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我国民法中的占有价值效力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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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论我国民法中的占有价值效力制度摘要:民法中的占有,是对于物有事实上管领力的事实,表示法律对物事实支配状态的保护。建立占有制度,在我国有其独特的意义与存在价值。该文将试图对我国民法中的占有制度做全面的、辨证的研究与分析。关键词:占有;价值;效力我国《民法通则》对占有的规定是在71条: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实际中,为适应社会的需要,在相当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有一些零散的关于占有的规定。但是,我国还没有明确的占有概念,更没有明文承认的占有制度。所以,我国

2、目前对于占有规定的立法现状要求确立占有制度,将占有的内涵予以明确。1.占有的概念以及法律特征人类的生活,必须支配并使用外界之物不可。占有即系在社会共同生活中被承认的对物关系。何为占有?是理解占有制度首要应予澄明的问题。我国由于未设独立的占有制度,故无立法性明文。从我国学者的论述来看,大致有如下几种观点:一种认为占有是所有权的一种权能,法学上的占有,通常是指主体对物的实际控制。[1](232)另一种认为占有是非所有人实际掌握他人财产的事实状态。就占有的客体而言,须为物。因此对不须占有物而可行使权利的财产权

3、,仅可成立准占有(如地役权、抵押权和智慧财产权等)。就占有标的物性质言,与权利的标的物于范围上、限制上有所不同。前者适用范围广于后者,无论私物、公物均可成立占有,如国有土地可为前者的客体,后者则不可。前者不受物权法-物-权原则的拘束,其客体不限于独立物,正如王泽鉴指出:“物的成分,无论其为重要成分或非重要成分,事实上得为管领的,皆可作为占有的客体。”有疑问的是,除动产占有外,于不动产上得否成立占有?特别是登记具有公信力及推定力,应优于占有之推定力前提下,不无疑义?对此,王泽鉴先生主张“占有为统一的概念,

4、适用于不动产和动产”,辛学祥先生进一步指出“对未登记的不动产,仍得适用权利之推定”,我国学者孙宪忠先生于主张物权立法采用不动产__动产法模式时,亦主张不动产占有的存在。[6](36)从占有的内容上看,占有系对标的物有事实上管领力。所谓对物有事实上管领力,指对物得为支配,排除他人干涉。判断有无管领力,乃个案认定问题,不可一概而论。须从一般社会观念着眼,具体就人对物可识别的外部的空间关系、时间关系并与某种法律关系结合作为参考,方为妥当。就空间关系言,应强调人对物的现实支配,即人与物于场合上须有一定的结合关系

5、,且正在持续之中。就时间关系,强调人对物支配上的稳定性,即须非短暂,稍存即逝,须有相当的继续性。否则无法显现人对物管领己处于须排除他人干涉之状态。除上述因素外,更为重要的乃法律关系因素的纳入,松弛了事实上的关连,使占有由直接实力支配而渐扩大至观念的支配,占有概念呈扩大与限制并存状态。如出质人作为间接占有人透过质权人的直接占有亦成立占有,受到法律的保护,属前者;至于受雇人作为占有辅助人,不取得占有,则系后者。由此可见,占有已因时而变,日趋抽象化,印证了占有本为社会观念的产物。2.占有制度的独立存在价值各国

6、物权法无论将占有定位为事实,抑或权利,均在法律上赋予一定的效果,且此效果专为保护占有而设。我们认为,我国建立占有制度有其独特的意义与存在价值。建立占有制度,有利于构建合理的中国的物权立法机制。诚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我国的占有概念和占有制度应与我国民法物权制度的总体设计结合起来,而不应自行其是。因此,对占有制度既不能限缩为所有权之占有权能,而导致物权中的所有权机制一统天下;也不能将之扩大统一解释和确立财产利用制度,进而驾空并否定他物权制度,建立“所有__占有”的物权制度模式。正确的思路是将占有制度定位为法

7、律对物的事实支配的保护制度,中国的占有制度不仅离不开自物权和他物权机制,而且其作用因承认他物权机制而更显增强。建立占有制度,有利于弥补现行立法对占有保护之不足。就以占有为内容的定限物权言,为保护物的利用权免遭侵害,在不能根据所有权求得保护之际,只能求诸于占有的物上请求权的保护。就具有债权的占有言,虽可基于债权予以救济,然合同相对性原则大大削弱了第三人侵害债权时的保护,而基于占有产生的占有权则可对抗第三人。可见,罗马法中的债权的利用保护说仍有其魅力。另外,就上述两种情形,无本权的占有亦需受到占有的保护,以

8、维护社会秩序与安定。建立占有制度,有利于完善我国物权法中若干欠缺的制度。第一,取得时效的建立离不开占有制度。因为取得时效的实质是“事实胜于权利”,取得时效的成立要件之一即要求占有人系自主、和平、公然占有。可见,设立取得时效不单是时效制度的效果,也是占有效力使然;第二,善意取得制度更离不开占有制度。按占有制度的规定,当转让人无权转让他人之物时,基于占有公信力法则,善意的受让人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即可取得受让物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立法上正是基于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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