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21381770
大小:71.00 KB
页数:10页
时间:2018-10-21
《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2、第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实施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切实保障职工基本医疗,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浙江省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意见》(浙政〔2000〕5号),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原则是: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和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的权利和义务相对应;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第三条本暂行规定适用
3、于省级机关、群众团体、在杭省部属事业单位等单位及其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必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第四条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管理,省级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具体组织实施。省卫生、财政、地税、物价、审计、药品监管等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与管理第五条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组成。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在职职工共同缴纳。(一)用人单位以本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以
4、下简称缴费基数),按8%的比例按月缴纳,其中6%用于建立统筹基金,2%按不同年龄计入职工个人账户。(二)职工个人按本年度本人缴费工资2%的比例按月缴纳,由用人单位在其工资收入中代扣代缴,全部计入个人账户。(三)职工月工资收入低于省级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60%确定;高于300%的,按照300%确定。(四)省财政按年度参保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5‰给予补助(主要用于个人账户和重大疾病医疗的补助)。退休退职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的提高,经省政府批准,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可作
5、相应调整。第六条由用人单位缴纳和提取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列支渠道:(一)国家机关在“经常性支出”??“社会保障费”中列支。(二)事业单位在“事业支出(经营支出)”??“社会保障费”中列支。(三)其他用人单位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60%,在“劳动保险费”中列支40%。第七条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一)职工从缴费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中断缴纳的,从未缴纳的次月起,其职工不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后要重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除补足中断期间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外,须连续缴满6个月的
6、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方可重新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二)职工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应连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退休时,连续缴费年限不足20年的,由用人单位一次性补满20年后,可以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本暂行规定实施以前职工的工作年限,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可以作为连续缴费年限计算。第八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省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在每月10日前,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逾期不缴或少缴的,从滞缴之日起,每日加收应缴金额2‰的滞纳
7、金,滞纳金并入统筹基金。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减免,不计征税、费。第九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下列办法计算利息:当年筹集的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3个月期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利率计息;存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的沉淀资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并不低于该档次利率水平。第十条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一)医疗保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二)省级医疗保险服务中心要建立健全医疗保险基金的预决算制度、支付预警报告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省级医疗保险服务中心不
8、得从基金中提取任何费用,其所需事业经费,由省财政预算安排。(三)省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基金收支情况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向省级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新成立的单位应在成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用人单位新增职工,应在建立劳动(工作)关系之日起30日内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第十二条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身份审核。(一)省级医疗保险服务中心负责对参保职工的身份审核、认定及有关证件的发放工作。(二)符合规定病种的职工,应持
9、定点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向省级医疗保险服务中心提出享受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支付的申请,经批准后,其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可以列入统筹基金支付。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及职工发生变更事项,应及时办理有关手续。(一)用人单位发生变更或依法终止时,应按规定向省级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