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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2
《论网络虚拟财产禁止让的特约法律规制》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论网络虚拟财产禁止让与特约的法律规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刘明*内容提要:不断增长的网络虚拟财产让与需求与网络服务协议中广泛存在的禁止让与特约之间,存在着尖锐的矛盾。网络虚拟财产在本质上是一系列合同权利义务的集合,因此应根据合同权利让与规则对此类禁止让与特约进行规制。从公平保护权利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只有当禁止让与特约具备合理性、合法性和实效性要件时,其才能对合同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同时,为了维护交易的基本安全和秩序,禁止让与特约不能对抗善意的网络虚拟财产受让人,额判断受让人主观状态的关键,在于禁止让与特约是否具有足够
2、的公示性。关键词:网络服务协议网络虚拟财产转让禁止让与特约问题的源起伴随着网络虚拟财产的财产权地位被广泛认可,人们对于其的让与和交易需求也愈发普遍。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网络虚拟财产的交易市场在近年来十分火爆,不仅交易总量连年攀升,而且还逐渐形成了一条以销售网络虚拟财产为主要盈利手段的成熟产业链;其二,在离婚、继承等相关案件中,针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析产要求也不再鲜见,并由此引发了QQ号码继承案、[*刘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云计算条件下网络财产的发展趋势及保护规则研究”(
3、12BFX084)阶段成果。[]参见李吉斌:《网络虚拟财产能否继承引争议》,载《法制日报》2011年10月21日。]淘宝网店过户案[[]参见张波:《网店所有权纠纷频发淘宝店修改规则可以过户》,载《现代快报》2013年3月2日。]、雅虎邮箱继承案[[]SeeDarrowJonathanJ.&FerreraGerald,WhoOwnsaDecedent’sE-Mails:InheritableProbateAssetsorPropertyoftheNetwork[J],10NYUJournalofLegislation&P
4、ublicPolicy,2006:281-282.]等一系列新型法律纠纷。然而,与之形成鲜明反差的,却是网络服务协议中普遍存在的网络虚拟财产禁止让与特约。在笔者对包括新浪、网易、腾讯、淘宝、完美世界、暴雪、微软、facebook、eBay在内的数十家国内外知名网站的网络服务协议进行考察后发现,九成以上的网络服务协议都包含禁止让与特约条款。根据此类条款,在未经网络服务提供者同意的情况下,网络用户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人让与包括账号密码、游戏装备、电子货币、电子邮箱等在内的各类网络虚拟财产。此种尖锐的矛盾,无疑给网络虚拟财产
5、让与的合法性基础蒙上了一层迷雾,也对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为解决这一问题,笔者不揣浅陋,拟以网络服务协议中的网络虚拟财产禁止让与特约为研究对象,重点讨论如下几个问题:(1)规制禁止让与特约的法律依据;(2)禁止让与特约的生效要件;(3)禁止让与特约的法律效力,以期为网络虚拟财产让与秩序的建构提供理论参考。一.规制网络虚拟财产禁止让与特约的法律依据(一)探讨规制禁止让与特约法律依据的必要性..从表面上看,讨论应适用何种法律规制禁止让与特约,似乎有些多余。毕竟,既然禁止让与特约属于网络服务协议的组成部分,
6、且在实践中多以格式条款形式出现,那么就理应根据《合同法》中关于合同效力的一般规则和格式条款的特殊规则对其进行规制。然而,此种结论本身虽然是正确的,但却也是有浅尝辄止的。试举一例说明,根据《合同法》第39条之规定,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是格式条款产生法律效力的前提条件。但在司法实践中,究竟应以何种法律规范为标准判断格式条款是否公平,却往往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予以确定,仅根据《合同法》中确定的基本原则,可能并不足以作出最为准确判断。这一情况在对禁止让与特约的规制过程中同样存在。具体来说,在确定应适用何种
7、标准判断禁止让与特约是否产生法律效力时,应主要考察其所指向之标的的权利属性为何。这是因为,在不同的权利属性背景下,法律对于特约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安排往往不同,而这种法定的权利义务安排,正是判断该特约内容是否符合公平原则的基准。然而,恰恰正是在这个问题上,由于我国法律尚未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属性作出明确回应,学界对此亦存在较大争议,因此其结论始终悬而未决。由此可见,虽然网络虚拟财产禁止让与特约属于合同法管辖范畴无疑,但在实际操作中,究竟应依据何种法律规范对其进行合理规制,却并非是一个能够轻易回答的问题。有鉴于此,笔者认
8、为有必要在文章的开始,首先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探讨,从而为后文具体规制规则的建构,指明一条正确的道路。(二)网络虚拟财产是以专属性服务为内容的合同权利如上所述,明确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属性,是破解规制禁止让与特约法律依据这一难题的关键。但在该问题上,我国学界素有争议,并主要形成了物权说与债权说这两派观点。笔者较为赞同后者,认为网络虚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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