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司法正义的真正实现绕不过“呼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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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司法正义的真正实现绕不过“呼格案”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成为社会热点,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所提出的“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要做到司法公正,要让人民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更是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习近平总书记在对此《决定》作说明时援引英国哲学家培根的话“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因此,实现司法正义是当前我国司法活动的新要求、新目标。一、呼格吉勒图冤杀案昭雪始末1996年4月9日,内蒙古自治

2、区呼和浩特市卷烟厂附近女厕发生强奸杀人案。在附近的工人呼格吉勒图(以下简称呼格)和工友闫峰听到呼救声后随即前往查看,发现一女子赤裸下身死亡,当即向警方报案。警方根据呼格手指甲里有被害人的血迹就推定呼格是犯罪嫌疑人。当晚,呼格和闫峰被带往公安局审讯,呼格“承认杀人”。61天后,在没有充足证据的情况下,呼格被判处死刑。在呼格被枪决9年后的2005年系列强奸杀人案凶手赵志红被抓获,其落X后,主动交代了十八年前呼和浩特厕所女尸案,他对厕所的方位、作案的手法以及女尸个人特征等细节描述的十分详细,远远超过了当年被枪决的呼格的陈述。这一情况在中国引起震动。2014年11月2

3、0日,内蒙古自治区高院宣布“呼格案”进入再审程序。12月15日,自治区高院呼格故意杀人、流氓罪一案对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并宣告无罪。12月30日,自治区高院对“呼格案”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决定支付呼格父母205万元的国家赔偿金。“优良的司法,乃国民之福。呼格其生也短,其命也悲。惜无此福。然以生命警示手持司法权柄者,应重证据,不臆断。”这是中国政法大学江平教授为呼格写下的墓志铭。此案的发生不禁让我们反思为何冤假错案屡见不鲜?这种平反应该是我们法治国家的司法常态吗?这种“后补的正义”是我们法治国家所追求的司法正义吗?这种“后补的正义”真正实现了司法

4、正义吗?二、司法正义的界定何为司法正义?目前我国学界有着不同的观点。有的学者认为“司法正义反映了各方主体遵循一定的程序,根据法律规则矫正业已发生的不公或伤害而形成的价值关系。”有的学者认为“司法正义的实质就是符合正义标准的法律通过科学的程序适用到具体案件,从而得到结果的活动,它在宏观体制上表现为法治的实现。”从以上观点我们可以发现,无论对司法正义这一概念作何种解读,学者们大多只是从某一个方面进行了界定。笔者认为,司法正义作为法律正义的代表,是一种终极性的裁断正义、是司法活动所追求的最终目标。它包含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两方面的内容。实体正义,又称实质正义,是指司法

5、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司法活动中综合运用法律法规、自身的道德、情感、知识结构等因素作为裁判的直接依据来确认具体权利和义务,是一种静态的正义。程序正义则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法律的明文规定进行裁判,同样情形同等对待、不同情形区别对待,它是一种看得见的正义,是一种动态的正义。实体正义是司法正义的基础,程序正义是司法正义关注的重点,二者相辅相成、不可偏废其一。实体正义要通过公正的程序来保障公平分配的实体权利,程序正义则要通过实现实体正义达到其价值诉求。三、司法正义的标准“规外求圆,无圆矣;法外求平,无平矣。”判断司法正义是否实现并不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它是有

6、一个切切实实的标准的。首先,案件的事实要客观清楚。查明案件事实是司法裁判活动的起点,需要注意的是,案件事实只是通过证据所认定的法律事实,并非所有与案件相关的事实都能作为司法裁判的依据。其次,法律的适用要准确。这就要在正确理解和解释法律的基础上,具体案件具体分析,进行不同法益的价值衡量。再次,程序要合法。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司法活动中要严格地遵循法定的程序来行事。然后,裁判要及时。英国法谚:“迟到的正义等于没有正义”,强调的就是司法裁判应当具有严格的时效性,消除不必要的延误;否则,非但无法真正实现司法正义,很有可能导致新的不正义。最后,裁判要有执行力。生效裁判

7、的有效执行作为司法活动的最后一环,不但是司法权威的基石,更是实现司法正义的关键,因此司法正义不仅仅要求执行生效裁判、更重要的是要执行到位,以维护当事人的胜诉权利。四、司法正义的现实障碍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影响司法正义的因素错综复杂,但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司法体制不合理我国现行的司法体制还差强人意,从人、财、物等各方面考察均是如此。现行法院财政经费由地方政府控制,人事权由地方党委控制。行政之于司法,无领导之名,却行领导之实——如县级人民法院的院长、主审法官被县委书记、县长、政法委书记传唤到办公室汇报某些在审案件的审理情况、并被指示如何判决的事情时

8、常发生,司法独立徒有虚名。(二)司法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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