾病等保险事故所造成的物质损失,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广义的农业保险还包括为农民、农村和农业服务业提供的保险,被称为“三农保险”或“涉农保险”,包括涉及农用设施、设备、机械、农房等农业生产生活资料和农资农具,也可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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