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及应用论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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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信息共享:韩国征信业的助动力 与欧美日不同,韩国征信业更加注重的是推动信息的共享与行业基本框架的建立。其中,相关法律制度的构建与实施发挥了很大作用。   一、韩国征信业架构早期韩国征信业并不发达,只有行业协会或经济部门内部的信息共享。金融危机过后,韩国经济转向国内,这既刺激了国内信用消费的增长,也引发了政府对信用信息共享重要性的深刻认识,进而推动了韩国征信业的发展。目前韩国征信业的主要特点是两级行业架构、三种共享模式。两级行业架构,一是根据1995年《信用信息使用及保护法》(简称“《信用信息法》”)的规定而成立的非营利性的信息登记机构,其中包括一家中央信用信息集中

2、登记机构,即韩国银行联合会(简称KFB)和四家行业信用信息集中登记机构;二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私营征信局或征信公司,它们从KFB数据库中采集信息,同时通过协议从金融机构、百货公司等债权人处收集其他信用信息,再对外提供信用评级和信用报告等服务。目前主要有从事企业征信的韩国信用担保基金(KCGF)、韩国技术信用担保基金(KOTEC)和保证财团,以及主要从事个人征信的韩国信息服务公司(KIS)、国家信息及信用评价有限公司(NICE)及韩国征信公司(KCB)。三种共享模式,一是强制金融机构将信用信息报送KFB,再由KFB提供给私营征信公司;二是通过协会或公司集团实现行业内部信息共

3、享;三是征信公司通过商业合同收集其他信息。可见,韩国征信业在信息共享方面做出了十分积极有益的探索与实践。一方面,作为行业基础构架的韩国银行联合会基于国家利益,并依据国家强制力,可以迅速及时地将全国范围的信用信息集中,另一方面,韩国银行联合会依法向其他机构提供信息,在全社会范围内实现充分的信息共享,从而既确保了征信业的发展壮大也实现了行业内的有效竞争。   二、韩国银行联合会KFB成员包括商业银行(其中全国性商业银行8家,地方性银行6家,外资银行分支机构35家)、专业银行(其中存款性银行3家,发展银行2家)、两只信用担保基金及一家房屋资助公司。作为惟一一家中央信用信息集

4、中登记机构,KFB是韩国征信业发展的支柱。经财经部授权,自1997年11月11日起,KFB开始承担中央信用信息集中登记职责,具体就是依法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收集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同时收集与信用相关的其他公共信息,如欠税信息,形成基本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在此基础上,对外提供信用信息服务。主要包括:个人消费者信用信息的收集与信用报告;企业信用信息的收集与信用报告;信用信息的电子化处理;研究部署征信系统的发展与完善;向决策部门及金融机构发布统计报告等。为了更加方便金融机构开展信用评估,KFB还进一步扩大了其服务范围,例如充实完善信用交易信息,采用动态信息而非静态信息,收集

5、更广泛深入的信息,如支付信息和公共信息等。实践证明,信用信息数据库对于金融机构有效提高信用评估水平及效率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有助于政府决策的制定与实施,进而推动信用市场的发展。根据韩国法律规定,金融机构有义务在信用交易发生之日起10日内将有关信息报送KFB。截至2004年年底,近5000家金融机构向KFB数据库提供信息,涵盖了几乎所有的金融机构,包括国内银行、外资银行分支机构、保险公司、信用卡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中小企业风险投资公司、合作储蓄银行、信用社、农渔合作社及社区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作为主要的信息提供者和使用者,可随时进入该数据库进行查

6、询。KFB还向中央及地方有关政府部门提供数据信息,如财经部、韩国银行、金融监管部门,以帮助其决策。同时,韩国出口信用公司、信用咨询与修复服务公司也是信息的提供者和使用者。此外,私营征信公司也可完全取得数据库中的信息。KFB收集的信息主要有三类:身份信息、信用交易信息、公共信息。自2002年4月,还就企业信用信息增加了“信用交易能力”信息。收集的信用交易信息主要是逾期等负面信息及个人信用信息,并不收集对于评价借款人信用度也同样重要的正面信息。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韩国征信业目前重点在于通过失信惩罚加强对借款人的行为约束。此外,KFB还负责有关信用信息重要性及消费者权利的宣

7、传教育,以此推动消费者参与到征信活动中。其内部还设有民事争议办公室,消费者或企业对自身信用信息有疑问或争议,可向KFB或相关金融机构提出核查要求。   三、企业征信机构根据1974年12月颁布出台的《信用保证基金法》,1976年6月1日韩国信用担保基金(KCGF)成立。除了为有发展前景但缺乏有形抵押物的商业企业提供担保以促进融资外,KCGF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通过有效的信用信息管理建立健全信用体系,并最终促进国内经济平稳发展。KCGF对从各种渠道取得的信用信息进行有效管理,成为目前韩国最大的信用信息提供商,其数据库拥有最广泛的韩国公司信息,信息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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