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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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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地税系统警示训诫防线三项制度》陕西省地方税务系统党员干部警示提醒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按照构建警示训诫防线的要求,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等党政纪法规,结合我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警示提醒立足于强化党组织对党员干部的主动教育和监督,是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的集中体现,是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细化和延伸,体现组织对党员干部的关心和爱护,旨在形成廉政预警机制。 第三条 警示提醒坚持立足教育、着眼防范,依靠
2、群众、注重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警示提醒是各级局纪检监察机构或承担纪检监察职能的机构对群众有举报、社会有反映,或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等方面有腐败苗头和倾向性的问题,需要组织及时过问和提醒的一项教育监督措施。 第五条 -11-警示提醒是各级局纪检监察机构或承担纪检监察职能的机构针对群众信访举报、监督检查渠道发现的一般性问题,运用提醒谈话、发询问函等形式,以询问、告诫为主要内容,采取组织提问,个人回答,双向交流的方法,有针对性地进行警示和提醒。 第六条 警示提醒的对象是全省地税系统的党员干部。重点是党员领导干部。非党员干部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七条党员干部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示提醒: (一)有违背社会主义基本道德规范(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问题的反映,群众有意见的; (二)不能发挥模范带头作用,言行举止与党员、干部身份要求不相一致,在群众中造成一定影响的; (三)工作作风漂浮、工作方法简单,影响干部关系,群众有反映的; (四)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效率不高,推诿扯皮,群众有意见的; (五)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不够到位的; (六)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民主测评中满意率较低的; (七)管辖范围内部门行业不正之风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八)其他需要警示提醒的。 第八条 警示提醒按照干部
4、管理权限分级负责,由具有干部管理权的各级局纪检监察机构或承担纪检监察职能的机构组织实施。 第九条 警示提醒的程序-11- (一)向警示提醒对象发出通知或询问函,列出需要警示的问题。(二)在约定的时间、地点对警示提醒对象进行询问、告诫;或者由警示对象在要求的时间内自查,并以书面形式向纪检监察机构或承担纪检监察职能的机构作出说明或检查。 (三)警示提醒谈话须有2人以上参加,对询问、告诫的谈话内容应作出记录。 (四)纪检监察机构或承担纪检监察职能的机构要适时掌握警示提醒对象的情况,了解群众反映属实的有关问题是否得到纠正。 第十条 警示提醒建立文书档案,相关资料定期
5、保存。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地税系统党员干部警示提醒谈话登记表 编号:谈话对象 性别 年龄 民族 文化程度 职务 谈话人 职务 谈话时间 -11-谈话内容 廉政承诺 承诺人:时 间:承诺落实情况 备注 陕西省地方税务系统党员干部诫勉督导制度(试行) -11-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按照构建警示训诫防线
6、的要求,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党政纪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诫勉督导立足于帮助和督促党员干部及时发现问题,有效纠正工作中的失误和偏差,鼓励和支持党员干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调动和保护党员干部工作的积极性、创造性,旨在形成动态监督机制。 第三条 诫勉督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动态监督、有效纠错的原则。 第四条 诫勉督导是各级局纪检监察机构或承担纪检监察职能的机构对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和具体工作中存在的一般性问题进行全程监督、帮助纠错的一种告诫勉励措施。 第五条 诫勉
7、督导是各级局纪检监察机构或承担纪检监察职能的机构针对纠风检查、执法监督、效能监察、责任制考核等途径发现的一般性问题,运用诫勉谈话、支持鼓励等形式,以督察引导、勉励帮助为主要内容,督促其正视问题、改进工作。 第六条 诫勉督导的对象是全系统党员干部。重点是党员领导干部。非党员干部参照本制度执行。-11- 第七条 党员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诫勉督导: (一)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府决定、命令贯彻执行不力的; (二)在改革创新和干事创业中,由于政策界限不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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