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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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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城市化过程中司法强拆【摘要】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也在不断提高。但在城市化过程中也存在着种种不和谐的因素,如城市拆迁过程中价格补偿问题,公共利益的界定问题,城市拆迁过程中政府、企业、个人利益分配问题等等。【关键词】强制拆迁;公共利益;私权保护;城市化当前,中国的城市化过程中的拆迁犹如泄洪一样一发不可收拾,这股浪潮马上席卷全国。市内高楼林立,城市圈范逐步扩张,现代化气息愈发浓郁。但这些林立的高楼背后,却隐藏着巨大的社会问题。拆迁成为国人议论的焦点话题,也成为社会矛盾爆发的集中点。为什么我
2、国的拆迁会牵动全国人民的心,甚至引来全世界舆论的目光?一、城市房屋拆迁现实矛盾根源“房屋和土地”代表着群众的个体利益,是老百姓的生存之本;“拆迁”隐藏着巨大商机,是开发商的生财之道;“强制”蕴含着国家意志,是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的妥协。房屋强制拆迁,一头事关被强制拆迁者个体和开发商的生存权、财产权,一头牵涉国家、地方整体的经济、社会发展。稍有不慎,引发的便是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私权利与私权利之间的矛盾冲突。可见,违法强拆、暴力拆迁的根本原因在哪里?利益使然!古人云: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一方面,
3、对于拆单位来说,完成项目时间越快越好,赢得利润就越大;一方面,对地方政府来说,项目早点完成可以出政绩。最后一方是被拆迁户,面对强势的政府和暴力开发商,为了得到公平的对待,这些人爬上楼房、登上屋顶,肩抗物权法,头顶宪法,手挥动五星红旗,傲视那些强大的机器和强势的政府。这些拆迁户为的什么?公平公正的待遇!最后由于得不到应有的公平,不惜拿自己最后的赌注来赌一把一生命,撒一身汽油的被拆迁户,未必是真的想死,如果想死的话,钱财生不带来死不带去的,他又争个什么劲呢,那就只有一个可能,要么是无奈之举,所以才会有一而再再而三的
4、自焚惨剧发生、司法拆迁中存在的问题1、地方政府滥用行政权力,成为拆迁人帮手,暗中对其支持,因为这关乎政绩问题。城市发展和规划是由政府主导并制定的,拆迁进度直接关系着城市规划进程,每个地方政府都非常关注,但是由于拆迁过程经常遇到“钉子户”,政府往往为了为了实现征收的最大化,为房地产开发商营造一个有利的投资环境和条件,就会隐形的介入社会拆迁活动。孟德斯鸠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使用权力一直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政府就握有权力,他们就会利用手中的公权力制定出不利于被拆
5、迁人的安置标准,如果被拆迁人不接受安置补偿协议,拆迁人就会把政府搬出来。此时政府大多会滥用手中的权力,要不迫使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签订不利于被拆迁户的安置协议,要不被当地政府以不服从行政裁决为由,动用强力部门的力量将被拆迁人武力逐出家门,拆毁其房屋,最终导致拆迁当事人之间冲突的不可调和。2、拆迁过程中缺少公众参与和表达自己的诉求权利渠道。《拆迁条例》第16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入与房屋承租人迗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由于裁决是强制拆迁的前提,涉及到双方的
6、重大利益,因此建设部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设立了两处听证:《规程》第7条规定,“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较多或比例较高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举行听证。”从以上条看,公众参与应当贯穿于拆迁过程始终,但我国现阶段的的听证流于形式,政府工作不透明。另外,听证结论并不最终决定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对已听证事项所作行政决定,并不向听证公众负责,听证制度缺乏民主上的支撑。3、关于补偿标准中存在的问题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补偿标准是引发拆迁双方争议的最重要诱因,公平公正的拆迁估价是拆迁工作顺利进
7、行的重要保障。我认为在拆迁过程中应给与被拆迁人合理的补偿,不仅包括被拆迁人的全部的、确定的、物质的损失,还要考虑到对被拆迁人生存和发展利益的长远影响,来确定补偿的具体数额。如若不能对被拆迁人的损失进行公正的补偿,则可能使其合法权益处以不可预期的随时可能发生的危险之中,而得不到有利的保障。并且,合理补偿原则的设立另一方面也是衡量政府征地行为是否符合比例原则的重要指标,若拆迁所需补偿金超过其所能带来的公共收益,那么该拆迁行为即是不应进行的。所以无论是从公平正义的角度考虑,还是从社会经济发展、人权的保护和法治文明的进
8、步考虑,都应该补偿被拆迁人遭受到的全部损失。三、法治,让拆迁远离暴力没有人不知道“拆迁”与“生命”究竟哪一个重要。但是,一些地方政府为盲目追求发展速度,在对待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保护问题上表现出了严重的弱智,或者说是具有让人难以想象的人性冷漠。展望司法强拆的前景,正如姜明安教授所言,以“司法强拆”取代“行政强拆”必须建立和完善裁执分离、司法独立、起诉即停止执行等三项制度,才能实质性地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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