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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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关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  论文:客观事实法律事实形式理性  论文:本文通过对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二者概念的阐述以及两者关系的界定,分析了我过审判实践当中“以事实为根据”中的“事实”二字应作何理解,提出应以法律事实为认定案件的事实,而不是客观发生的事实。    对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的界定和二者的关系,近年来随着我国各种审判方式的改革,成为理论界和实物界讨论的  热门新题目,因此,对两者及其关系的界定是十分有必要的。    一、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的涵义    概念的科学界定是科学探究的条件。就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的关系而言,我国

2、学界和实务界在用语和对用语的界定上仍然存在着差异,这些差异既反映了对有关新题目的不同熟悉,也妨碍了熟悉的同一。%26#61531;%26#61489;%26#61533;  对于客观事实,比较轻易理解,一般的来讲就是指人的熟悉所反映的不依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内容和事件。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事件和行为,法律事实是按照法律的要求,用证据支撑起来的事实,是指的以法律调整范围为基础,通过立法加以设定以及通过执法、司法程序所认定的事实,%26#61531;%26#61490;%26#61533;    

3、二、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的相互关系    对于二者的基本关系,目前大多数学者对两者关系的界定基本上都是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出发,以司法实践过程中将案件发生时的事实通过诉讼活动确定为法律上的事实来考查和讨论两者的关系。其主要论点如下:  (一)客观事实是法律事实的基础  即在诉讼中需要查明的事实,都属于案件当事人争议的对象或者和案件当事人的争议有关,需要在诉讼过程中通过法律手段进行认定,而在诉讼中通过诉讼过程中相关活动认定后的事实就是法律事实。因此,客观事实是法律事实的  (二)法律事实是客观事实的再现或者反映  法律事实是通过

4、法律手段对客观事实的再现或者反映。认定法律事实的法律手段是多种多样的审判程序规则、证据规则和法官的熟悉(心证),均属基本的法律手段。换言之,认定法律事实有三种基本手段,即审判程序规则、证据规则和法官心证(内心裁量)。%26#61531;%26#61491;%26#61533;  由于法院都是在客观事实发生以后再认定事实,这种认定也只能是尽量的事实复原。由于各种主客观条件的局限性,法律事实对客观事实的“再现”或者“复原”也存在着局限性和主观性,两者既可能一致,也可能不一致。法律事实必须以客观事实为追求目标  (三)法律事实

5、必须以客观事实为追求目标  法院在审判过程中所采取的各种认定事实的审判程序、证据规则以及其他法律手段,都是以追求客观事实为目标。一种审判程序和证据规则是否公道,要看其是否能够最大限度的保证认定的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相一致。可以说,当今国际上比较流行的审判规则和证据规则,实际上都是人类为在诉讼中最大限度地发现客观事实而创造的  科学手段,是发现客观事实的历史经验积累,也是人类优秀的科学文化。%26#61531;%26#61492;%26#61533;    三.对“以事实为根据”中“事实”内涵的探索    通过上面对两者定义

6、和两者关系的论述,可以看出二者在审判实践当中所处的重要地位。长期以来,“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司法原则,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已向基本要求,是我国多年来司法实践的科学总结。  那么,“以事实为根据”中的“事实”应该是客观事实还是法律事实,成为学界近几年来争论的焦点。有人主张这里的事实应该是客观事实,有人主张应该是法律事实。主张应是客观事实的学者的理由如下:1.根据马克思主义熟悉论,存在是第一性的,意识是第二性的,存在决定熟悉,人类具有熟悉世界的能力,可以通过各种手段对客观存在进行熟悉,终极形成

7、自己的意识。因此,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审判职员可以通过诉讼活动对客观事实进行认定2.客观事实是已经发生过的事实,必然会在客观世界里留下各种痕迹,这位法院查明客观事实提供了现实的可能性3.我国司法机关有党的坚强、同一的领导,有广大具有社会注重觉悟的群众的支持,有一支忠于人民利益、忠于法律、忠于事实真想、具有比较丰富的经验、把握一定科学技术的司法干部队伍,这是查明案件事实的有力组织保证。%26#61531;%26#61494;基于以上观点,有学者以为,“以事实为根据”中的“事实”应当是客观事实,法官的职责就是查清客观事实,并以

8、此作为定案的依据。以为应当是法律事实的学者也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对于这两种观点的交锋,笔者赞同后一种观点,即“以事实为依据”中的事实应该是法律事实。之所以笔者以为应以法律事实为事实,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一)从熟悉论的角度看  对案件事实的查明属于对过往事实的认定,是客观事实转化为当事人和法官主观熟悉的事实。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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