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培正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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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培正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2017年9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根据《广东省教育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导意见》(粤教助函〔2017〕49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我校正式录取的全日制在校学生中,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不足以支付其在学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指上级教育部门以及学校对提出资助申请的学生,根据扶贫、民政等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按统一的工

2、作流程和认定分析方法,核实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对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分级的行为。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学校分配资助名额的主要依据,作为学校贯彻落实政府各项资助政策和实施学校资助措施的主要参考因素。第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自愿申请、客观公正、统一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12-第二章认定机构与职能第六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第七条各院(系)成立以学生工作领导为组长、辅导员、学生等

3、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第八条以年级(专业/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小组,负责本年级(专业/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具体工作。认定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专业/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专业/班级)的5%。学生代表产生办法,可通过年级、班级民主选举等方式产生,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学生应回避,具体方法由各院(系)制定。认定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专业/班级)范围内公示。第三章认定依据

4、和等级第九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12-(一)学生是否属于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成员,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孤儿、父母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低收入(低保边缘、低保临界)家庭成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联认定的残疾人,工会组织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二)学生家庭是否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三)学生户籍所在省、市、自治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物价水平。(四)学生家庭收入和资产状况。(五)学生家庭的地域、城乡因素。(六)学生家庭上学人数、劳动力情况、父母文化

5、和职业情况、家庭成员身体状况。(七)学生上学负担、生活费支出情况以及学校的收费情况。(八)学生本人身体状况等。第十条认定等级。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设置特殊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3级。特殊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完全不能提供基本上学费用。主要指建档立卡贫困户成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孤儿、父母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低收入(低保边缘、低保临界)家庭成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疾人、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比较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仅能提供小部分基本上学费用。一般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尚不能完全提供全部

6、基本上学费用。第十一条认定工作主要观测点(一)家庭基本情况、经济困难程度(能提供民政局或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证明或相关证件);-12-(二)申请人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及其他各项支出实际情况;(三)有无购买、使用高档手机、高档电脑等非必需消费品;(四)是否生活节俭,有无铺张浪费,能否将获得的奖、助学金用于必要的学习和生活开支;(五)有无经常到校外餐馆请客吃饭,节假日是否经常外出旅游;(六)是否在校外租房;(七)是否衣着朴实,有无互相攀比、摆阔气,有无佩戴贵重首饰、购买使用高档娱乐电器、高档化妆品、名牌服装等高消费行为;(八)是否勤俭节约、有无酗酒行为。第四章

7、认定程序第十二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1次,新学年开学后1个月内,完成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一)学生申请。学生自愿、如实填写《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表1-12-,以下简称《申请表》)。学生填妥《申请表》,到学生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和乡(镇)或街道的基层民政部门,核实相关情况,并由学生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和乡(镇)或街道的基层民政部门加盖公章;属建档立卡贫困户成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低收入(低保边缘、低保临界)家庭成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疾

8、人、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学生,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原件送院(系)核对,复印件由学校存档备查。(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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