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路杀手罪在何处(法学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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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马路杀手罪在何处法学081班李荣茂【摘要】近一段时间来,因为飙车、酒后驾车致人于死地的新闻几乎是此起彼伏,但是我们的法律面对它的时候似乎显得两难,罪名合适的处罚不太合适,处罚比较合适的,罪名又得多解释一番,大多数审判都在交通肇事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徘徊。因此怎么解决这样的问题,我觉得已经成为摆在中国司法界面前迫在眉睫的事情。【关键词】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杭州飙车案孙伟铭案一引言这次实践地点刚好在杭州“5·7”飙车案的事发路段附近。针对“杭州飙车案”,我们访问了当地居民。对这次事故有了更准确的了解。与此同时,在不久后,与此类似的孙伟铭案也落下了帷幕。2009年5月7日

2、晚8点左右,年仅20岁的胡斌驾驶大红色三菱跑车在杭州繁华的街头与朋友“飙车”,将看完电影、正在穿过斑马线回家的25岁青年谭卓当场撞死。7月16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对“5·7”飙车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胡斌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8年12月14日下午,29岁的孙伟铭开着他的别克车与一辆比亚迪发生追尾,然后迅速逃逸。在驾车逃逸过程中,与一辆正常行驶的小轿车迎面相撞,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然而他依旧没有选择停车,又与另外三辆轿车相撞,直到自己的别克车完全损坏。孙伟铭无驾驶证,醉酒驾驶别克轿车,连撞5车后逃逸,酿下4死1伤的惨剧。2009年7月24日,

3、成都中院对这起发生在去年底的特大交通事故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孙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对其判处死刑。据了解,这是全国首例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对醉驾者判处死刑的案件。二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一)两者的联系“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刑法分则规定的类罪名,不是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直接客体,不是一个具体的罪名。其内容涵盖了放火、投毒、决水、爆炸,破坏交通工具、公用电信设施,交通

4、肇事、重大责任事故罪等,其中有故意犯罪,也有过失犯罪。交通肇事罪特点是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紧相连,一旦发生事故,就会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造成公私财产的广泛破坏,所以,其行为本质上是危害公共安全犯罪。除此之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都是公共安全,客观方面均表现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同时,因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属于法条竞合的关系。因此,交通肇事罪本身就是一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二)两者的区别1、主观犯意的区别:“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最大的区别应当是犯罪者主观内容。

5、“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犯的主观内容是直接故意或者间接故意;而“交通肇事罪”的罪犯的主观内容则应是过失,它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或者是疏忽大意的过失。2、对象的区别:“交通肇事罪”的对象具有彻底的不确定性,甚至该危害结果的发生都具有不确定性;而不同的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对象虽然是具有相对较为确定的不确定性。但危害结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程度上的确定性。因为犯罪者持故意心态,危害结果会以较高机率发生!3、危害程度与犯罪性质的区别:“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性质极为恶劣的会引发巨大危害的犯罪,而“交通肇事罪”则是由于行为人过失心理而引发的可能会有巨大危害结果的但是性质尚轻的犯罪。4、量刑

6、程度的区别:“危害公共安全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而“交通肇事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三)影响两个案件定性的因素孙伟铭案一审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其判处死刑;而杭州“5·7”飙车案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对胡斌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案件类似,而判决却相差甚远,影响这两个案件定性的因素有哪些呢?1、法律自身的缺陷为什么杭州“5·7”飙车案一审以交通肇事罪论处?据了解,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院长表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犯罪,行为人的主观心态

7、是故意,是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而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即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人胡斌平时喜欢开快车,但其认为凭自己的驾驶技术能够避免事故的发生,案发当晚,胡斌在超速驾车过程中未违反交通信号灯指令,遇红灯时能够停车,肇事时没有注意观察前方路面情况而撞上在人行横道上行走的男青年谭卓,撞人后立即踩刹车并下车查看谭卓的伤势情况,随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以及122报警电话,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这一系列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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