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争议协商处理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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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劳动争议协商处理制度研究  摘要众所周知,我国近年来各地劳动争议的数量有增无减,尤其是群体性劳动争议大量上升。在这不为乐观的情形下,劳动争议协商处理制度并没有充分的发挥其作用。如:个别劳动争议协商被摒弃、群体性劳动争议协商缺失、集体性劳动争议协商形式化。这些现象的存在主要是由我国劳动争议协商处理制度的不完善所造成的,所以我国应对当前所存在的问题予以解决。  关键词劳动争议协商个别劳动争议协商群体性劳动争议协商集体性劳动争议协商  简介:高靖茹,华北电力大学法学硕士,研究方向:诉讼法。  :D922.5:A:1009-0592(2013)04-110-02  一

2、、劳动争议协商处理制度概述  (一)劳动争议协商的概念  劳动争议协商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劳动争议协商是指劳动争议发生后,劳动争议发的双方进行商谈,并达到协商以解决纠纷的一种活动,这种活动存在于争议处理的各个阶段,因此广义的劳动争议协商包括劳动争议发生后但劳动关系并未终止的情况下资方与劳方之间的沟通行为。狭义的劳动争议协商是指劳动争议发生后,劳动争议的双方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对话、商谈并达成协议,以解决纠纷的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制度。依学界的通常见解,我国法律法规是从狭义上使用协商这一概念的。  (二)劳动争议协商的分类  1.个别劳动争议协商  个别劳动者与用人

3、单位之间发生争议而协商解决的,存在劳动关系维持和终结两种情况或前提。在劳动关系维持的情况下,由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还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劳动关系的从属性决定了此种个别协商在劳动争议处理上难有很大的作为,此时的个别协商与人力资源管理上的双方沟通在本质上有相同之处。另一种是指在发生劳动争议后,并且在劳动关系终结情况下,劳动者已经摆脱与用人单位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重新获得与用人单位平等的协商地位。  2.群体性劳动争议协商  我国劳动立法中规定了群体性劳动争议,但是并没有对群体性劳动争议协商作出专门规定。群体性劳动争议协商通常是指由职工一方推选出2-5名代表,代表

4、全体发生争议职工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由于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相应的协商程序,在代表被推选出来后,代表与用人单位依个别劳动争议协商程序进行协商。  3.集体合同劳动争议协商  目前,我国对不同时段发生的集体合同劳动争议采取不同的处理制度:在签订集体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按《劳动法》和《集体合同规定》处理,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组织有关各方协商处理;在履行集体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按《劳动法》规定处理,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对于争

5、议当事人确定的集体争议,职工一方在30人以上的,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的案件特别审理程序处理。上述规定表明,因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必须进行协商,没有选择的权利。  二、我国劳动争议协商处理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不同类型的劳动争议协商处理方式中存在的问题  1.个别劳动争议协商处理中协商遭摒弃  在劳动争议中由于劳资双方经济实力的不对等,才致使劳资双方在地位上的较大悬殊,特别是在个别性劳动争议中体现的更为明显。与群体性劳动争议和集体性劳动争议相比,个别性劳动争议既没有像群体性劳动争议中劳动方人数那么众多,也没有像集体性劳动争议中有

6、代表劳动者一方的第三方。所以在这种劳资双方地位极不对等的个别性劳动争议中,就会产生劳动者摒弃协商的现象。  2.群体性劳动争议协商处理中协商缺失  目前我国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具有如下几点特征:(1)我国发生的大量劳动争议案件中,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所占比例较大。根据1994年-2001年间,群体性劳动争议数量成持续增长趋势,其平均年增长率高达33.47%,其中1995年和1998年是两个增长高峰期,增长率分别达到74.63%和66.9%。(2)群体性劳动争议具有突发性、影响力和处理难度大等特征。  群体性劳动争议的事件往往与很多员工利益相关联,很容易转化成为群体性冲

7、突事件。如停工、静坐、围堵交通、集体上访等事件,甚至会演变为刑事案件。针对如此至关重要的案件纠纷,我国劳动立法却没有一整套完备的法律制度对其作出专门的规定,而是沿用一调一裁二审的模式。正因如此才使得我国的群体性劳动争议协商处于一种失灵的状况。  3.集体性劳动争议协商处理中协商流于形式  (1)职工代表选派方式的不合理性。在实践中,工人无法推出能够切实代表自身利益的代表,导致劳动者根本不能从工会制度中获得益处。从我国工会运作的实际情况分析,地方总工会代表的是上级工会或地方政府的意志,企业工会代表的是企业的利益和意志,工会难以成为工人的代表或利益代言人。然而,各地段

8、强力推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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