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可视为新的证据”的理解及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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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可视为新的证据”的理解及适用

2、第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四十三条对“可视为新的证据作了规定,根据该条规定,可视为新的证据”是指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的规定,使司法在追求效率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司法的实体公正,符合公正与效率的司法理念,这充分体现了法律理性的一面。对“可视为新的证据”,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和把握。  一

3、、“可视为新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  “可视为新的证据”能够产生与“新的证据”相同的法律后果,但是“可视为新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二者有质的区别。“可视为新的证据”从立法技术上讲是一种法律上的拟制,即法律将A拟制为B,使有A与B有相同的法律后果,实质上二者并不相同。  “新的证据”按照《证据规定》包括三种情况:1、一审程序中,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和举证期限内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且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2、二审程序中,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和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4、未获准许,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3、再审程序中,原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期举证是“新的证据”的本质属性。构成新的证据“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时间条件。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是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后或庭审结束之后获得。二是实质要件,当事人未按期提交证据是由客观原因造成的。”新的证据“可分为两种类型:一是举证期限内当事人没有掌握的证据,包括举证期限届满后或庭审一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和举证期限内证据已出现,但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通常无法知道的证据以及申请一审法院调取而未获准许而二审法院准许并

5、依当事人的申请而调查取得的证据。举证期限内,证据客观上没有出现,当事人自然无举证之能,而证据虽已出现,但是当事人通常情况下无法知道其出现,是指证据虽已客观存在而为当事人所不能认识而没有掌握的情况下,当事人也无完成举证责任之能力。而未获准许调取的证据因涉及档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等材料,当事人客观上举证不能显而易见的。二是举证期限内当事人虽已经掌握或虽已实际控制该证据,但是因外界客观原因无法提交的证据。比如举证期限内突然发生战争、地震等自然灾害,在这种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当事人无论如何也不能提出证据或者提

6、出证据的困难相当大,当事人自身的能力无法克服,就是法院自身也无法为之,难度很大。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交证据构成”新的证据“的本质属性。  “可视为新的证据与新的证据”的第一种情况,从文义上看毫无差别,都强调的是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在延长期限内因客观原因仍无法提供的证据。是立法的相互雷同?则法条在规定了“新的证据”后完全不必要再对“可视为新的证据”作出规定。那么差别在哪里?  笔者认为两者强调的客观原因是不相同的。客观原因按照哲学的观点是指独立于人的意识之外,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一般有自身客观

7、原因与外界客观原因的划分。通过上述对“新的证据”的分析,可见构成“新的证据”的客观原因是指外界客观原因。当事人因外界客观原因举证期限内不能提供证据,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构成“新的证据”。  而“可视为新的证据”强调的是客观原因则是自身的客观原因。当事人因自身客观原因不能按期举证可归结为当事人在主观上存在过失,比如当事人生病住院或出差在外时,当事人完全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取证并提供证据,其不按期举证,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材料则不能构成“新的证据”。该证据材料在法律上造成证据失权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因自身客观

8、原因不能按期举证,举证期满后提供的证据材料,只有在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时,才可能构成“可视为新的证据”。为什么说构成“可视为新的证据”。的客观原因是指当事人自身的客观原因呢?这要结合《证据规定》第四十三条的整条规定来进行理解。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第二款是对第一款情况中的例外情况的规定,这种例外规定是法律的拟制性规定,不是排除性规定,第一款强调的不是构成“新的证据”的原因,不是构成“新的证据”的原因多是指当事人自身的原因,第二款显然

9、转承第一款而定,可见构成“可视为新的证据”的原因必是指当事人自身的原因,构成“可视为新的证据”的客观原因,也应是指当事人自身的客观原因。构成“可视为新的证据”,一般是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这是至少是指法院准许的延长期内)都已经掌握的证据(包括掌握证据线索),而不存在没有掌握的证据的情况,其没有提交是因为自身客观原因造成的。  二、“可视为新的证据”只存在一审程序中,而“新的证据”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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