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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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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8年一级建造师考试法律法规考点复习资料1Z301010 建造师管理制度·何为注册建造师(两个条件缺一不可)☆通过考试-建造师资格证书☆通过注册-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 ·非两证齐全☆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注意,小型项目可)☆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1Z301011注册管理(掌握) 1.注册申请·条件☆申请人必须取得资格证书☆受聘于建设类企业,通过单位提出申请☆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建设主管理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2.注册的分
2、类(四类) 2.1初始注册 ·条件(四条件)☆有证书-资格证书☆有工作-受聘于单位☆符合要求-继续教育☆没有情形-无不予注册情形 ·时间要求☆资格证书签发3年内☆逾期必须满足继续教育要求 ·申请提交的材料☆初始注册申请表☆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提供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2.2延续注册 ·规定☆注册有效期满后继续执业的注册☆时间在原注册期满30日☆延期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提交的资料☆延续注册申请表☆原注册证书☆劳动合同☆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2.3
3、变更注册 ·规定☆变更执业单位(换工作了)☆变更后仍延续原有注册有效期 ·申请提交的资料☆变更注册申请表☆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与新单位的劳动合同☆工作调动证明 2.4增项注册·增加执业专业·如原注册为建筑工程,现要增加公路专业的 3.注册受理 ·受理流程☆初审-省级建设主管理部门☆审批-建设部☆审核-特殊专业的,由建设部送同级相关部门审核 ☆核发注册证书与印章编号-建设部核发 ·初始注册的受理时间☆初审-20天☆审批-20天☆审核-10天 ·变更、延续注册的受理时间☆初审-5天☆审批-10天☆
4、审核-5天 4.不予注册情形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受聘于两家以上单位·继续教育不合格·正受刑事处罚 ·因执业活动受刑事处罚后,不满5年·其它原因受处罚后,不满3年·被吊销注册证书后不满2年 ·注册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发生过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的 ·受聘单位不符合条件的·年龄超过65周岁·其它 5.注册证书和印章失效的情况 ·单位破产·单位被吊销执照·单位被撤回资质证书·解除聘用关系·期满未延续注册的·年龄超过65周岁 ·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能力·其它 6.收回注册证书的情形·印章失效·撤销注
5、册证书·吊销注册证书·受刑事处罚·其它 7.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的注销·指注册建造师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应办理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 1Z301012执业管理(掌握) 1.执业范围 1.1执业区域范围 ·一级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执业·二级建造师通过认定或通过全国统考的,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执业 1.2执业范围·担任施工项目的项目经理·从事其它施工的管理活动·法律规定的其它业务 1.3建造师权限 ·一级建造师,可担任特级、一级建筑资质的企业的施工项目经理 ·二级建造师,可担任二级、二级以下的建筑资质的
6、企业的施工项目经理 1.4对受聘单位性质的规定 ·在施工单位担任项目经理-单位必须具有施工企业资质 ·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单位-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 1.5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可以办理注册变更的条件(原则上不得更换) ·发包方与注册建造师受骋企业已解除承包合同·发包方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1.6对执业岗位的规定 ·不能同时担任两个或两个以上项目的项目经理,以下情况之一除外 ☆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合同约定的工程
7、验收合格的 ☆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针对烂尾楼) ·可以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管理或施工管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建设工程技术经济咨询 ·其它 2.建造师的权利与义务 2.1建造师的权利(八项权利) ·使用注册建造师名称(名称权)·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执业权) ·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签字盖章权) ·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保管证书印章权) ·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解释辩护权)·接受继续教育(继续
8、教育权) ·获得相应劳动报酬(获得报酬权)·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进为进行申述(申述权) 2.2建造师的义务(七项义务) ·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保证执业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平(既是权利又是义务) ·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保密义务) ·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回避义务)·协助注册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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