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检察院论文反贪工作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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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层检察院论文反贪工作论文:基层检察院反贪工作现状及对策思考[摘要]近年来,基层检察院加大反贪工作的力度,如在加强线索排查能力、提高案件分析水平、强化侦查突破能力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受案管辖范围缩小、少数单位和部门保护主义观念、犯罪的作案手法趋向智能化、隐蔽化、多样化等因素影响,基层反贪工作不容乐观,因此,加强对策研究势在必行。[关键词]基层检察院;反贪工作;现状;对策反贪工作是检察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大反贪工作力度、把握反贪工作发展方向,直接关系到检察工作的整体成效,基层检察机关的反贪队伍处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第一线

2、,他们无私奉献、顽强拼搏、恪尽职守地工作,为履行检察职能、惩治腐败、保障社会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但目前反贪工作的开展在某些方面还存在问题和制约因素,这一现象在基层检察院表现得尤为突出。笔者通过对基层检察院反贪工作的现状,分析存在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一、基层检察院反贪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一)队伍建设方面。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犯罪具有隐蔽化、智能化等特征,要想完成这一神圣使命,必须大力加强干警整体素质建设,把反贪干警队伍建设成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检察队伍,为此应从检察事业兴衰的战略高度来充分认识检察业务素质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而现实是,虽然

3、长期以来,上级检察机关十分重视对反贪干警的培养,提出了培养专家型侦查人才的要求,但是在基层的反贪队伍中总是出现业务骨干青黄不接的现象,基层检察院反贪侦查人员少,“过得硬”的更少,笔者认为原因有以下几点:(1)受编制等因素的制约,检察机关人员有限,基层检察机关要保证各项业务的顺利开展,有侦查业务能力的骨干被充实到各业务部门,同时有些业务骨干随着人事制度改革走上了其他领导岗位,专业人才分散。(2)部分反贪干警面对从事侦查工作所必须承受的压力,未能正确调节好自己的心态,在心理压力下选择换岗。(3)注重政治思想的学习,检察系统很少组织针对县级

4、检察院反贪干警的侦查业务培训,不但年轻干警没有机会系统掌握侦查技能,就是老反贪也无从掌握新的犯罪趋势和侦查技术。(二)办案干扰阻力方面。一是犯罪嫌疑人及其亲朋。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不同于一般的公民犯罪,他们都是国家工作人员,有的还手握重权,本身就有复杂的关系网,其亲属往往也动用其长期建立和积累的各种关系网,对检察机关说情和施加压力,往往是案件刚开始办理,关系找上门,千方百计为犯罪嫌疑人开脱;二中牵连的单位。查办案件后会影响发案单位的年终考评创优和单位领导政绩,单位也会出面保护嫌疑人或不积极配合办案。查办案件有时确实会对发案单位、行业的

5、声誉和业务工作开展产生暂时的影响,发案单位负责人会说动相关领导出面打招呼,要求保稳定、促发展,“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三是地方保护主义。在跨区域办理案件中,在依法配合其他地区检察院调查或自行调查涉及本(外)县(区)重点企业的案件、举报线索中,怎样处理好依法办案、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及县(区)域经济发展的关系,有时很难把握。(三)侦查现代化建设方面。基层反贪干警长期停留在“一张嘴、一枝笔、一张纸”的突破案件方法上。科技强检、科技强侦是检察机关侦查办案跳出传统工作模式,实现跨越式发展的必由之路。近年来,贪污贿赂犯罪呈多样化、信息化、智能化

6、发展趋势,同时,我国已经把对人权的保护写入《宪法》,公民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科技强侦是新的形势下反腐败斗争的现实需要。(四)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方面。一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立案的条件是“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对此的正确理解应该是:认为有犯罪事实存在,即有犯罪的嫌疑即可立案,立案是查明犯罪事实的起点。而在实际办案过程中,受办案质量考核等因素的影响,反贪部门往往是在查明犯罪事实确实存在后才立案,不把整个案件的主要事实查清就不敢立案,这就导致不能对认为有犯罪事实的人员依法立案后采取各种侦查措施取证查实犯罪,而是走上了以前公安机关

7、“不破不立”的老路,使侦查工作陷入左右为难的境地。二是法律和各项规定对检察机关控制嫌疑人人身自由、技侦取证的限制很严。除了刑拘和逮捕外只能限制12小时,时限短,还比不上公安机关留置盘问的24小时(经局长批准可以长达48小时),对于高智商、智能化、隐蔽性高、关系网复杂的职务犯罪明显乏力;三是基层检察院自侦案件决定逮捕权的上移。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的《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规定(试行)》,将基层自侦案件的决定逮捕权提升到市级检察机关,这是司法界关于检察机关“侦、捕、诉”一体化争论的产物,体现了检

8、察系统慎重执法、抓办案质量、“办好案”的决心。但决定逮捕权的上移同样给基层反贪工作带来不利影响,这体现在:自侦案件不能快办快结,增大办案的难度和阻力,往往导致案件流产,给犯罪分子可趁之机,丧失法律的尊严。基层反贪查处的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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