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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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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研究:单位犯罪,是我国八十年代以后在我国社会生活中新出现的社会现象,1997年刑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单位犯罪制度在我国法典化。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出现了许多单位犯罪的新的情况和问题,需要对立法进行完善。本文中将回顾单位犯罪的立法演变,分析单位犯罪及其承担刑事责任的特点,针对我国现行刑法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提出建议,以求进一步完善我国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有关问题。 关键词:单位犯罪;刑事责任;完善 :D924:A:1673-0992(2010)11-0000-01 一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概念及特征 (一)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概念 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是指单位犯罪主
2、体因其犯罪行为所应承受的、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根据刑事法律对该行为所作的否定评价和对行为人进行谴责的责任。 它具有以下含义:(1)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适用主体是司法机关。(2)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适用对象既包括实施单位犯罪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也包括这些单位内部的直接责任人员。(3)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适用依据是刑事法律,包括刑事实体法和刑事程序法。(4)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内容包括对单位犯罪行为的非难和对单位犯罪主体的谴责。 (二)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特征 与自然人犯罪相比,单位犯罪刑事责任具有以下特征: 1整体性 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整体性,是指承担刑事责任
3、的是实施了犯罪行为的单位这一整体,而不是单位内部的全体成员。 2双重性 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双重性,是指对于单位犯罪,除了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之外,还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3局限性 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局限性是指单位只能对部分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而且只能适用有限的刑事责任实现方式。 二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立法演变 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照法律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在我国自1987年《海关法》首次承认单位可以成为走私罪的主体到1997年单位犯罪被写入刑法典[1],单位犯罪的立法初具规模。 单位犯罪的现象之所以存在,究其实质即在于现阶段社
4、会生活中局部利益之间的冲突,正日益超出原有的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直接冲突的模式,而更多地代之以特定团体与社会整体的利益矛盾[2]。根据海关部门统计,在1984年至1990年7年中,海关查获单位走私案件的案值数占走私案件总值的平均比例为60%以上。并且,自1988年以来,这个比例又开始回升呈持续增长趋势[3]。1987年我国颁布的《海关法》第47条第4款首次将单位规定为走私罪的主体,开启了我国规定单位犯罪制度之先河。1997年我国对刑法第30条这标志着我国以刑法典的形式确认了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 三我国现行法律对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认定和实现 (一)我国现行法律对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认定 1以
5、单位名义,出于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之趋动 对于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的,违法所得全部归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私人所有的,应认定为个人犯罪。 2由单位意志决定的,这是单位犯罪的核心要件 对此通常理解为“经单位集体讨论或单位负责人决定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其弊端是:首先,难以划清单位自身与单位代表或单位成员的犯罪界限。其次有扩大或缩小单位犯罪范围之虞。再次,上述理解尚不涵盖现实生活中单位犯罪的实际情况。 3法律规定为犯罪应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 (1)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存在,决定单位刑适用的现实可能性。(2)刑罚的轻重与刑事责任的大小程度相适应,责小刑轻,责大刑重。(3)对单位
6、适用刑罚是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主要表现形式,单位必须承担刑事责任的前提下,国家对犯罪单位适用的制裁方法,以达到惩治犯罪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二)我国现行法律对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实现 我国刑法第31条以立法的方式确立了我国对单位犯罪的刑罚制度“以双罚制为原则,单罚制为补充”。 1双罚制双罚制是指对单位犯罪既要处罚单位,又要处罚直接责任人员。双罚制是一种较为合理且有效的处罚单位犯罪的制度。第一,双罚制是对单位组织体的犯罪行为的综合性的全面处罚。第二,双罚制符合我国刑罚体系的特点。第三,双罚制有利于实现我国刑罚的目的,对于单位犯罪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都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2单罚制 所谓单罚制
7、,是指对单位犯罪,只处罚单位中的直接责任人员或者只处罚单位本身。前者称为代罚制,多为大陆法系原先所采用;后者称为转嫁制,多为英美法系原先所采用。 四我国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完善 (一)改革目前的刑罚结构 首先,在刑罚制度上,对单位犯罪一律适用两罚制,取消单罚制。因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单位,其本身的无生命状态,决定了它必然是自然人组合而成。只有具备不同职能的自然人的集合,才能构成一个完整的组织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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