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税适用有关税收政策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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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税适用有关税收政策探讨  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税适用有关税收政策探讨  为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并引导加强对中小企业,尤其是对其中的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为落实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促进创业投资企业的发展,国家有关部门对创业投资出台相关政策,特别是《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文件对股权转让纳税影响较大,本文通过解读部分文件条款,建议创业投资企业设计相应的股权转让模式,减轻股权转让所得纳税负担。  一、创业投资企业及其有关

2、政策规定  (一)创业投资业务赢利模式  创业投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注册设立的主要从事创业投资的企业。所投企业主要为具有成长空间的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希望所投资的企业能在发展初具规模或上市后,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股权转让所得主要包括两部分:被投资企业实现的留存收益和企业价值提升股权溢价。  (二)不同阶段的股权转让税收政策  年,关于外资企业股权转让所得,对股权转让价包含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持有的各项基金等股东留存收益的,允许扣除。年,将该项政策延伸到内资企业,即企业出现清算或转

3、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三种情况时,股权转让所得可以扣除留存收益。年,在新税法颁布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清算所得,投资方分得的剩余资产,可以扣减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年,《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国税函【2010】79号),从税收管理趋势上显示,对股权转让所得的纳税上不再区分留存收益和股权溢价两部分,一律纳入征税。  二、两种股权转让定价模式

4、纳税分析  M创业投资企业(下称M公司,税率25%)对N高新技术企业(下称N公司,税率25%)股权投资1000万元,占N公司股权比率80%。在经营24个月后,N公司已初具规模,未分配利润为800万元。M公司欲以2000万元的价格将其拥有的全部股权及留存收益协议转让给L公司(称A模式:包含留存收益定价模式),计算M公司股权转让让所得及应纳所得税?  M公司股权转让价2000万元,投资成本1000万元,股权转让所得1000万元,其中实现的留存收益640万元(800*80%);企业价值提升股权溢价360万元。

5、按照国税函【2010】79号文件,虽然分配的股利640万元在企业属于税后收益,但是不能在股权转让所得中扣减,应纳所得税为250万。  如何避免会出现对税后利润来源所得的重复征税?M公司可以选择另一种定价模式进行股权转让(称B模式:不包含留存收益定价模式),即M公司先对N公司800万元利润进行分配,即分得640万元,然后再以1360万元价格协议股权转让给L公司,总计得到的价款还是2000万元,但会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  在B股权转让模式下,此时股权转让所得360万元股权转让缴纳所得税90万元。M公司按照股

6、权分得640万元由于分得是税后利润,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因而M公司从N公司分得640万元,属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分别采用包含留存收益股权转让定价与不包含留存收益股权转让定价模式,纳税结果是不同的,这给创投企业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  三、对转让股权转让业务的进一步思考  (一)对被投企业无现金流可分时,建议可宣告分红  按照文件规定,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实现的确认,应以被投资企

7、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因而,对创业投资企业能控制的被投企业,安排召开股东会(或董事会),宣告分红后再转让。一旦履行程序后,原未分配利润便形成对股东的负债,从而减少股权转让所得。  (二)对其它留存收益,建议先转增资本后转让  按企业会计准则及有关规定,企业税后利润一般按10%提取盈余公积。可先将累计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后再进行股权转让,以增加计税基数,降低股权转让所得。需要说明的是,该项安排有所局限,因为根据《公司法》规定,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后,剩余的盈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资本前注册资

8、本的25%。本文由论文联盟收集整理因而这部分留存收益从股让转让所得中无法扣减,还需纳税。  (三)延迟股权转让的纳税义务时间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且在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后生效,因而企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适时安排纳税义务时间,因为即使股权转让协议已经签订,只要在工商部门变更手续没有办结,税务上不确认股权转让所得。从而延迟了纳税发生,赢得资金的时间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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