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侵权责任法独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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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议侵权责任法独立原因:2009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这标志着侵权责任法在我国民法体系中脱离债法,获得独立的地位。本文通过分析侵权责任立法的历史和现状并结合其立法的发展趋势,揭示侵权责任法独立的原因。通过对现有的民法体系制度的分析和总结,归纳出侵权责任法独立是社会发展、自身发展和完善民法体系的需要。  关键词:民法体系发展和完善侵权责任法独立的原因    侵权责任法的独立,是指侵权责任法在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中脱离债法体系,建立独立的侵权责任法体系,成为民法体系中一个相对独立的部分。尽管整个

2、大陆法的债法,一方面规定侵权,一方面规定合同,但是严格地说,它主要是以合同法为中心建立起来的,它给侵权法留的空间是非常小的。狭小的空间严重的束缚了侵权责任法的发展。所以侵权责任法为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必须从大陆法系的债法体系中独立出来。侵权行为法的独立,是完善我国民法体系的重要步骤,也是侵权行为法得以不断完善发展的重要条件。  一、社会发展的需要  人类社会的发展表明,是秩序创造了法律,而不是法律创造了秩序。侵权行为法的发展也一样。侵权责任法的独立是社会发展的产物。现代社会经济生活条件造就了侵权行为法发展的基础,而民主与法治的加强又扩张

3、了其规范的功能。二战以后随着社会生产力的进步和民主政治的发展,侵权责任的职能范围越来越广泛,保护范围不断扩大,新增加了对各种人格权的保护。在责任形式上也由单一的损害赔偿向排除妨害,恢复名誉和恢复原状等方面发展,内容得到进一步的扩展。  各种特殊侵权行为不断涌现,侵权责任法需要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原有的侵权责任法无论是在内容上还是在地位上都已经无法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尽管在立法和司法上都做了一些调整,如颁布新的单行法和特别法规定具体的侵权行为、赋予法官更多的自由裁量权,但是债法的体系严重的束缚了侵权责任法的发展。所以侵权责任法要适应社会的

4、发展,必须脱离债法,建立自己的理论体系。只有这样才能够解决日新月异的侵权法律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二、自身发展的需要  侵权行为法的发展也促使其自身体系不断完善,从而使其已具备了从债法脱离而自立的条件。从侵权责任法的内容上看,在大陆法系国家,侵权责任法是债法中很小的一个组成部分,这种地位严重的阻碍了它的发展。侵权行为之债和合同之债有明显的区别,前者是法定之债后者是意定之债。合同法占债法中绝大多部分,这就使侵权责任法在以合同法为主要内容的债法中的发展空间受到严重的限制,不利于侵权责任法长期的发展。从条文数量上看1804年《法国民法

5、典》共2281条,其中关于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只有5条,占整个法典条文数的0.2200年《德国民法典》中共31条,占整个《法典》条文数2385条的1.3%,占整个“债的关系法”条文数613条的5.05%。如此少的法律规定显然难以适应侵权责任法发展的需要。所以侵权责任法要获得更多的发展空间必须要从原有的体系中独立出来。侵权责任法作为民事权益保护法,需要对各种民事权利义务冲突作出具体的规定,它需要一个独立的体系,建立属于自己的原则和理论,确保公民的民事权利受到平等的保护。独立只是侵权责任法发展的第一步,也是最关键的一步。侵权责任法作为解决民

6、事侵权纠纷的法律,只有通过对自身的发展才能不断适应社会的发展。  因侵权行为所发生的损害赔偿关系,根本不同于因交易行为所发生的合同之债,将两种性质不同的行为及由此所发生的关系等同对待,是不妥当的。侵权责任法的独立是其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合同之债是当事人之间合意的结果,具有任意性和可协商性,而侵权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关系是法律规定的,具有确定性、稳定性和惩罚性。将这两种性质不同的行为同时放在债法之中显然是不合理的。侵权行为关系的特殊性使得难以将其基本特征归入债法总则中的一般性条款之中。所以根据侵权责任法的性质和特征,侵权责任法不适合继续作为

7、债法的组成部分,应当独立出来。  三、完善民法体系的需要  在民法理论体系中物权法、合同法、亲属法和继承法是民事权利法,规定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规定公民行使权利的基本规则。根据侵权责任法的性质我们认为它是民事权益的保护法。前文已述,不再重复。如此以来,民法理论体系中形成了权利和权利保护,即权责统一的逻辑模式。这种逻辑结构有利于民事主体之间利益的均衡,能够更好的体现社会的公正和公平,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同时,这种简单的逻辑关系,有利于侵权责任法的理论和民事权利保护体系理论的研究,有利于整个民法体系的完善。侵权责任法的发展对民事权

8、利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对于处在债法中的侵权责任法,由体系的限制很难表现出这种简单而有效的逻辑关系。所以侵权责任法的独立是完善民法体系的需要。  四、结语  侵权责任法的地位取决于立法模式的选择,具体体现在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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