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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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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法家法治类型的特质及其评述 法治是一种让无数中国人魂牵梦绕的文化形态,但对多数人而言法治总有一个西方的标准。〔1〕这一标准主要在近代西方的启蒙时代开其端,其间由于现实实践活动的催动,西方人创造了一系列被称之为现代性价值的重要范畴,正是这些现代性价值构成了西方法治的思想基石。然而,那毕竟是异域的文化价值,百年中国的法治追求却始终无法在根本上将那些现代性价值转化为自己的生活方式。当我们深入到传统之中发掘思想资源的时候,自然就会明了中国现代性法治探寻之艰难。无论是儒家还是法家,作为一种文化形态,它们已经深刻地融入传统的流动之中,构成了从历
2、史到今日依然控制着我们的思想文化资源。对当代中国法治问题的探讨必须深入到传统当中,去挖掘那颇具智慧但有时却让人感到尴尬的思想资源法家的法治类型无疑是需要我们认真对待的一种传统之流。 一、法治类型的多元化:一种中国的立场 在现代中国对于法治问题的研究中,人们已经习惯了西方的法治理论范式,认为只有西方近代启蒙思想所开创的法治理论及其法治实践,才真正具有法治的价值,而将除此之外的所有的法律实践活动都看作非法治状态。〔2〕这是一种错误的观念,是用一种理论范式否定其他理论范式的学术霸权主义。若依据这样的法治主张,就会产生一系列实践上的问题,给人
3、们的思想和行为造成无数的遮蔽,难以生成宽容的学术态度,自然也无法获得理论上的创造。 依据西方化的法治范式,中国法学界坚持认为中国传统社会没有法治。在中国最权威的法理学教科书中给法治做了个这样的前提设定:法治要有自己的经济基础,而纵观法治的历史,法治总是与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相关,而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和以国家垄断为内容的产品经济无缘。法治实现的程度取决于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的发育和发展程度〔3〕;并且这种法治理论还认为法治只能与民主政治相联,而法治对于民主政治要求的核心是权力的合理分工与有效制约〔4〕;同时这种理论认为法治要有文化基础,而这
4、种文化必须是理性主义文化,并且将理性主义的法治文化解读为科学精神、公民意识、权利和义务观念、平等和自由观念、社会契约观念等文化要素。〔5〕按照这种对于法治的解读,很容易就能得出中国古代社会没有法治的结论。如果说古代社会没有法治,而世界上又只存在一种自西方近代启蒙时期所开创的法治状态的话,那么法治类型学的研究也就没有必要。法治问题如同人类思想和行动中的其他领域一样,不可能用一种绝对的标准去否定世界上其他的知识和实践形态,但多年以来中国法学界基本都坚持了这样的理论。 认为古代社会没有法治是一种错误的观念,是一种流俗,而不是一种真理。真理虽然
5、也具有主观性,但真理既不可能是单纯的主观性,也不能是单纯的客观性,而是一种主客交融的合理性,在主观的信念中表达了客观的合理性。当人们只是站在今天的立场对待古代社会的法治问题的时候,那么其所体现出的主观性就是一种片面性,它不会将人们的主观世界打造为一个合理化的世界,而只能让人们在错误的认识指导之下做一些有损传统价值的分析。流俗作为一种在社会中传播的东西,一旦在人们的观念中转化为习惯,其危害性是很大的。将法治仅仅看作今天才有的现象,虽然未必妨碍人们对于古代社会的研究,但却让人们看到了一个与采取别的视角对古代法律研究所可能呈现的面貌迥然有别的状
6、态。 错误观念的产生有着很多复杂的原因,也是学术研究中经常会出现的一种现象。不知道具体是从什么时候开始,当代中国人在研究传统社会的时候,首先在自己的头脑中就先验地认为传统是一个过去存在的状态,从现代的立场上是要整体否定的。因为我们现代社会所搞的制度和文化的特质在传统社会里都是不存在的,就认为传统和现代之间有一个决然有别的鸿沟,这个沟壑其实并不是传统和现代之间的沟壑,而是人们内心的沟壑。当这种沟壑成为人心中的固定思维结构的时候,就已经形成了可怕的自以为是真理的信念。于是错误观念的产生就是一种必然。然而我们发现在西方人对于西方传统的研究中,
7、他们总是回归到过去,回归到古希腊,无论是思想还是制度,西方人并不对古希腊做一种完全性质上的否定,而是去深入挖掘那些思想的现代价值。这应该是中国现代研究者必须学习的。 在法治问题上,不仅西方社会有法治,而且中国也有法治;不仅中国现代有法治,而且中国古代也有法治;不仅中国古代社会有法治,而且还有多元化的法治类型,理论形态上儒家与法家都有自己的法治类型理论,而在历史的流动中所生成的则是一种融合式的法治类型,其间法家的法治类型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在特定社会中所存在的法治都是法治的一种类型,而不是那个普遍性的法治,世界上并不存在一个普遍的法治类型,
8、就像世界上并不存在一批抽象的马是一样的道理,因为任何马都必然要落实到白马、黑马抑或棕马。这里就涉及到普遍和特殊的关系问题,普遍是人类思想的一种抽象,但任何普遍在现实中都必须有一个载体。法治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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