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审价报告存在问题和解决对策

工程审价报告存在问题和解决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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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审价报告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骆忠红律师浙江振进律师事务所主任浙江省律协建房委委员浙江师范大学法政学院兼职教授金华仲裁委仲裁员2015年9月11日一、工程审价中存在的五个问题1.审价报告裁判化现象较为明显。2.鉴定标准及依据采信不当。3.鉴定材料的移交不规范。4.鉴定程序不规范。5.鉴定计算方法存在错误。①超越职权,擅自决定审价标准。如某鉴定机构视施工合同的约定(总价包干合同)不顾,在鉴定中自行决定采用定额作为审价依据作出鉴定意见,导致被法院未予采信,需重新鉴定才能做出判决。②超越职权,在承发包双方有争

2、议的情况下,直接对发包人有无将工程另行发包他人作出判断并以此为基础作出鉴定意见。③超越职权,对某些存在争议的签证单予以采信,作为审价依据。典型案例:王朝大酒店,封面有签收,内情不详。1.审价报告裁判化现象较为明显。具体表现为:该问题与前述现象有一定的关联,该问题既有鉴定机构的问题,也有与法院的失职、失声紧密相关。如:①阴阳合同情况下,以哪份合同为准进行鉴定?②合同无效时,按何标准进行鉴定?如某施工合同纠纷案,施工方以工程未办理建议工程规划许可证为由主张施工合同无效,要求对其施工工程价款参照定额标准进行鉴定

3、。发包方提出,不论施工合同是否有效,审价均应依照合同约定方式(单价包干510元/㎡)进行鉴定。在此情况下,鉴定机构照例应请法庭明确依据何种标准进行鉴定。在该案中,无论是法庭还是鉴定机构均未对此至关重要的问题进行明确。导致该鉴定报告被二审法院弃用,依照合同约定进行重新鉴定使工程价款予以确认。2.鉴定标准及依据采信不当。①诉讼实践中,有些法官过于依赖审价报告,未经庭审,直接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委托审价,致使鉴定材料未经质证即由法院移交鉴定机构,鉴定机构无法对这些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作出判断,由此得

4、出的鉴定结论往往不科学、不准确,至少有缺陷。②鉴定材料虽经过了庭审质证并由法院或仲裁机构将案卷材料移交给了鉴定机构,但在鉴定过程中,承发包双方又不断地给鉴定机构送材料,如签证单、会议纪要等,这些“鉴定材料”严格的说,不能称为鉴定材料,最多只能作为鉴定的参考,不能作为鉴定依据。3.鉴定材料的移交不规范。主要表现有两点: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对建设工程审价的鉴定程序缺乏明确细致的规定。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于2002年6月18日发布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操作指导规程》对审价程序只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可操作性

5、极差。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职业操作规程》则有所细化。该《规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人员应编制鉴定工作实施细则,并征得委托人明确鉴证内容、鉴定方法和工作进度。鉴证实施细则应经委托人同意。”在实际操作中,某些工程造价咨询人员不编制鉴证工作实施细则,或者在编制实施细则过程中,对于鉴证方法等事项不征求法庭或者仲裁庭的意见,以致在审价工作具体实施前,既可能对鉴证方法产生争议。此外,在审价过程中,某些工程造价咨询人员未能依照上述《规程》第5条的规定,对项目进行踏勘现场、与

6、相关单位进行必要的核对工作,致使咨询成果与工程现状存在差异的现象时有发生。4.鉴定程序不规范。①计算错误。②计算方法不当:如某审价报告将甲供材料计入承包方应得工程价款,结论明显有误。5.鉴定计算方法存在错误。二、重新鉴定的法定事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

7、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1)不具备鉴定资格的人员却作为编制人(实为鉴定人)实施了鉴定行为;(2)加盖注册造价工程师印章的鉴定人员实际上并未实施鉴定行为;(3)鉴定人编号未在报告末端列明;(4)鉴定人署名应为两人,但是报告中仅一人;(5)大部分工程量未实施鉴定,而是抄袭了承包方作为证据提交的其他单位编制的结算报告中的工程量数量;(6)依照规定及规范,鉴定人应当通知承发包双方到场进行现场踏勘,但发包方从未接到踏勘

8、现场的通知,也未见鉴定报告中有现场踏勘之任何说明;(7)鉴定材料能否作为鉴定的依据,必须经庭审质证后予以认定,鉴定材料未经过庭审质证,不能作为鉴定材料使用。在实践当中,关于鉴定程序严重违法具体有如下表现:三、工程审价中存在问题的解决对策1.正确认识司法审价报告的属性和职责。2.加强与法庭或仲裁庭的联系与沟通。3.审价过程中充分听取承发包双方的意见。4.规范审价程序,做细做实审价实施方案。5.做好出庭接受各方质询的准备。如同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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