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刑法犯罪概念的分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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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我国刑法犯罪概念的分立化相关合集:刑法论文相关热搜:刑法刑法理念刑法保护〔论文关键词〕犯罪概念分立;犯罪行为分类;重罪;轻罪;刑事过错〔论文〕我国刑法一直使用的统一犯罪概念应当分立,按照社会危害性性质、程度实行犯罪行为分类,可划分为重罪、轻罪、刑事过错。犯罪概念分立的价值在于,使社会对犯罪的评价标准更为清晰、明确,使犯罪概念的总标准与犯罪构成具体标准相衔接,为刑罚处罚个别化、多层次化提供基础。犯罪概念在全部刑法中是指导性的概念,刑法中几乎所有问题,都是以犯罪概念为基础和前提的。纵观我国刑法理论界对刑法中犯罪概念五十余年的研究,其主要方向是放在对犯罪本质——阶级

2、性、犯罪的定义和特征上,即以马克思、恩格斯关于犯罪的精辟论述为基点:“犯罪——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和法一样,也不是随心所欲地产生的。相反,犯罪和现行的统治都产生于相同的条件”(1),“蔑视社会秩序最明显最极端的表现就是犯罪”(2),从而彻底摆脱了旧法学的桎梏,实现了刑法理论的根本变革,全面深刻地揭示了犯罪的阶级本质和产生发展消灭的历史规律,确立了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三大特征。以1979年7月1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条规定为标志,确立了犯罪的定义和划分罪与非罪界限的总标准。1997年3月14日,修订后的刑法第12条基本沿用

3、了这一犯罪概念和定义,为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建设和发展,也为建立科学的刑法学体系和深入研究犯罪与刑罚的关系,指导司法实践奠定了坚实的基础。20世纪90年代,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市场化进程的加快,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和社会状况迅猛变化,各种新的犯罪现象亟待研究,需要法律规范进行调整。但是,由于刑法典的修订任务繁重,刑法理论界对犯罪类概念的研究停滞。与此同时,罪刑法定原则写入刑法典后,刑法修订时来不及遐顾和疏漏之处的问题逐步显现。“如果犯罪的概念要有惩罚,那么实际的罪行就要有一定的惩罚尺度”。(3)为了适应国际刑事司法制度改革发展的大趋势和国内司法实践的需要,使我国刑罚的

4、尺度更加准确,使罪与刑更加相当,也使刑罚处罚达到最佳的社会效果,我们应当对我国刑法犯罪概念的类别划分加强研究,将我国刑法和刑法学中一直使用的统一的犯罪概念分立,即按照社会危害性性质和程度实行犯罪行为分类,设立分立的犯罪类概念。参考国外立法例和结合我国实际,犯罪行为可划分为重罪、轻罪、刑事过错三大类。依照刑法可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是重罪;依照刑法可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是轻罪;依照刑法可判处拘役、管制、单处附加刑,或者适用保安处分、免予处罚的是刑事过错。一、统一的犯罪概念与犯罪分类犯罪分类,是指按照一定标准将犯罪划分为若干种类。在刑法理论上,对犯罪

5、有许多种分类的方法,其中主要的有两种:一是按照犯罪的构成要件来分类;二是按照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的性质和程度来分类。作为犯罪概念的分类,是指按犯罪行为一定社会危害性的性质和程度所进行的犯罪分类。采用这种分类方法并将其纳入犯罪概念之中,使犯罪概念不仅仅是一个高度的概括和抽象,而且从社会学、犯罪学的另一高度,使其真正成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成为认识和区别各类犯罪、违法和过错行为的性质、程度的总标准。近代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刑法,多将犯罪按行为对国家、社会和个人法益的侵害程度分为几类,如重罪、轻罪、治安(违警)罪等。1810年《法国刑法典》第1条规定:“法律以违警刑所处罚之

6、犯罪,称违警罪。法律以惩治刑所处罚之犯罪,称轻罪。法律以身体刑或名誉刑所处罚之犯罪,称重罪。”《英国刑法汇编》第二章犯罪分类与其罚则之普通规范第20条规定:“每一犯罪不为叛逆罪,即为重罪或为轻罪”。1941年《巴西联邦共和国刑法典》第1条规定:“凡法律规定单独处监禁或拘役,或者监禁、拘役任选一种并科罚金,或者监禁和拘役并科罚金的违反刑法的行为,均认为是犯罪;凡法律规定单处拘留或罚金或者两者任选一种,或者拘留并科罚金的违反刑法的行为,均认为是违警罪”。另外,在一些国家实行犯罪分类,采取分立的犯罪概念中,使用了刑事过错或刑事罪错的概念(通常是指可判处剥夺自由刑1年或6

7、个月以下刑罚的行为)用以代替轻微犯罪行为概念,并将其作为犯罪概念分立化——犯罪行为分类的类别之一种,规定在刑法中。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刑事立法和刑法理论中,比较传统的观点是重视统一的犯罪概念,而相对忽视对犯罪概念进行分立的研究,甚至将犯罪分类同资产阶级法律概念的形式主义相联系。前苏联著名刑法学家特拉伊宁就曾说过,当法律提供了犯罪的实质概念时,犯罪的形式标准就失去了意义。苏联从第一次制定刑法典开始,就实行统一的犯罪概念。东欧一些国家,如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南斯拉夫、保加利亚等,1950年代以前曾实行分立的犯罪概念,1950年代初就都取消了,而仿效前苏联,给犯罪作了一个

8、统一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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