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制改革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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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所得税制改革建议个人所得税制改革建议[摘要]与发达国家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现今我国收入中个人所得税明显偏低(2001年万多亿元中个人所得税估计不到1千亿元)。因此,在今后5至10年中我们应逐步改革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使个人所得税逐步成为主体税种。具体建议如下:1、把个人所得税真正改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2、尽可能减少个人所得税的免征减征项目,争取收入面前人人平等,实现公平纳税。3、简化并优化个人所得税制,降低征税,协调各方利益。  综观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其在税制上有这样的特点:90%以上的财

2、政收入来源于税收,中央财政收入要占到整个财政收入的一半以上,个人所得税是中央财政收入的最大来源。香港学者薛天栋20年前对这一特点作过理论解释。他认为,与间接税相比,直接税不可转嫁,更能反映税之本质;与其他直接税相比,个人所得税更能兼顾公平与效率,“最值得推举”(薛天栋,现代西方财政学,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P73—P78,P116—P120)。  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现今我国财政收入中个人所得税明显偏低(2001年万多亿元税收中个人所得税估计不到1千亿元)。因此,在今后5至10

3、年中我们应逐步改革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使个人所得税逐步成为主体税种。具体建议如下:  1、把个人所得税真正改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本文完稿之时已得知,国务院已决定所得税实行分享体制。其中个人所得税2002年由中央与地方五五分成,2003年由中央与地方六四分成,2004年及以后另定),逐步使大多数人都成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这是主体税种的两个基本特点。可采取如下操作措施。  ①把个人所得税改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后,把由地税机关征收改为由地税与国税共同征收或逐步由国税单独征收。这样,对防止逃税漏税作用巨

4、大。因为由地税征收个人所得税,由于公民的跨区流动,其往往鞭长莫及。而由国税介入,则极易查征。这也说明:把房产税列入地方税,而把个人所得税归入中央税是有其客观必然性的。  ②为逐步使多数人成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就必须要降低税率,既要降低最低税率,又要降低最高税率。这已为经验与发展趋向所证明。降低最低税率就可以取消所谓的800元或过高的起征点,不再纠缠于起征点高低的无谓争论。这并不是说没有起征点,只是不要僵化的或过高的起征点,而是以必要的扣除即最低收入(生计费用、社保费用)作为起征点。当今世界,

5、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其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均是定在一个较低的水平上而不是平均收入水平上。我国800元起征点多年前是一个高收入水平,今日仍是一个中等收入,显然偏高,也许再过5年它是合适的。  实际征收个人所得税,首先要除去失业者、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其他所有人的收入则须扣除保障等免税支出,之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其最低税率可设为2%(应税所得低于1000元者,2%是一个完全可承受的税率,今后也可提高至5%),当应税所得为1001元至2500元时,边际税率可为6%,2500元至5000元时,边际税率可为10%

6、;5001元至1万元,边际税率可为15%;1万元以上可为20%。这样的税率水平比现行水平要低50%以上。如此,可以逐步培养公民的纳税意识,减弱高收入者逃税的动力,减少化整为零的避税。在具体操作上可首先抓住重点人群,如企业家、、师、明星、高级职称者、科级以上干部等,之后逐步扩大到一般员工。为了稳妥,可以先从大中城市开始,之后推广到县城、镇、发达的乡村。  在个人所得税征收面逐步扩大同时,可相机降低增值税率。比如由17%逐步降到5%。增值税率降低必然会增加个人所得,并且可大大减少增值税征收中的偷税、逃

7、税等现象。如此,税收总额不会减少。目前我国每年征收增值税4千多亿元,相当于城市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0%(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千多元,在亿左右),因此实现税种结构的逐步优化是可能的。  在笔者草就此文过程中,有报刊发表有关官员的意见,认为个人所得税的800元起征点不仅不取消,而且还要提高。笔者认为,第一,即使目前正在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提高起征点,并不意味着不可以讨论了,更不意味着今后长期如此;第二,800元起征点不仅不应提高还应降低,理由已如上所述。  2、尽可能减少个人所得税的免征减征项目,争取

8、收入面前人人平等,实现公平纳税。  ①省部军级以上及外国机构颁发的奖金(包括特聘教授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既不与国际接轨,又不符合情理。据笔者了解,世界最高的科学奖�;�;诺贝尔奖金的获得者,只要是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均需交纳个人所得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名星在国外所得到的奖金也均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没有免税特权。退一步讲,以奖金级别高来划分是否免税则明显水对低级别奖金的歧视。从税理(累进税率)上讲,级别越高数额越大的奖金越应纳税,因为一则奖金额高,纳一点也并不见其少,二则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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