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和改进县乡人大工作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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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强和改进县乡人大工作的几点思考摘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制度安排。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做好新形势下人大工作尤其是县乡人大工作提供了重要遵循、指明了前进方向。关键词:县乡人大工作思考中图分类号:D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9082(2015)11-0327-02一、加强和改进县乡人大工作的重要意义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地方国家政权的重要基础,是实现基层民主的有效形式。人大工作的根基在人

2、民、基础在县乡。县乡人大作为我国最基层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是实现基层政治生活民主化的根本途径。加强县乡人大工作规范化建设,对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基层国家权力机关作用,健全基层国家政权体制,具有重要意义。多年来,县乡人大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依法行使职权,为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同时也要看到,目前县乡人大工作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值得我们关注和思考。二、县乡人大工作存在的问题1.少数县乡人大会议质量不高,存在“走过场”现象极少数地方县乡党委对代表的政治观、素质观、结构观等把关不严,极少数县

3、乡人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对代表资格审查不严,一些地方还出现过选举违规现象;一些地方乡镇召开人民代表大会,加报到半天就结束,程序极其不规范。由于上述种种原因,导致少数地方县乡人大会议质量不高,存在“走过场”现象。2.少数县乡人大行使法定职权不充分,存在“虚化”现象一是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定位模糊化。对县乡重大事项的决定时,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知情不充分。客观现实是党委政府直接将已经形成的重大事项提案提交到人大,之前并没广泛征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也没有让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委员们参与、参加重大事项的讨论、调研全过程。在一些重大决策事项上,往往以党政

4、联合决策代替人大决定权。导致“决定已经决定的重大事项”现象时有发生。二是人事任免权弱化。少数县级、乡镇党委在提出国家机关组成人员人选时,未及时向本级人大党组、乡镇人大主席团通报党委人事安排和被推荐人选的基本情况,也未充分听取县级人大常委会党组、乡镇人大主席团的意见建议,而是在快要召开会议前才提交人事任免相关材料,导致“任免己经任免的领导干部”现象时有发生。三是监督工作虚化。在监督中有时底气不足,存在“重决议,轻监督”,“重形式、轻效果”,“重程序、轻内容”,拉不下面子,怕得罪人的现象。究其可能存在的原因:怕监督县乡政府、“两院”工作,搞僵关系;怕别人说干扰、妨碍工作;怕

5、掌握不好度,造成越权,党委有意见;怕麻烦,到了人大就船到码头车到站,多一事不如少一事。重大事项决定权、人事任免权权、对县乡政府和“两院”的监督权,只是“走程序、做样子”。人大行使的决定权是决定已经决定的重大事项,行使任免权也是任免已经任免的领导干部,行使监督权很大程度上流于形式。一些地方认为人大工作务虚多、实质性内容少,与党政相比是“橡皮图章”、是“二线”,在实际工作中,更看重的是人大领导个人的威望和经验,没有充分认识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国家根本政治制度,导致思想认识“片面化”。1.人大代表结构不合理,作用发挥不充分一些地方人大在代表构成方面存在着以下问题:一是领导干部

6、的比例偏高,平时都忙于本职工作,履行代表职责的时间和精力很难保证。二是相当数量的领导干部代表,供职于行政机关和司法部门,角色也不好转化。三是新生阶层代表、女性代表、非党员代表,比例偏低。四是部分人大代表缺乏履行代表职责所应有的思想境界、文化素养和参政能力,成为实际上的会议代表和荣誉称号。一些地方代表履职意识和能力不强,作用发挥不充分。一些代表对其地位作用和权利义务认识不到位,存在“名誉代表”、“会议代表”现象,甚至有的在任期内没发一次言、没提一件建议意见。代表工作针对性、实效性不强。部分地方代表活动形式单一,主题不突出,针对性不强,大多数代表活动仅是走马观花、流于形式。

7、2.制度执行面临困惑,工作机构和工作力量难以适应需要4.1县乡人大工作制度执行面临困惑。目前,县乡两级人大工作适用的主要是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等相关法律,但是这些法律规定没有解决实现目标任务的程序和方法。如,重大事项决定权中“重大事项”的界定、决定权如何运作的程序;县级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办法及程序等,在现行法律中没有明确细化,导致县级人大常委会在依法履职时,大多是“摸着石头过河”。同时,地方组织法对乡镇人大主席团和人大主席、副主席在闭会期间的工作职责,规定还不具体,操作性不强4.2部分地方县乡人大组织、阵地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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