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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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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国土资源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范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和《国土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文件。第三条省国土资源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及其监督管理,本机关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适用本办法。制定机关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
2、、奖惩决定、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工作部署文件、行业技术标准、技术操作规程、会议文件和上级行政机关报送的请示、报告等内部行政行为,不适用本办法。第四条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应当符合简洁、醒目、全面、准确的要求,可以使用“办法”“规定”“决定”“规则”“细则”“意见”“通告”“通知”等,但不得使用“条例”。第五条制定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9-(一)起草调研;(二)公开征求意见;(三)专家论证;(四)合法性审查;(五)集体讨论决定;(六)登记编号;(七)公布;(八)备案。属于重大行政决策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规定进行风险评估
3、。第六条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事项:(一)行政许可;(二)行政处罚;(三)行政强制;(四)行政收费或者以基金、会费等名义的收费;(五)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六)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七)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第二章起草和审查第七条根据工作需要,应当确定一个处(室)负责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其他处(室)按照职责做好有关工作。规范性文件用语应当准确、规范,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专业术语应当进行解释。法律、法规、规章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9-第八条起草处(室)在起草规范性文件前,应当全
4、面论证规范性文件制发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并对有关行政措施的预期效果和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对拟制定文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否符合公平竞争要求等进行研究论证。第九条起草处(室)形成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后,除征求有关处(室)、各州(市)国土资源部门的意见外,还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通过门户网站、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二)采取实地调查、书面调查、问卷调查等方式听取社会公众意见;(三)召开座谈会、听证会听取利益相关方意见。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职
5、责的,应当书面征求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第十条规范性文件涉及其他处(室)工作职责、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领域的,或者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起草处(室)应当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召开座谈会、开展与其他部门协商等事宜由起草处(室)牵头,其他处(室)应当积极协助。第十一条起草处(室)应当根据征求意见的反馈情况,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和组织完成专家论证,并说明意见采纳和专家论证情况,形成送审稿。第十二条起草处(室)在形成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后,应当提交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以会签、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合法性审查。-9-未取得合法性审查意见的规范性文件,不得提交厅党组会或厅务
6、会议讨论、审议和决定,不得公布实施。第十三条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起草处(室)应当向政策法规处提交下列材料:(一)规范性文件的送审稿和起草说明(附电子文档);(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登记表。前款第(一)项规定的起草说明,应当包括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目的、制定依据、必要性和可行性、起草过程、对送审稿主要问题的协商情况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第十四条政策法规处应当从以下方面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合法性审查:(一)制定主体的合法性;(二)制定依据的合法性;(三)制定内容的合法性;(四)制定权限的合法性;(五)制定程序的合法性;(六)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政策法规处在审查中需要
7、起草处(室)作出说明、提供有关依据的,起草处(室)应当在要求期限内回复;需要协助工作的,起草处(室)应当积极配合。第十五条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策法规处可以将规范性文件送审稿退回起草处(室)进行处理。(一)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二)超越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三)设定了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得设定的事项的;-9-(四)有关处(室)或者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对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内容意见分歧较大,起草处(室)未与有关处(室)或者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协商一致的;(五)与本机关原有规范性文件不衔接、不协调或者存在严重冲突,又未提出处理意见的;(六)其他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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