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综合经济法考前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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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第一节基本民事法律制度1、第三方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可撤销民事行为。2、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3、善意相对人也可以行使撤销权,使代理行为失去效力。4、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5、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6、诉讼时效中止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最后6个月内,暂停计算,7、诉讼时效中断: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3、;义务人同意履行;权利人提出诉讼或申请仲裁第二节物权法律制度1、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交付时发生效力。2、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有效。3、因继承或者受馈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馈赠开始时发生效力。(还需先过户到自己名下)4、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5、善意取得不动产不消除不动产上其他已登记的物权。6、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规定的无效情形的。买卖合同均有效。7、出卖人就同一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

4、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看交付—看交付价款情况—看合同成立时间)8、建设用地使用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自登记时发生效力。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9、动产、存货、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登记对抗,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10、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应先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项,抵押权人可主张剩余价款优先受偿权。11、抵押:城市房地产“房随地走,地随房走”农村集体土地“地随房走”12、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资产,新增

5、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13、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内容无效。14、先出租后抵押——租赁合同优先先抵押后出租——抵押权优先15、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16、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6、1、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均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2、动产质押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3、质权与未登记的抵押权并存时,质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第三节合同法律制度1、要约在要

7、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2、代位权——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3、可撤销行为: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4、如果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5、保证期间: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6个月约定不明的—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2年。6、物保与人保并存:有合同约定的,按

8、照合同约定无合同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1)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担保实现债权;(2)第三人提供物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保实现,也可就人保,但二者只能选一个。7、债权人转让权利后,无须债务人统一,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8、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消,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消的除外。9、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10、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

9、,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11、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可以行使不按抗辩权。12、民间借贷合同:借款利率>=36%的,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3、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证载的金额可以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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