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的确定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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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的确定考量——萧健涛申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无罪赔偿案汪毅要点提示:精神损害抚慰金具体数额的确定应在优先考虑侵犯人身自由和生命健康权的基础上,综合考量侵权方的过错程度、侵权的具体情节、罪名和刑罚的轻重、纠错的环节和过程、正常学习工作生活遭受影响的具体情况、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经济发展水平、传统人伦情怀等多种因素。案例索引: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穗中法赔字第1号。一、案情2004年1月1日,萧健涛因涉嫌抢劫罪(非本案所涉抢劫罪)被羁押,同年1月19日被逮捕,萧健涛因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萧健涛因上述罪

2、行被关押期间,被发现存在新的抢劫犯罪嫌疑。2005年6月7日,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就萧健涛所犯的新抢劫罪以穗检公一诉【2005】3号起诉书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05年10月18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穗中法刑一初字第1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萧健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五百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五百元。该案同案犯谢耀池等人不服,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年4月3日6,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粤高法刑二终字第720号刑事裁定,撤销了广州

3、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上述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发回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2010年10月29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重审后作出(2008)穗中法少刑重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萧健涛无罪。2012年9月2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粤高法刑三终字第12-2号刑事裁定,维持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上述重审判决。2013年4月9日,萧健涛以重审无罪赔偿为由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身自由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另查明:(1)(2005)穗中法刑一初字第170号案于2005年7月4日开庭。(2)萧健涛的奶奶冯月环于20

4、05年7月4日死亡。萧健涛的爷爷萧鉴玉于2007年2月17日死亡。(3)2010年10月29日,萧健涛被取保候审。(4)萧健涛一直没有根据(2005)穗中法刑一初字第170号判决缴纳罚金人民币五千五百元。萧健涛在提起赔偿之时以及听证时均提出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听证后才以书面方式要求提高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未明确具体数额。二、裁判6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依照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二十一条第四款和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萧健涛被逮捕后终被判无罪,法院应给予其人身自由损害赔偿。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

5、012年全国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数额,2012年全国在岗职工日平均工资为182.35元。萧健涛被限制人身自由共1885天,故赔偿萧健涛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共计人民币343729.75元。二、依照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萧健涛因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逾五年,导致其心理上、精神上遭受严重损害。在此期间,萧健涛亦因无法参加家人的葬礼,遭受一定的精神损害,故酌情赔偿萧健涛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综上,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8日作出(2013)穗中法赔字第1号决定,决定:一、赔偿赔偿请求人萧健涛人身自由损害赔

6、偿金共计人民币343729.75元(182.35元×1885天);二、赔偿赔偿请求人萧健涛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三、评析本案赔偿请求人萧健涛因涉嫌抢劫罪被限制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的确定考量——萧健涛申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无罪赔偿案汪毅人身自由长达1885天,该案发回重审后因证据不足被改判无罪,故而提起国家赔偿。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给付方面的考虑是:(1)萧健涛被限制人身自由长达五年之久,时间较长,根据广东省公检法三家《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精神,其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形对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最

7、高可达20万元。(2)在被羁押期间,作为“城中村”6家庭长房长孙的萧健涛的奶奶和爷爷不堪打击相继去世,其本人因无法参加家人的葬礼,也遭受一定的精神损害。(3)萧健涛的父母、叔叔等亲属为了参加萧健涛的庭审未能给萧健涛的奶奶送终(经核对,萧健涛一审庭审时间和其奶奶的去世时间为同一天),违反中国传统人伦精神。(4)萧健涛的家属为其案件奔波劳累,同时遭受丧亲之痛,其家属为此也遭受了一定的精神损害。综上,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赔偿萧健涛精神抚慰金20万元。此案引发我们对以下几个问题的思考:(一)在精神损害抚慰金具体数额的确定上,浙江模式的“人

8、身自由赔偿金比例法”(以下简称“比例法”)和广东模式的“归类分档评算法”的结合应为最佳选择。“比例法”以人身自由、生命健康损害赔偿金总额的一定比例为基准,在某一限额内,根据若干相关因素调整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归类分档评算法”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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