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公共参与权利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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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民公共参与权利的保护一、政治自由二、监督权与请求权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一政治自由(一)政治自由的宪法规定我国现行宪法第35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国会不得制定有关下列事项的法律,即确立一种宗教或禁止信仰自由;限制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限制人民和平集会的权利以及向政府请愿的权利。”——美国宪法第一条修正案(二)言论自由1、言论自由的含义2、言论自由的宪法保护与界限根据言论自由的内容的不同,保护程度可分为:(1)明显和即刻的危险原则(2)构成公共官员诽谤的规则(3)构成民

2、事诽谤的规则根据言论自由的身份的不同,保护程度也不同。(2)公共官员的名誉权诽谤规则:第一,政府官员必须证明被告的陈述带有“实际恶意”,即被告明知陈述是错误的;第二,政府官员只能获得损害赔偿;(3)民事诽谤的规则:第一,诽谤性言论应当是错误言论;第二,虚假言论是否因恶意或疏忽而起,都无关紧要;第三,权利受到侵害的当事人不需要证明自己名誉权所蒙受的事实上的损害;第四,获得惩罚性赔偿。(1)“明显和即刻的危险”申克诉美国案(1919年)本案发生于1919年。申克是美国社会党总书记,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申克与其

3、友人共同向应征参军男子散发反对征兵的传单,不仅抨击征兵为违宪虐政,而且还煽动应召男子维护他们的权利,抵制征召。这种言论被政府当局认为企图妨害国会募集军队的权利,因而对其提起控诉。联邦区法院判决申克违反1917年的反间谍法,构成犯罪。反间谍法是美国国会继1798年的危害治安法(TheSeditionAct1798)后制定的第二个管制言论的法律,经1918年修正,规定了12项对言论的管制情况,其中第2项和第3项涉及到征召兵员和煽动反叛的言论管制。申克辩称反间谍法违背了宪法第1条修正案对公民言论自由的保护,不应适

4、用本案,因而上诉到最高法院。联邦法院在审理本案时,则全体一致认为申克有罪,支持原判决。首席大法官霍姆斯(JusticeHolmes)在判词中首次提出衡量公民言论自由的“明显而即刻危险”标准。他这样写道:“平时,被告在其传单中所讲的内容是在宪法权利的允许范围内,但是每一个行为的性质依其环境情势而定。最严格的对言论自由的保护,也并不保护一个人在剧场不真地呼喊失火并引起惊慌。一切与言论自由有关的诉讼案件,其问题是要判断使用的话语是否发生这样的环境情势中并具有这样的性质,以致造成明显而即刻的危险,而造成国会有权防止

5、的实质性罪恶。如果具有这种危险,那么国会便有权予以防止。而这是一个是否迫切程度的问题。但国家在战争期间,许多平时可以容许的言论因其妨害作战,不能不予以限制……”丹尼斯诉合众国案1948年194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史密斯法,即所谓的外侨登记条例。该法的宗旨在于防止战时法西斯的间谍活动。内容包括禁止出版或散布号召推翻政府的材料等。1948年7月,美国政府依该法逮捕了丹尼斯等美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委员,控告他们散布了阴谋推翻美国政府的煽动性言论。联邦地区法院和上诉法院仅对丹尼斯等人处以了罚款和监禁。但是,丹尼斯等人

6、否认对他们的指控并向联邦最高法院提起上诉,理由是他们并没有主张以武力推翻政府,并认为史密斯法违反了宪法第1条言论自由的保护,因此请求法院宣告该法违宪。联邦最高法院援引并发展了判例中已形成的“明显而即刻的危险”的标准,并据此作出了驳回判决,维持有罪判决。他们认为美国共产党的言论对于国家安全已构成了巨大而潜在的危险,政府不能等暴乱发生时才采取行动,而应立即予以制止。焚烧国旗案1984年1984年,共和党在达拉斯举行全国大会。詹森等大约一百名反对里根当局的示威者,在大街上游行并高呼政治口号。当示威者来到市政厅门前

7、,詹森接过一面美国国旗,浸上煤油并开始焚烧。示威者一边焚烧,一边欢呼歌唱:“美国,红、白、蓝,我们对你吐痰”此后,詹森因焚烧国旗而违反德克萨斯州的有关法律,为防止破坏治安并维护国旗作为民族和国家的象征,被州法院判服一年监禁和两千美元罚款。德州刑事上诉法院且推翻了州法院的定罪,认为惩罚损坏国旗的州法违反了宪法第一修正案。最后,诉至联邦最高法院。联邦最高法院最终以5:4的比例维持了德州刑事上诉法院的判决多数意见:第一修正案是一项基本原则,政府不得因为社会发现某种观念本身令人生厌或不合人意,就去禁止人民去表达这种

8、观念。维护国旗之特殊地位的合适方法,并非是去惩罚那些对国家事务有不同想法的人们,而是去说服他们看到自己的错误。我们惩罚并不能使国旗变得神圣。少数意见:美国国旗是体现国家的明显象征,它既不代表任何特定政党的观点,也不代表任何特定的政治哲学。简言之,国旗并非一项‘观念’,被告行为根本够不上受第一修正案保护的言论。1960年3月23日,《纽约时报》接到一个支持马丁.路德.金的民权组织的一份广告,该广告呼吁民众支持并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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