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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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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的裁量 摘要:国家赔偿中有关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因无标准可依,出现不统一、不确定性等问题。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应遵循三个量化原则即参照但不低于民事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的原则,数额适当限制原则,法官自由裁量原则,在民事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基础上,对加害人、受害人以及侵权发生地经济状况等三方面裁量因素进行综合评估,法官再酌情裁量以确定最终数额。 关键词:精神损害抚慰金国家赔偿标准国家赔偿法论文代写 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在其说明中指出国家赔偿法应当明确精神损害赔偿。考虑到现实中这类情况非常复杂,法律难以对精神
2、损害的赔偿标准作出统一规定,可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实践中出现的具体问题,作出具体应用的解释。如何确定赔偿标准,是当前司法审判实践中是一个很难解决的问题。一方面,如果不确定或者模糊确定赔偿标准,将有可能导致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和数额在不同地区存在差异;或者在不同职业、不同身份的当事人之间造成同命不同价,从而间接导致公民之间的不平等对待。另一方面,如果对赔偿标准加以明确规定,难以适应错综复杂的现实情况,使得赔偿数额在某些地区显得过低,而在另一些地区过高,致使无力支付。 尽管精神损害是难以用金钱衡量,但当个体权利受到损害,因此造成精神上的伤害,也只有通过权的赋予、利的
3、弥补来体现,但由于具体裁量原则和标准的缺失,导致审判中无从下判。笔者就国家赔偿赔偿中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的裁量问题,不揣冒昧地提出一己之见。 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的量化原则 量化国家精神损害赔偿是一个从一般立法到个别案件司法实现的动态过程,量化原则对此过程具有一般指导意义。国家精神损害赔偿有三个方面的量化原则。 参照但不低于民事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的原则 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点,简要对比如下: 赔偿义务主体和赔偿请求人。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为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并不直接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如若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过错的,在国家机关进行精神损害赔偿之后,可以对其进行追偿。而民事侵权义务人一般为民事主体活动的侵权人。 归责原则。结合修订后《国家赔偿法》第17条的规定,显然刑事赔偿中明确了结果归责原则。①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原则,此归责原则不以确认违法为前提,即使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主观上没有过错,只要出现了第17条规定的情况,给被侵害者造成了精神上损害的后果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以过错责任为主,无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为补充的原则。 精神赔偿范围。国家赔偿法中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害公民的人身自由及生命健康权,
5、对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受害人可提出精神赔偿。而民事侵权精神赔偿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条、第2条、第3条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民事侵权范围相对国家赔偿其赔偿范围更为宽泛。 赔偿方式。国家机关对公民造成人身损害并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应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民事侵权精神赔偿中,民事侵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但对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造成严重后
6、果的,人民法院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可以判令侵权人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由此可见,二者在这一方面规定具有一致性。 从上述比较看,参照民法上的相关规定来确立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是可行的。从法律性质上来看,无论是民给民造成的损害,还是官给民造成的损害,在赔偿责任的性质都没有什么本质区别,因而在赔偿标准上不必规定不同的标准。在实践中《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国家赔偿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10]47号)》第1条要准确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规定,在新的规定出台前,精神损害抚慰金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国家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赔偿义
7、务机关违法程度、侵害情节和后果等因素确定。我国理论界也普遍认为对于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数额的确定可以依照民法。由于国家公权力机关的权力作用范围与程度往往较民事主体的影响范围更宽泛、深刻,国家侵权损害的结果尤其是精神损害的结果往往比民事侵权精神损害的后果更为严重。国家机关的侵权行为具有特殊性,如羁押、错判等,只有公权力机关才能作出,民事侵权中不可能存在。因此,国家精神损害赔偿标准应当高于民事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数额适当限制原则 因为精神损害的无形性、难以计量性等特点,如果不对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进行适当限制,可能会形成受害人漫天要价及滥诉情形。因此,应当对精神损害赔偿
8、数额适当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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