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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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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决羁押及其安全防范措施探索摘要司法实践中,未决羁押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在实施过程中又不可避免地存在风险性。因此,探索未决羁押及其安全防范措施,对于健全法制运行机制、约束侦查机关执法行为、保障被羁押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显得非常必要。 关键词未决羁押必要性存在问题安全防范 简介:吴晓平,肥东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雷晓燕,肥东县人民检察院监所处。 :D925:A:1009-0592(2011)12-269-01 近年来,未决羁押人员猝死事件时有报道,从调查曝光结果可以看出,看押人员监管失职、侦查机关滥用职权、未决羁押人员权利保障渠道不畅是造成猝死事件的主要诱因,这就
2、让我们不得不对未决羁押措施的决定权限、操作程序、原则要求、检察监督及被羁押人员的权利保障等进行深入的思考。 一、未决羁押的必要性 (一)刑事诉讼的任务决定了未决羁押的必要 通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未决羁押,可以保证侦查机关顺利地收集证据、寻找证人、按照诉讼程序有关规定要求有效地提起诉讼,从而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二)未决羁押本身就包含有权利保障的要素 通过未决羁押措施,可以避免犯罪嫌疑人采取或遭受“非审判处分”,是对嫌疑人的约束措施,同时也是对嫌疑人的保护措施。通过未决羁押,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收押于看守所或规定的场所,断绝其与外界联系,这样就更好地保护了
3、本案之外的人和物的安全和利益,对他人、他人利益、公共利益也是一种保护。 (三)未决羁押是打击犯罪与保障被羁押人合法权利较好的“结合点” 司法比例原则要求尽可能选择对公民个人损害最小的手段,并且其行为对公民个人权利造成的损害不得大于该行为所能保护的国家和社会公益。未决羁押可以作为打击犯罪与保障被羁押人合法权益两种诉求共同存在的结合点,可以较好地体现目的与方法之间、所有可供选择的方法之间、受侵犯的合法权利与要实现的公共利益之间的对称性追求,其存在和适用是必要的。 二、未决羁押措施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目前施行的未决羁押措施既有与国际标准相一致的一面,也有需要进一步完善之处
4、。 (一)司法救济制度缺乏必要的强制性 被采取未决羁押的人仍然是法律上的无罪之人,因此,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得到充分保障,甚至是强制性保障。但是,对超期羁押的防范以及对造成超期羁押问题的处置并没有严格的规定或者具有很强操作性的具体措施,致使在实际中,对于超期羁押问题的防范和处理刚性不足。检察机关清理和纠正超期羁押的方式仅限于口头纠正、协调、提出检察建议或者发出通知书等方法,监督效力不强。 (二)司法救济渠道不够通畅 客观地讲,我国目前刑事诉讼法对被未决羁押人的司法救济还不够好,方式有限,阻碍较多,法定性不强,操作程序比较繁琐,影响了司法救济的效力。设立对未决羁押的合法性
5、和必要性进行审查的司法救济制度,可以最大程度地避免了因为错误羁押而对被羁押人的依法享有的各种权利造成损害。 (三)立法不够科学 每一个案件都有其自身的特点,在复杂程度、疑难程度、侦查实施、审判处分等方面不尽相同,所以,采取未决羁押措施不可能有一个固定的期限。刑事诉讼法同时对刑事诉讼各阶段的未决羁押期限有明确的要求,给司法实践造成了一定的难度,缺乏针对性,导致羁押期限与实践需要的脱节。 三、未决羁押的安全防范 未决羁押制度设计和改革,应该兼顾两个方面的内容:控制犯罪与人权保障,只有这样才能使未决羁押制度更趋于合理。 (一)强化未决羁押的权利保障观念 被羁押人的权利,
6、是被羁押人在被羁押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是被羁押人面对羁押而拥有的自我保护和防御的权利,司法实践中,应当贯彻以人为本理念,对被采取未决羁押者的人权给予充分保障。一是加强法制观念,尊重基本人权。包括:被采取未决羁押的人不受任意羁押的权利、知悉被羁押理由和指控罪名的权利、对羁押提出异议的权利、合理期限内接受审判的权利、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享受人道待遇的权利、被羁押人的民事权利。二是加强检察监督,发挥监所监管部门作用。强化监所监督部门和控诉部门的相互独立性,使监所监督部门能够对监所中侦查机关的非法行为进行监督。三是加强职能区分,科学设置未决羁押场所。只有羁押场所与侦控机关相对独立,才
7、能有助于保障被羁押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侦控方的任意侵犯。 (二)完善未决羁押的风险防范制度 一是司法审查,通过对逮捕令和羁押合法性的审查,为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提供保护。二是保释待审。建立并健全保释制度,防范超期羁押。三是独立设置。未决羁押在实体和程序上的应用上应当十分严格,只有在被羁押人有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有足够的社会危险性,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嫌疑人或被告人有主要犯罪事实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 (三)畅通未决羁押的司法救济渠道 一是保障律师讯问到场,与侦查权形成对抗,促进控辩平衡。二是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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