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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1
《江苏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2009年9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6月3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二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自2017年7月1日之日起施行。
2、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一般规定 第三章 城乡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四章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五章 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坚持环保优先
3、方针,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增加投入,加强技术力量,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提高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能力。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和农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督促、指导、协调其他有关部门做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下设的固
4、体废物管理机构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专业技术资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卫生、交通运输、农业、公安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倡导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生产和生活方式。新闻单位应当加强
5、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宣传和舆论监督。 第七条 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一般规定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积极推进固体废物分类回收、利用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固体废物再利用,提高固体废物利用率。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公报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定期发布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等信息,并逐步建立和完善信息查询系
6、统,为公众查询和获取有关信息提供方便和服务。 第十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的档案,按年度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申报登记事项发生重大改变的,应当在发生改变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网上申报信息平台。 第十一条 固体废物实行集中处置。全省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应当根据各地处置固体废物的需要,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由省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编制,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
7、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全省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和城乡规划要求,组织建设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配套的经济、技术政策,鼓励和支持各类资本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投资建设、经营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 第十二条 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运营单位按照规定向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和个人提供有偿服务,收取固体废物处置费,保证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正常运行。 专业技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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