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21389776
大小:54.5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8-10-21
《摄影作品权属证据的司法认定》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摄影作品权属证据的司法认定权属证据是著作权案件的起点,也是当事人交锋的常见争点。关于权属证据的审查判断,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地方法院的指导意见均涉及不多。近年来,随着技术、行业和经营模式的发展,权属证据也出现了一些值得研究的新问题。笔者有意按作品类别逐一分析,求教于大家,本期谈谈摄影作品。一、数码照片的推定如果数码照片已经发表,可以采用署名推定的方法证明身份。加注水印是数码照片的常见署名方式,已被生效判决认可为有效署名。在发表数码照片的X页附带标记或声明,也是一种有效署名。如果署名是笔名、X名
2、等,原告能证明其掌握发表照片的博客、微博、等的帐号和密码,也可推定其为。有的图片公司在自己X站或者关联公司X站登载图片并附带权利声明,据以推定自己是著作权人。此种举证方式也有一定的合理性,已多次被最高人民法院确认有效。二、数码照片的原件认定如果数码照片没有发表,身份认定要复杂得多,难点在于数码照片的“原件”认定。数码照片的复制、粘贴、上传、下载都很容易,谁是谁的“原件”?如果不能证明原告持有的数码照片是“原件”,怎么确定他是权利人?怎么让被告心服口服?如果硬逼原告证明自己持有的数码照片是“原件”,
3、让他怎么举证?法院审查权属证据目的是查清事实,切忌脱离实际。如果审查尺度过严,要求过高,那就谁也证明不了,谁也不能维权。在乔天富诉和讯公司侵犯著作权案中,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提交的JPEG格式图像文件容量大、像素高、图片清晰、拍摄信息完整,可以成为证明其原始性的初步证据。被告虽对原告的身份不予认可,但未提交相反证据。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推定数码照片原始文件的持有人即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13986号判决书】鉴于数码照片在上X传播的时候通常要转换格式,容量会
4、变小,像素和清晰度会降低,拍摄信息会丢失,这一认定思路是合理的。三、证明标准、举证责任和举证能力关于证明标准。无论是署名推定还是原件认定,权属证据对权利人身份的证明程度都不是100%,也不需要100%。民事诉讼本来就是采用高度盖然性和优势证据标准,《著作权法》规定署名推定本意就是适当减轻权利人的举证责任。摄影作品的权属证据审查更不宜操之过严,以免误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在(2013)海民初字第13986号判决书中,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考虑摄影作品的创作过程、特点和规律,如对摄影作品著作权人的证
5、明标准要求过高,将不合理地阻碍摄影作品著作权人正常行使权利。在著作权民事诉讼中,应合理分配摄影作品的权属证明责任,并适当运用举证责任转移原理和民事诉讼证据优势原理,以查清案件事实,平衡各方诉讼当事人利益。笔者认为,这一认证思路和尺度是合适的。关于举证责任。司法审判对摄影作品署名和“原件”的认定都只是一种推定。如果被告提出了相反证据,则举证责任再次转移至原告,由原告补充举证。在华盖公司诉正林公司侵犯著作权案中,原告一审举证:华盖公司X站载有涉案图片、权利声明、授权书,被告仅质疑原告权属,无相反证据,
6、一审法院认定原告是权利人。被告二审提交的证据表明:X上有案外人销售涉案图片,且展示的图片上带有案外人水印和摄影师署名。华盖公司称该案外人均系其销售商,但未提交证据。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再审过程中,华盖公司提交了图片经销协议、X站声明、摄影师声明,表明前述案外人或为华盖公司经销商,或为华盖公司分支机构,其署名摄影师也受雇于华盖公司。最高人民法院撤销二审判决,确认华盖公司的权利人身份。【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提字第57号判决书】这一案例生动诠释了权属证据举证责任的转移规则。关于
7、举证能力、证明标准、举证责任之间的关系,笔者认为:1.证明标准和举证能力成正比:当事人举证能力越强,证明标准越高;当事人举证能力越弱,证明标准越低。2.证明标准和诉讼标的也成正比:诉讼标的越大,证明标准越高;诉讼标的越小,证明标准越低。3.举证能力和举证责任也成正比:举证能力越强,承担举证责任越有合理性;举证责任越弱,转移举证责任越有合理性。有的图片公司在自己X站或者关联公司X站登载图片,并以该X站的公证书或X页打印件作为权属证据,这一举证方式在实践中被广泛质疑。笔者认为,图片公司控制自己X站的服
8、务器,有能力在X站上随时增加、修改。但是,大型图片公司拥有海量图片,传统的权属证据举证方式不具有可行性。从这个角度讲,大型图片公司对摄影作品权属证据的举证能力也比较弱。此外,摄影作品著作权纠纷一般标的较小,法院判赔数额一般不高。图片公司虽然有能力通过服务器增加、改动图片,但一般没有这么做的动机和必要。综合考虑举证能力、诉讼标的和摄影作品创作传播的特点,应当认为图片公司已经尽到初步举证责任,达到了此类案件的证明标准,举证责任应当转移至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在(2014)民提字第57号判决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