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纠纷的法律意见

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纠纷的法律意见

ID:21354098

大小:19.53 KB

页数:10页

时间:2018-10-21

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纠纷的法律意见_第1页
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纠纷的法律意见_第2页
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纠纷的法律意见_第3页
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纠纷的法律意见_第4页
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纠纷的法律意见_第5页
资源描述:

《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纠纷的法律意见》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纠纷的法律意见一、公司对外担保纠纷的裁判现状我国《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根据这一规定,法定代表人未遵循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未作出决议的情况下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效力并不明晰,由此就造成实践中的司法困惑。根据不完全统计数据表明,2006年到2015年间各地法院审结的455件公

2、司未经法定程序对外担保的商事案件中,认定担保合同有效的判决占49.8%,认定担保合同无效的判决占50.2%。这较为直观地反映出,各地法院在审理公司对外担保纠纷案件中法律适用的混乱局面。二、公司对外担保纠纷的常见裁判观点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但未向债权人提供公司决议,对担保合同的效力法院存在如下不同的裁判观点:1、《公司法》第16条是公司内部管理性规范,是否违反不影响公司对外担保合同的效力。根据该种理解,债权人不具有要求担保人出具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的义务,法院不需要对债权人是否要求担保人提供公司决议进行审查。换而言之,即使担保人未向债权人出具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3、担保合同也为有效。案例一: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人马仲彪、上诉人甘肃宏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安春锋民间借贷纠纷[(2016)甘民终212号]认为,“上诉人马仲彪、甘肃宏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认为担保合同没有经过股东会议的同意应属无效。《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该条规定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时应遵循的程序,并未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的担保合同的效力为无效,甘肃宏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保证合同》、《企业法人及董事(股东)担保承诺书》中盖章》,马仲彪

4、认可公司印章的真实性,二审中也认可盖章是经过其同意的,出借人有权相信甘肃宏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是该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至于公司或股东认为法定代表人违反《公司法》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为他人或法定代表人自己提供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可依相关法律规定向法定代表人主张权利。”案例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东方巨龙投资发展(杭州)有限公司与郑念民、余进民间借贷纠纷[(2013)浙商外终字第131号]认为,“东方公司认为本案担保违反我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担保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

5、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第二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行为,其中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本院认为,首先,前述已经阐明东方公司章程中未作出对外担保必须经股东决议的规定,本案担保未违反东方公司的章程规定。其次,即使东方公司章程中有类似规定,我国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对非上市的东方公司而言,不属效力性强制性规

6、定,并不导致本案担保无效的法律后果。”2、《公司法》第16条具有相应的外部效力,根据该条规定合同相对人负有对公司内部决议进行形式审查的义务,即合同相对方应当要求公司提供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即担保人未向债权人出具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担保合同无效。案例一: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吴法顺与山东聊城鑫昌置业有限公司、北京枫泉博凌国际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2013)鲁民一终字第414号]认为:吴法顺的代理人作为专业的法律工作者,对公司担保的有关法律规定应当熟悉,在未见到鑫昌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准许赵书军实施担保的决议,并且在亲身经历了鑫昌公司拒绝担保的

7、情况下,对赵书军不能代表鑫昌公司签订“五方协议”,至少应当知道。在此情形下,其仍然接受赵书军以鑫昌公司的资产提供担保的行为,对赵书军损害鑫昌公司利益采取了放任的态度,因而具有共同的故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第2款之规定,应认定“五方协议”中有关鑫昌公司担保的条款无效。案例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赵炜与太湖县新屹汽车城有限责任公司、张雪林民间借贷纠纷[(2015)浙民申字第2988号]认为,“新屹公司未在对账单中加盖公章,赵炜亦未要求其加盖公章,也未要求其出示授权或董事会、股东会决定,故赵炜未尽审慎的注意义务,涉案担保行为应认定无效。”

8、案例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南昌市青云谱区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九江周大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