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都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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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0年广州市花都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管理实施细则根据《广州市花都区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花府[2004]20号)及2009年9月9日市农合办《关于开展2010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发动和筹资工作的通知》穗农合[2009]1号精神,制定《2010年广州市花都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花都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以区办区统筹的形式。农民以户为单位自愿参加,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以保大病为主的互助共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为农民提供基本医疗保障。第二条参合范围:花都区各镇(

2、街)农村(以行政村为单位)。第三条参合对象:(一)户籍属于花都区农业户口的人员;(二)原农村户籍到部队当兵或外出读书后返回农村的居民;(三)60岁以上的老人参加合作医疗的,至少有一户子女的家庭参加(孤寡老人除外)。第四条参合原则:以户为单位自愿参加。第五条参合农民权利及义务:13(一)权利:1、享受各医疗卫生单位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提供的各种优惠待遇;2、享受规定范围内的住院费用报销及特殊门诊限额报销;3、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享有知情权、建议权、选择权和监督权;4、参合农民有权获知住院治疗药物和检查项目是否自费,并有拒绝使用的权利。(二)义务:1、遵守本实

3、施细则,不提供虚假资料和证明;2、服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的管理,遵守有关规章制度;3、按时缴纳参加农村合作医疗费用;4、履行其他相关义务。第六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定点医院:(详见附表《花都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院名单》)第二章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基金的筹集第七条筹资渠道: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第八条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筹资金额:(一)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筹资额为260元/人(其中40元纳入门诊统筹,用于农村卫生站免费为农民治病工作,具体实施办法另行文)。131、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以户为单位,每人每年缴纳40元;2、镇财政按参加

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每人每年补助45元;3、广州市财政、区财政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每人每年补助175元。(二)区财政按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每人每年补助5元,作为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救助基金。第九条筹资时间与缴费的方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筹集实行一年一次。每年从11月5日至12月5日为筹资时间,在筹资规定的时间内未缴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次年就没有资格享受合作医疗报销,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任何人不能中途退出。各村委会必须在今年12月15日前把次年参加人数及名册,报镇(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核实后,由镇(街)报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

5、,同时将本镇(街)收缴的参合农民个人出资资金划入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第三章住院费用报销的规定第十条住院报销时间从2010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第十一条各定点医院住院报销比例与报销起付线:(一)镇级医院、卫生院(含花都人爱医院、广州市白云精神病康复医院),报销起付线为300元,住院费用的可报销部分按70%报销,报销总额不得超过80000元。13花都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参照镇级医院标准执行。(二)区级医院,报销起付线为500元,住院费用的可报销部分按50%报销,报销总额不得超过80000元。(三)省、市定点医院,报销起付线为700元,住院费用的可报销

6、部分按25%报销,报销总额不得超过80000元。(四)非定点公立医院,报销起付线为500元,住院费用的可报销部分按15%报销,报销总额不得超过80000元。(五)五保户、低保户的家庭成员患病住院,其住院可报销费用在上述比例报销的基础上,再增加10%的比例报销。(六)一年内多次住院治疗的,住院费用按上述比例报销,全年报销总额累计不超过80000元。第十二条住院费用报销的项目范围:药费、治疗费、手术费、住院费等,参照《广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范围计算可报销部分的费用。第十三条住院费用报销的方法:住院费用报销实行现场结

7、报和先付后报两种方法。(一)现场结报:在区内定点医院住院,出院时凭身份证或户口簿到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窗口办理报销手续,结算时在住院总费用中减去应报销金额后,再交纳个人所支付的部分费用。(二)先付后报:在区外定点医院住院,出院时先结算付清住院费用,在30天内凭身份证或户口簿、出院诊断证明、13住院费用清单和住院收费收据等原件,个人存折账户复印件等,到区内定点医院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窗口或到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花都支公司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服务中心办理报销手续。五保户、低保户办理报销时需提供相关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三)在区内定点医院住院者,出院时必须进行现场结报,如违反规定不

8、进行现场结报,不再予以办理报销。情况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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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0年广州市花都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管理实施细则根据《广州市花都区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花府[2004]20号)及2009年9月9日市农合办《关于开展2010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发动和筹资工作的通知》穗农合[2009]1号精神,制定《2010年广州市花都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花都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以区办区统筹的形式。农民以户为单位自愿参加,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以保大病为主的互助共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为农民提供基本医疗保障。第二条参合范围:花都区各镇(

2、街)农村(以行政村为单位)。第三条参合对象:(一)户籍属于花都区农业户口的人员;(二)原农村户籍到部队当兵或外出读书后返回农村的居民;(三)60岁以上的老人参加合作医疗的,至少有一户子女的家庭参加(孤寡老人除外)。第四条参合原则:以户为单位自愿参加。第五条参合农民权利及义务:13(一)权利:1、享受各医疗卫生单位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提供的各种优惠待遇;2、享受规定范围内的住院费用报销及特殊门诊限额报销;3、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享有知情权、建议权、选择权和监督权;4、参合农民有权获知住院治疗药物和检查项目是否自费,并有拒绝使用的权利。(二)义务:1、遵守本实

3、施细则,不提供虚假资料和证明;2、服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的管理,遵守有关规章制度;3、按时缴纳参加农村合作医疗费用;4、履行其他相关义务。第六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定点医院:(详见附表《花都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院名单》)第二章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基金的筹集第七条筹资渠道: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第八条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筹资金额:(一)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筹资额为260元/人(其中40元纳入门诊统筹,用于农村卫生站免费为农民治病工作,具体实施办法另行文)。131、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以户为单位,每人每年缴纳40元;2、镇财政按参加

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每人每年补助45元;3、广州市财政、区财政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每人每年补助175元。(二)区财政按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每人每年补助5元,作为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救助基金。第九条筹资时间与缴费的方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筹集实行一年一次。每年从11月5日至12月5日为筹资时间,在筹资规定的时间内未缴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次年就没有资格享受合作医疗报销,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任何人不能中途退出。各村委会必须在今年12月15日前把次年参加人数及名册,报镇(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核实后,由镇(街)报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

5、,同时将本镇(街)收缴的参合农民个人出资资金划入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第三章住院费用报销的规定第十条住院报销时间从2010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第十一条各定点医院住院报销比例与报销起付线:(一)镇级医院、卫生院(含花都人爱医院、广州市白云精神病康复医院),报销起付线为300元,住院费用的可报销部分按70%报销,报销总额不得超过80000元。13花都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参照镇级医院标准执行。(二)区级医院,报销起付线为500元,住院费用的可报销部分按50%报销,报销总额不得超过80000元。(三)省、市定点医院,报销起付线为700元,住院费用的可报销

6、部分按25%报销,报销总额不得超过80000元。(四)非定点公立医院,报销起付线为500元,住院费用的可报销部分按15%报销,报销总额不得超过80000元。(五)五保户、低保户的家庭成员患病住院,其住院可报销费用在上述比例报销的基础上,再增加10%的比例报销。(六)一年内多次住院治疗的,住院费用按上述比例报销,全年报销总额累计不超过80000元。第十二条住院费用报销的项目范围:药费、治疗费、手术费、住院费等,参照《广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范围计算可报销部分的费用。第十三条住院费用报销的方法:住院费用报销实行现场结

7、报和先付后报两种方法。(一)现场结报:在区内定点医院住院,出院时凭身份证或户口簿到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窗口办理报销手续,结算时在住院总费用中减去应报销金额后,再交纳个人所支付的部分费用。(二)先付后报:在区外定点医院住院,出院时先结算付清住院费用,在30天内凭身份证或户口簿、出院诊断证明、13住院费用清单和住院收费收据等原件,个人存折账户复印件等,到区内定点医院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窗口或到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花都支公司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服务中心办理报销手续。五保户、低保户办理报销时需提供相关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三)在区内定点医院住院者,出院时必须进行现场结报,如违反规定不

8、进行现场结报,不再予以办理报销。情况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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