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民事举证责任分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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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析民事举证责任分配制度: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历程是缓慢的。由于学术界对于举证责任分配制度不够重视,导致我国关于这方面的研究远远落后于国外发达国家。本文针对这种情况,分析研究我国的现实情况并提出了适合我国举证责任制度发展的新举措。  关键词:民事举证;责任证明;责任分配;价值标准  :D925.1:A:1006-4117(2011)04-0011-02    一、民事举证责任分配的概念  民事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在诉讼主体之间的合理配置问题。它最主要解决的就是当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

2、灭的构成要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当事人因法院不适用以该事实存在为构成要件的法律而产生的不利于自己的法律后果的负担问题。在民事诉讼的理论研究中,举证责任分配是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研究的核心。在民事诉讼的实践过程中,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掌控着整个案件的进行和发展。由于实践中的民事案件中的举证问题错综复杂,这就更加突出了举证责任分配的重要性,也彰显了我们研究举证责任分配机制的重要性。  二、民事举证责任分配的理论渊源  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于罗马法,其基本含义是“原告有举证的义务,原告不尽责任时应为被告胜诉的裁判”,“主张的

3、人有证明的义务,否定的人没有证明的义务”。罗马法的这一规定,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的举证责任分配理论和实务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一)西方举证责任分配学说  1、法规分类说  该学说认为,在实体法中有原则规定和例外规定的分别,用原则规定或例外规定来适用其证明责任分配的标准。一般来说,实体法中的本文为原则规定,但书为例外规定。该学说认为,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认为需要适用法律分类说的当事人,应该对原则规定的实施负举证责任,不需要对例外规定的不存在负举证责任。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例外规定要件事实的存在,就应由他负担证明责任。

4、  2、待证事实分类说  该学说认为,以待证事实的性质来确定证明事实的标准。该学说主张:凡主张积极事实、外界事实的当事人,就应当负担举证责任;凡主张消极事实、内界事实的当事人,不负担证明责任。  3、法律要件分类说  在罗马法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经过无数实践的基础上,德国著名法学家罗森伯格创立了法律要件分类学说。它被证明是现代文明社会的合理运用。该学说认为,凡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就该法律关系发生所需具备的要件负担证明责任;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或消灭的当事人,应就法律关系变更或消灭所需具备的要件负担证明责任。  上述三

5、种传统证明责任学说中,法律要件分类说为大多数国家所认可,并在立法中予以相应的规定。  (二)我国举证责任分配学说  我国的证明责任分配学说采取的是法律要件分类说。我国《证据规定》中第5条、第6条是法律分类要件说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体现。它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更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的、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对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都适用法律要件分类说来解决。  三、民事举证

6、责任分配的价值取向  民事举证责任分配的目的就是为了民事诉讼的公平与公正。举证责任分配,一方面通过将承担案件不利后果的负担实现分担来实现实体和程序的公正;另一方面通过通过举证来查明案件事实来实现实体公正。  举证责任分配的实体公正是民事诉讼价值标准的核心。实体公正的实现依赖于案件事实的查明,其实就是依赖证据。合理的举证责任分配便于发现案件事实。因此,鉴于此种目的,举证责任分配是实现实体公正的砝码。  对于举证责任分配的家价值考量,我们将在下文中从举证责任分配机制的学说进行分析。  关于法律分类要件说的价值考量。对于案

7、件的事实构成要件、性质及其难易程度来分配举证责任。具体说有下面三种准则:法律事实的构成要件。要证明案件的事实,就必须证明法律所规定的全部法律要件。事实上,在这个层面上,我们看到法律要件分类说的合理性就在于抓住了诉讼的本质,即是从法律的角度来评价和认定案件事实,单纯的法规和案件事实都不能从本质上解决问题。从法律事实来看案件只能解决法律框架内的事实问题,对于法律要件的具体构成则还是取决于实体法的价值取向。因此,从法律要件分配举证责任和从实体法的价值取向分配举证责任原本是密不可分的,必须结合起来发挥作用。但是,我国由于在实

8、体法中对法律规范作了笼统的规定,所以,在实体法方面存在着难以适用法律要件分类学说,这就要求我们需要提高立法技巧,对现有法律改进与完善,增强实体法的实务功能。  四、我国现行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的适用  我国的民事举证责任分配原则采用了法律分类要件说。我国在民事诉讼法第64条中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证据规定》第1条、第2条也进一步明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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