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犯罪侦查权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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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经济犯罪侦查权的配置摘要:经济犯罪侦查权的配置问题,是近年来侦查学学科内的一个热点问题。其突出表现为,一方面要整合资源,从而保证侦查权最大限度发挥效能;另一方面要求侦查权能够独立行使,从而保证司法公正。笔者试图通过探索,将经济犯罪侦查权进行优化配置,使得上述两方面能够兼得。关键词:经济犯罪;经济犯罪侦查权;配置;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近些年,关于侦查权配置的话题总在学界引起不小的争论,特别是经济犯罪侦查权的归属问题,更是学术界热议的司法体制改革的内容之一。现阶段,经济犯罪侦查权归属于不同的机关,因而在司法实践中,不同机关的侦查手段和侦查权限就存在较大差异,这样就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最终的司法公正

2、,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这也被不少专家学者所诟病。本文,笔者对相关知识进行梳理,并试图找到经济犯罪侦查权合理配置的新构架。一、经济犯罪与经济犯罪侦查的概念弄清经济犯罪侦查权的配置问题,首先要搞清经济犯罪的概念,依据学术界的看法,主要存在以下三种观点:1.宏观概念,即经济犯罪是侵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犯罪,包括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所有犯罪;第八章“贪污贿赂罪”中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经济管理过程中实施的相关职务犯罪,及散见于分则中其他章节的涉及经济利益、财产利益的相关犯罪。2.中观概念,即经济犯罪是侵害一定经济关系的犯罪。其范围限定于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

3、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所有犯罪和第八章有关经济管理的职务犯罪,而不包括侵犯财产犯罪。3.微观概念,即经济犯罪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这种观点把经济犯罪的范围限制在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范围内。该观点把侵犯财产罪和贪污贿赂罪等与经济有关的犯罪均排除在外。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董邦俊教授认为,经济犯罪侦查是指有侦查权的国家机关,对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所实施的经济活动,按照法定程序,为收集证据、揭露证实犯罪、查缉犯罪人、以追究其刑事责任而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强制措施。①按董教授的观点,经济犯罪的范围涵盖了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五章、第八章的内容,这也和学术界的通说是一致

4、的。二、我国现行法律对经济犯罪侦查权的配置明确了经济犯罪侦查的范围后,我们可以通过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内部的有关规定得出,现行法律规定下经济犯罪侦查权分属于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而在公安机关内部,又有不同的部门具有经济犯罪侦查权,其中除少数罪名的案件归于治安管理部门和刑侦部门管辖外,绝大部分的经济犯罪归属于经侦部门管辖,其具体负责侦查的经济犯罪包括: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绝大部分罪名的案件以及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的下列案件:职务侵占案、挪用资金案、挪用特定款物案。而人民检察院负责侦查的则是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的相关案件。三、现行经济犯罪侦查权配置之合理

5、性正如开头部分所言,现行的法律规定,将经济犯罪侦查权割裂给了不同的侦查机关,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司法不公和司法资源的浪费。当前阶段,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的侦查能力存在较大差异:公安机关掌握了大量的经费,侦查人员的业务素质也较为熟练,在侦查基础业务特别是情报网的构建上享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并具有专业化的技侦手段和设备;而人民检察院在这些方面掌握的资源有限。那么在这种情形下,是否应该考虑将检察机关的经济犯罪权剥离,交给更有侦查能力的公安机关呢?②笔者对此持反对意见,相较于将经济犯罪侦查权完全交给公安机关,笔者更倾向于我国现行体制的划分,即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各负其责,各承担部分经济犯罪案件侦查的任务

6、。对于公安机关来说,侦查权是其基本权力之一,而经济犯罪侦查,作为侦查工作的一部分,由公安机关来行使也是理所当然的。下面笔者就来着重说明一下,经济犯罪中职务犯罪侦查权由人民检察院行使的意义。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的案件从性质上讲,都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犯罪的相同点,因而,探讨经济犯罪侦查权部分归属人民检察院的缘由,可以从更广的层面上,即分析检察院拥有部分案件的自行侦查权的意义说起。人民检察院侦查权的取得,归根结底是其法律监督的职能决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享有与职务犯罪相关的经济犯罪侦查权,是其法律监督权的一种体现。众所周

7、知,缺乏监督的权力必要走向腐败。在我国的现行法制条件下,行政权力仍显过大,缺乏有效监督,在此情形下,司法监督显得尤为重要。人民检察院行使侦查权,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行为进行有效侦查,正好体现了这个特点。换个角度来说,假使这项侦查权仍由公安机关来行使,则由于其本身的行政机关的性质,难免受到行政力量的干预,职务犯罪行为大都为行政机关领导所为,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存在着利用行政权力干预司法的可能性,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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