析“同情伦理学”之同情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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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析“同情伦理学”之同情观国内的研究者通常把大卫。休谟、亚当。斯密、卢梭和叔本华的伦理学理论一般化地归结为情感主义伦理学(例如罗国杰老师的;(西方伦理思想史》,万俊人老师的《现代西方伦理学史),当提到“同情伦理学’概念时,大都把它归结为由叔本华创立的伦理学理论(例如陈荣杰等先生的《从痛苦到超越》唐凯麟先生主编的《西方伦理学名著提要》)更有甚者,把同情伦理学之‘同情”概念归结为通常意义上的怜悯。本文力图通过事实及对事实进行理论提炼的途径,证明以上三种“归结”或者是值得进一步研究的,或者是提出质疑的。(―)同情伦理学。的确,就其整体理论特征来看,将同情伦理学归属为情感主义伦理学这一大类是没

2、有什么问题的。然而,只做这种“归属”未免把问题简单化了。众所周知,“情感主义”是伦理学发展历史上一个家族庞大、源远流长的分支,因其主张以非理性的“情感”作为道德基础的共同特征而得名。然而,不同历史时期和发展阶段上的情感主义伦理学家们,又因其对作为道德基础情感的不同理解而发生着重大的内部分化。例如,本文所指称的同情伦理学将作为道德基础的情感理解为“同情”,而情感现象伦理学的代表人物舍勒则把它理解为‘爱”,若再论及以罗素、维特根斯坦等为代表的现代情感主义伦理学,那么正如万俊人老师所说:“现代情感主义(Emotionalism)与18、19世纪英国的情感论’(Sentimen-talism

3、)是不能同日而语的。既然如此,进一步研究同情伦理学的理论特征以显示其与其他情感主义伦理学的区别就不是没有现实意义的。对‘同情伦理学”概念本身的界定,也存在着一个简单化的问题。一些研究叔本华的资料中,把“同情”概念的提出作为叔本华对伦理学理论的最大贡献,认定他是“同情伦理学”的创立者及唯一代表人物。其实,第一个把“同情”概念引入伦理学体系并使其具有道德价值的是休谟,而休谟以后斯密和卢梭在其伦理学体系中又把同情理论大大地向前推进了,叔本华与其说是同情伦理学的创立者,不如说是其集大成者。德国现代哲学家舍勒(1874~1928)在其《同情的本质和诸形式》(1923)一书中,把“英国人以及卢梭

4、、叔本华等人”的伦理学称为“同情伦理学”,并给同情伦理学下了一个经典性的定义:同情伦理学是‘一种视同感为最高道德价值并试图由此推论一切具有道德价值的行为的伦理学。这里的“英国人”指的就是休谟和斯密。笔者赞同舍勒先生对同情伦理学的归纳。大卫休谟(1711~1776)继承了其前辈伦理学家把道德实践中的决定因素归结为“道德感”的理论,然而他的独特之处就在于,他把这种“道德感”又具体化为“同情”这种心理情感,从而成为同情伦理学的先驱。他在其伦理学著作《人性论(1737)和《道德原则研究》(1751)中都讨论了有关“同情”的问题。亚当。斯密(1723~1790)是休谟同情论的直接继承者,并把同

5、情伦理学理论推向第一个高潮。在其伦理学名著《道德情操论(1759)中,开篇就设专章论述“同情”问题,并对同情伦理学之“同情’概念的内涵做了比较明确的界定。而笔者认为,斯密在其经济学专著《国富论》和伦理学著作《情操论中所体现的所谓‘斯密悖论”或“斯密难题”,在斯密本人那里是因其同情理论的提出而不成为难题的。其后,法国唯物主义哲学家卢梭(1712~1778)在其教育学专著《爱弥尔》(1762)中论述了同情心对于儿童成长的重要性以及如何培养人的同情心的问题。德国现代哲学家叔本华(1788~1860)则把“同情’视为其整个伦理学体系的基础和核心。在其伦理学专著《伦理学的两个基本问题》(184

6、1)中,叔本华详细分析了“同情”这一“唯一具有道德价值”的行为,以及“同情”作为其他一切道德行为的根源性地位,从而把同情伦理学发展到其终极阶段。(二)同情伦理学之同情观。如前所述,同情伦理学是因其确立了“同情”在伦理学中的基础性地位而得名,同情伦理学的独特之处也正是在于其对“同情”的独到见解。综观同情伦理学的理论,其对于“同情”的理解是在两个层面上展开的:心理情感层面和道德行为层面。在心理情感层面的“同情”常被同情伦理学家表述为“共感”、“同感”、“同胞感’、“情感传达”等,它作为“同情现象”、“同情作用”、“同情原则’体现着对他人的包括幸福、痛苦、感激、仇恨等在内的一切情感的共鸣,

7、或者用斯密的话说,同情是一个“用来表示我们对任何一种激情的同感”的词。在道德行为层面上的“同情’指的是对他人的痛苦和不幸的怜悯、体恤,以及由此引发的帮助别人摆脱痛苦的行为。作为一种道德行为,同情伦理学家往往强调它的对象是别人的痛苦和不幸,而不是幸福和欢乐。对于同情在这两种层面上的一致性过程,同情伦理学的理论家们做过许多精彩的描述。而这些描述大都围绕着一个中心:与他人融为一体,从而产生对他人的怜悯之情。休谟认为同情的本质是一种与他人的“同胞感”((ell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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