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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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讲解主讲:侯春华电话:89785508一、营业税优惠政策现行政策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营业额3万元(含3万元)以下或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季度营业额9万元以下(含9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一、营业税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税务登记中注册登记类型为企业和企业性单位。指国有经济、集体经济、私营经济、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外商投资经济、港澳台投资经济、外国企业等企业,以及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商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非企业性单位;同时也包括注册登记类型为个

2、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一、营业税优惠政策营业额的确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纳税人有《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营业税差额纳税实施办法的公告》(〔2013〕年第4号)附件《营业税扣除项目规定》情形的,允许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税收政策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一、营业税优惠政策营业额的确定纳税人兼营增值税应税项目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季)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9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月

3、(季)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9万元)的,暂免征收营业税。一、营业税优惠政策营业额的确定纳税人兼有多项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其营业额为各项营业税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合计。对于出租房屋的纳税人一次性预收数月租金的,若租赁合同记载明确的租赁期限,其收取的租赁费可在租赁期内按月分摊租金收入,判定是否达到营业税起征点,不达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缴纳营业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一、营业税优惠政策申报表的填写若当月(当季)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9万元)的,可在“申报类减免税额”栏次填写减免税额,并同时在“申报减免类型”栏次选择“

4、小微企业营业税减免”的,按照系统规则继续操作即可享受本项政策。若当月(当季)营业额超过3万元(9万元)的,应全额计算缴纳税款。一、营业税优惠政策减免税额小微企业营业税减免一、营业税优惠政策申报表填写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金额不超过3万元(9万元)的,由纳税人合并计算本月全部营业税纳税申报(含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申报缴纳税款)和当月(当季)已开票纳税情况,自行确定是否适用本项政策。若纳税人确认适用本项政策,应当在向受理机关提出的代开发票书面申请中说明自行确定事项及自行计算的应暂免征收的税种、税额相关数据,并由受理机关据此填写《代开发票申请审批表》中

5、的“减免税额”栏次的相应数据;若纳税人确认不适用本项政策,则实行先税后票。一、营业税优惠政策其他规定按月(按季)申报的纳税人中月(季)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9万元)的暂免征收营业税,应作为申报类减免税办理,实行“不征不退”征收方式;纳税人同时可以享受其他营业税优惠政策的,只能选择最优惠政策执行,选择后一年内不得变更。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和季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暂免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二、印花税优惠政策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

6、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4〕78号)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二、印花税优惠政策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三、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政策依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大连市人民政府实施减半征收小微型企业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大地税发〔2015〕8号)三、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减免税期限自2014年

7、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减半征收自用和出租房屋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三、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适用范围1、小微企业是指符合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委制发的《关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和微型企业。2、小微型企业困难减半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困难减半征收),是指对纳税确有困难的小微型企业。三、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适用范围2-1、申请减免税所属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纳税调整后所得为负数的查实征收小微型企业。2-2、对于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申请减免税所属

8、年度所得税汇算纳税调整后所得为负数且符合小微型企业条件的,适用本通知。三、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申报减免税期限符合困难减半征收条件的纳税人须在每年6月15日前就其上年度应纳的房产税、城镇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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