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与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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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江苏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19990823(颁布时间)19991001(实施时间)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号(文号)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由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99年8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了实施科教兴省战略,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职业学校教育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办法所称的职

2、业学校教育是指学历职业教育,包括初、中、高等职业学校教育;职业培训是指非学历职业教育,包括从业前培训、转业培训、学徒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以及其他职业培训。第三条 职业教育应当适应本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改革办学体制和运行机制,重点发展中、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促进初、中、高等职业教育相衔接,建立、完善与其他教育相互沟通、协调发展的职业教育体系和制度。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职业教育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和督导评估,合理调整结构和布局,优化教育资源配置,举办一批发挥

3、骨干和示范作用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充分发挥职业教育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就业中的作用。第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对有关职业教育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教育、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职业教育工作。第六条 行业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组织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协调和指导本部门或者本行业职业教育工作,制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二)按照国家和省规定,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组织、支持本部门或者本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举办职业教育;(三)按照行业性人才

4、培养规格、职业资格标准制定岗位规范;(四)改善所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办学条件,对其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进行检查监督;(五)指导受教育者的就业与创业。第七条 企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对本单位职工和准备录用人员实施职业教育,依法保障其接受职业教育的权利;(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职业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三)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教育规章制度,实行培养、培训、考核、使用与待遇相结合;(四)支持和扶持所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进行与其任务相适应的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办学条件。第八条 鼓励社会力量和公民个人举办或者参与兴办职业教育,积极发展民办职业教育,促进社

5、会各界共同参与、各种办学主体和办学形式共同发展。有条件的公办职业学校,经批准可以改制为“公有民办”学校或者与社会力量共建职业教育机构。民办职业教育举办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主办学,自我发展,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九条 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具备法定条件,符合职业教育统筹规划。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在本省境内办学和合作办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 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由省统筹规划,通过合理配置现有教育资源和新建高等职业学校组织实施。支持普通高等学校举办或者与企业合作举办高等职

6、业学校。第十一条 高等职业学校可以采取多种方式招收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毕业生以及具有同等学力的人员。高等职业学校直接招收初中毕业生的,学制不得低于五年。高等职业学校专科毕业生,经过一定的选拔程序可以进入高等职业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的本科阶段继续学习。第十二条 高等职业学校应当在培养模式、培养目标上形成自己的特色,培养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实用型、技能型人才。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利用现有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资源,发挥职教中心等骨干学校的优势,带动行业、企业事业单位和农村的职业教育发展。第十四条 农村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培养当地需

7、要的适用人才。有关部门应当为职业学校开展产学研结合提供帮助和支持。农村普通中学应当开设职业教育课程或者增加职业教育教学内容。第十五条 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实施职业教育,可以根据自身的特点和条件,通过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或者委托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联合办学或者委托办学的,应当签订合同,明确经费、师资、设施、专业设置、教学管理和毕业生录用等内容。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鼓励政策和措施,扶持和办好面向苦、脏、累、险等艰苦行业(专业或者工种)的职业教育。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扶持残疾人职

8、业教育的发展。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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